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的答复: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水务局:
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96号提案《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收悉,我局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利用河、涌淤泥污泥生产新型墙材,切实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实施绿色化永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采用河、涌淤泥污泥为主料生产的烧结轻质保温砖、砌块、陶粒及陶板等新型建材,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理念。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属于新型墙体材料。采用河、涌淤泥污泥为原料生产的烧结保温砖(砌块)等墙体材料产品,满足相关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优先采用以河、涌淤泥污泥为原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
二、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材税〔2017〕18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7〕67号)和《关于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17〕7号)等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已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根据《关于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7〕23号),《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5日废止。因此,提案中提到的“建议利用适量墙材基金扶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的建议,由于缺乏资金来源和政策依据,暂无法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3日
经信局的答复:
为全面激发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夯实企业由自动化向智能化升级的技术装备基础,我市于2014年出台了《东莞市关于加快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莞市推进企业“机器换人”行动计划(2014-2016年)》和《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构成我市“机器换人”政策体系。2014-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2亿元资助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设备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在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中,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全面推动实施“机器换人”。
在“机器换人”的基础上,2017年起我局整合了市“机器换人”、“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等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了《强化新要素配置 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个层级项目,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项目等八个方面进行财政资助,形成多层面、系统的智能制造政策支撑体系。
此外,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推动我市企业改造升级。用好用足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将扶持门槛降低至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扩大政策受惠面,激发企业技改热情。
市财政局的答复: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9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水务局:
《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收悉。郑金伙委员提出政府发布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引导建立河涌淤污泥建材产业链运行机制等建议。结合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对于利用适量墙材基金扶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7〕6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17年4月1日起,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征收基金的工程项目按原规定办理核退。因此,我市目前已不再征收墙材基金,该项建议不具有现实操作基础。
二、对于积极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适度进行财政奖励的问题。我市现有较为全面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方向的财政政策资助体系,建议相关企业可积极向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主管部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资助、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
三、对消纳河涌淤污泥企业按消纳量实行资金补助等暂无政策依据的建议,可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程序申请设立。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9日
市城乡规划局的答复:
东规议函〔2018〕48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水务局:
对于东莞市第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建议第20180096号,郑金伙委员提出的“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随着我市河涌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河道、水库产生的大量淤泥急需就近消化解决。目前淤泥处理方式、处理效果,处理能力不足以应付后续的河涌清淤工作,科学研究制定淤泥处置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提案中提出将淤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制成烧结砖、砌块、烧结陶板、烧结陶粒等建筑材料,我局认为产品若经检测对人体无害,我局支持郑金伙委员提出的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4月18日
市水务局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 20180096号
提案的答复意见
郑金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今年 4月13日召开的座谈会意见及各个部门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建议 1的答复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淤泥处置问题高度重视,《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2017〕212号)对我市淤泥污泥处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及工作部署。我局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我市河道(河涌)及水库淤泥整体处置方案的报告》,市水务集团也正在积极开展建立全市淤泥处置中心的各项前期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 2017年底市水务集团已与我市八家砖厂合作,对东引运河石鼓水闸至虎门水闸段河道清淤清障应急工程约 30万立方米固化后淤泥进行烧结砖处置。我市正逐步建立河涌淤泥污泥烧结处置形成建材的产业链运行机制。
(一)关于提案建议①的答复意见
利用河、涌淤泥污泥为主料生产烧结轻质保温砖、砌块、陶粒及陶板等新型墙材,切实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实施绿色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采用河、涌淤泥污泥作为原料生产的烧结保温砖(砌块)等墙体材料产品,满足相关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市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相关规定在新型墙材推广及应用工作中予以积极宣传,并鼓励建筑工程优先采用以河涌淤泥污泥为原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
制作烧结砖是城市淤泥污泥资源化的主要利用方向之一,在符合环保准入要求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对综合利用淤泥、污泥等城市废弃物作为烧结砖等资源化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关于提案建议②的答复意见
关于税务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东府办〔 2017〕103号)规定,落实好各项税务优惠政策,大力积极扶持企业发展。企业产品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墙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3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15〕78号)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有税。
(三)关于提案建议③的答复意见
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市经信部门从 2017年起,在 “机器换人”的基础上,整合相关政策,出台了《强化新要素配置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等八个方面进行财政资助。因此,生产企业如满足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等条件可申请相关财政补助。
对于符合环保准入要求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生产企业,环保部门将对综合利用淤泥、污泥等城市废弃物作为烧结砖等资源化项目的项目予以支持。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1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预〔 2017〕6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从 2017年 4月 1日起,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征收基金的工程项目按原规定办理核退。因此,按政策规定,提案中提出利用适量墙材基金扶持现有企业改造和研发创新的建议已不具备可操作性。
(四)关于提案建议④的答复意见
目前市水务集团正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2017〕 212号)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建立全市淤泥处置中心的各项前期工作。由于该项目投产后承接我市各镇街的清淤淤泥和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市政污泥处置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市财政部门建议不对消纳河、涌淤泥污泥企业按消纳量进行资金补助。
(五)关于提案建议⑤的答复意见
由于目前我市有相关的技术创新扶持政策,淤泥处理装备改造及技术创新研发和生产企业(单位),可以按现有政策向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主管部门申请有关的专项奖励资金,因此,市财政部门建议积极利用好我市现有的科技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支持淤泥处理新技术改造及创新。
二、关于提案建议 2的答复意见
利用河涌淤泥污泥为主料生产烧结空心砖、陶粒及陶板等新型墙材,只要相关质量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生产的相关产品是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因此,目前我市的一些企业已在积极开展淤泥污泥作烧结砖等资源化利用、产业化生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关于提案建议 3的答复意见
根据现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部分产能效率低下、工艺技术落后的陶瓷、砌块、陶粒项目属于禁止发展的产业项目,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项目,市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对该类淤泥利用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今年 3月份,市发改局已就市水务集团提出建设淤泥固化处理中心事宜进行了沟通对接。下一阶段,市发改局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 2018〕86号)要求,协助有关淤泥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工作,项目赋码、备案办理时间将由 5个工作日压减为 3个工作日以内。
四、关于提案建议 4的答复意见
我市河涌全流域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截污、清淤、活源、治堤和生态修复 ”的总体工作思路,在统筹实施全市截污管网工程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城市河涌黑臭、水质恶化、水生态退化等问题,逐步实现河涌水质改善、环境提升和生态恢复等目标,使我市河涌成为支撑我市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安全河、清水河和景观河。目前,我市正大力推进河长制,按照市河长制工作部署,对辖区内各条河涌明确市镇村三级河长,落实河长巡河,护河志愿者参与,全方位加强巡查管护,力争到 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 “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 ”的总目标。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
东国土资函〔2018〕2063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水务局:
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96号提案《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收悉。该提案提出:1.引导建立河、涌淤污泥建材产业链运行机制;2.加大力度开展利用河、涌淤污泥做原料生产烧结空心砖、烧结陶粒和烧结陶板的产品产业化研究;3.将利用河、涌淤污泥做原料转型升级的企业,纳入政府城市发展配套项目计划;4.建立河、涌全流域连动监管、治理的机制。我局认为切实可行,现有建议如下:
我市正在大力推进重污染河涌治理等工作,河涌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淤泥,不仅需占用大面积土地进行堆放,同时淤泥自身携带的污染物对于土壤的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提案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不但可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同时可减少对现有土地的污染,另外也可推动建材厂转型升级,减少建材厂的原料成本,可以说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建议有关部门批准现存企业增加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现代化工业窑炉及建设用地。
我局作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对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企业,在纳入我市重大项目的情况下,我局可优先报请市政府解决用地需求问题。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8日
市环保局的答复:
东环函〔2018〕1001号
关于2018年度市政协提案第20180096号
的会办意见
市水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度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就市政协提案第20180096号——《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中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制作烧结砖是城市淤泥污泥资源化的主要利用方向之一。我局将严格落实《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212号)的有关精神,在符合环保准入要求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对综合利用淤泥、污泥等城市废弃物作为烧结砖等资源化项目的项目予以支持。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1日
市发改局的答复:
市水务局:
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关于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的建议》(提案第20180096 号)(下简称“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就提案内容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现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部分产能效率低下、工艺技术落后的陶瓷、砌块、陶粒项目属于禁止发展的产业项目,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利用河涌淤泥生产新型建材项目,我局将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对该类淤泥利用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今年 3 月,我局就市水投集团提出建设淤泥固化处理中心事宜进行了沟通对接。下来,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 号)要求,协助有关淤泥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工作,项目赋码、备案办理时间将由5 个工作日压减为3个工作日以内。
专此函达。
办理单位: 水务局,住建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局,市规划局,财政局,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