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解决就业与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广大中小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目前我国有近5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核算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创造了60%的经济总量和近50%的财政税收,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活动力,经营方式灵活,可以使企业较灵活地组织生产,使我国的经济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带动区域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在产业调整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积极作用,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之一,特别是在2014年后经济结构调整大环境下很多传统中小型企业被淘汰的东莞地区,金融机构政策收紧与中小型企业融资需求增加的矛盾越发明显,中小企业融资难俨然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大的“瓶颈”,也成为制约东莞地区经济再次腾飞的“瓶颈”。
  目前,东莞市中小型企业融资主要面临以下难题:
  一、企业自身缺乏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与完善财务制度,与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管理规范性的要求相左,导致其他融资条件会相应提高。
  二、重利益轻资产的发展策略导致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在进行融资时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无法在金融机构顺利融资。
  三、缺乏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现在的市场上主流的担保机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均持保守态度,很多产品以盈利为目的,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资产要求较高,同时担保费率也较高。
  四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普遍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在2014年后经历了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中小型企业遭淘汰后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东莞地区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融资的政策收紧,中小企业贷款叫以往更为困难。
  
建    议:
  由于中小企业现状与融资机构信贷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而本应作为第三方协调机制的融资担保市场由于其趋利性并未能承担起足够的协调作用,“看不见的手”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解决东莞市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此时,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缓解矛盾的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有条件的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一、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出资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形式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明确担保的对象和项目,对于不同类别的分类进行独立的准入要求,限定贷款用途,规范贷款的使用,杜绝挪用。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把握“救急不救穷”的基金使用原则。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有信用,但难提供有效融资担保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约束机制。
  1、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将贷款人,贷款人股东全部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去,并对相关部门、银行、担保机构予以信息公开。对于恶意骗贷的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因故无法及时还贷的,在分析原因后,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并记录在信用体系中。
  2、对于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的要求,对于接受基金担保的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里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定期参加企业管理知识提升互动,组织走访管理优秀的中小企业,使企业主思维潜移默化,在逐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同时在企业主思维源头上杜绝信贷风险的源头。
  3、要建立好政府担保退出机制,一个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担保。即成熟一批,毕业一批。如果一个企业经过扶持仍然不能正常经营,说明这个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这种企业就需要退出,防止能入正常渠道得到贷款的项目挤占政府担保贷款,能由商业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则交由商业担保完成。
  4、政府、银行、企业各自承担职责,分担风险,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
  (1)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而企业方面,则可以要求股东签署承担无限责任承诺书,当出现坏账时,股东承担无限期偿还账务的职责。借助银行的专业水平去审核贷款企业的资金风险,又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主的道德风险。
  (2)把事前、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政府担保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有贷款意向的、符合支持类型的企业,派专员予以跟踪指导,并收集企业信息,以加强担保前的风险评估、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
  (3)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
  


提案者: 林爱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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