轨道办的答复
东轨道办函〔2018〕192号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20180099号的会办意见
市民政局:
市府办督查室转来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099号《关于规范我市车站、建筑物、地名命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办工作职能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铁路车站命名需遵守《铁路工程命名规则》(建计〔2002〕71号),以行政区域命名为主(如东莞站),其次可以行政区域方位命名(如东莞东站),如果车站临近知名度高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亦可以景点名称命名,车站名称不能与全国的任一铁路车站重名;确定车站名称后,要按程序上报铁路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参照上述规则,市政府明确了我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原则为“东莞”或“东莞+方位”站名赋予国铁(高铁)车站,“镇街”或“镇街+方位”站名赋予城际铁路,“社区”或“社区+方位”站名赋予城市轨道。为提高我市交通设施的辨识度,请贵局根据我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原则,把关好我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的审批工作,避免有关公交汽车站站名与铁路及轨道交通车站站名出现重名、混淆的现象。
此复。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23日
市交通局的答复:
市民政局:
市政府督查室转来刘斌委员在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车站、建筑物、地名命名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明确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命名要求,汽车客运站名称根据命名规则拟定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最终核准。目前我市汽车客运站都有唯一的汽车客运站名称,造成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企业不规范使用汽车客运站名称造成,如私自设简称、随意使用总站、中心站等称谓等。要规范社会上站场、建筑物、地名等的命名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市政府统筹,制定工作规范、工作措施及财政支持,多部门、多方面共同清理。
特此回复
市民政局的答复:
东民函〔2018〕579号
问题解决程度:B类
东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9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车站、建筑物、地名命名的建议”收悉。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与市交通局、市轨道办等相关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社区名称属于居民自治组织名称,当前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没有对其命名和管理进行规定。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据核查,我市目前同一镇级行政区域内没有存在自然村名称重名的问题。
二、针对我市地名现状存在的“大、洋、怪、重”、有路无名、有名无牌以及标准地名与现状用名不一致等问题,市地名办于2015年5月起在全市开展地名现状梳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东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集中补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清溪、常平、企石镇开展地名现状梳理暨门楼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地名现状梳理暨门楼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地名梳理工作。同时,重点对道路街巷名称进行标准化处理,通过建立台账的方式,理清了全市道路的名称、起止点描述、走向描述,构建了一一对应的电子地图数据,依法依程序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切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道路重名、有地无名、一地多名、地名不规范等现状问题,为“二标四实”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目前,全市共梳理道路名称69408个,其中63958个名称符合规范,5450个名称正在重新调整。
三、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我市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法规办理建筑物名称审批,全市正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不存在重名的问题。
四、站台类专业设施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市轨道办反馈: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铁路车站命名需遵守《铁路工程命名规则》(建计〔2002〕71号),以行政区域命名为主(如东莞站),其次可以行政区域方位命名(如东莞东站),如果车站临近知名度高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亦可以景点名称命名,车站名称不能与全国的任一铁路车站重名;确定车站名称后,要按程序上报铁路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参照上述规则,市政府明确了我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原则为“东莞”或“东莞+方位”站名赋予国铁(高铁)车站,“镇街”或“镇街+方位”站名赋予城际铁路,“社区”或“社区+方位”站名赋予城市轨道。
市交通局反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明确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命名要求,汽车客运站名称根据命名规则拟定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最终核准。目前我市汽车客运站都有唯一的汽车客运站名称,造成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企业不规范使用汽车客运站名称造成,如私自设简称、随意使用总站、中心站等称谓等。市交通局接下来也将做好交通站台管理工作,要求各汽车客运站必须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并严格把关好我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的审批工作,避免出现重名、混淆的现象,提高我市交通设施的辨识度。
办理单位: 民政局,交通局,轨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