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在社会治理和服务方面具备广阔的应用空间。本提案建议建立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在线平台,将“互联网+社会治理”应用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领域,有效整合纠纷化解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提升纠纷解决效果。
东莞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20万辆,在广东省排名第3位,每公里道路汽车密度为430辆,在全国排名第16位。每年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数十万件,其中因当事人协商不成、前期经交警部门和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下称“交调委”)处理未果,有近万件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便捷的处理平台,这些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处理过程繁琐,效果不佳。具体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因诉讼所付出的成本较高。在提起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能需要多次前往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除调解结案的案件外诉讼时间相对较长;二是司法处理的效果不佳。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当事人众多,且部分需要进行鉴定,送达和鉴定时间普遍较长,纠纷进入刚性诉讼程序后极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交调委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交调委每年调解的数量有限,原因主要在于诉调衔接机制不顺畅,未能与公安、法院、行业组织通力合作,联合配合,仅依靠单兵作战,效果欠佳。
建立交通事故诉前多元化解在线平台,具备较强的可行性,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案件处理结果相似度高,诉前化解可能性大。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诉讼请求项目较为固定,标准相对明确,诉讼结果可预期性强,因此该类型案件调解率在民商事案件中相对较高,应用在线平台进行诉前调解的预期效果较好。
二是交调委人力资源充裕可供利用。交调委是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交通事故诉前调解领域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在线平台的资源整合将实现交调委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是符合社会治理改革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正在酝酿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东莞争取成为试点地区,率先开展这项工作。
四是技术层面目前已有相关探索。目前我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交通事故网上审理平台,已于2016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该平台具有案件预判、在线起诉、网上调解和审理等功能,同时交警部门对轻微交通事故已经实现线上处理。可以交通事故网上审理平台为基础,综合既有经验和各方需求,设计和完善诉前在线多元处理平台功能。
五是该平台可实现多方共赢具有较强驱动力。建设交通事故案件诉前多元化解在线平台,将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处理成本,有利于提升交调委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降低交警部门的纠纷处理压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人案矛盾,是多方共赢的有益举措,必然得到广泛支持。
建 议:
整合公安、司法和保险行业资源,构建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和保险机构之间相互衔接的道路交通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鉴定、诉讼、理赔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该在线平台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一是平台信息共享。将交警部门拥有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事故处理情况、保险公司的与车辆相关的保险缴纳情况、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交调委调解过程以及法院裁判情况等通过线上平台实现共享,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也可以进行线上流转,遇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线上实时沟通探讨。
二是统一处理标准。在线平台可以设定全市统一的赔付标准,根据案件相关数据自动计算相关金额,供当事人决策、交警部门协调、交调委调解、法院裁判等参考,将极大地促进调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三是实行调解前置。对于所有交通事故纠纷,经交警部门初期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全部交由交调委先行开展调解。交调委负责导入公安交管数据或录入纠纷相关数据并记录调解过程及达成的调解协议。
四是委托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提交司法鉴定的,交调委受理纠纷后,可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交调委的名义在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是诉调无缝对接。对于经交调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通过在线平台申请法院即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也可通过在线系统直接提起诉讼。
六是在线审判。当事人在平台上提交电子证据,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有需要的案件可以在线进行审理。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