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自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市属企业实施“两退”及大规模改制以来,大部分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一批竞争劣势企业以关停等方式退出市场,市属国有资本结构得到优化,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国有企业发展负担明显减轻。经过改制,目前市属关停企业主要由市国资委下属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多年来,市国资委及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推进关停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盘活和债务处置等方面的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关停企业绝大部分人员基本完成安置,大部分资产得到有序管理和有效盘活,历史债务也在稳步化解。特别是自去年全省开展去产能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以来,一直努力用好政策推进关停企业的破产清算注销等工作,目前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推进处理关停企业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仍有难以符合破产清算注销条件及关停企业部分人员仍未移交社区等问题有待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关停企业难以依法破产退出

  对于长期严重资不抵债的关停企业,难以顺利通过司法程序破产清算实现退出,原因主要有:

  一是市属关停企业自身情况复杂。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转制失败后留下的老企业,由于年代久远导致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二是由于关停多年,无财务人员,会计资料去向不清或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破产债权较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难追收;四是职工安置难,资金来源少。

  二是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具体问题有待解决,尤其对于国有关停企业,包括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都仍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及标准。

  三是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较为冗长。由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关停企业自身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序,通常需要两三年以上。审理结束后执行也面临困难重重。

  (二)部分关停企业无法注销

  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关停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

  一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历史债权债务问题,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由于工商注销要求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但基于历史原因,已经难以厘清部分关停多年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关停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则出资人或主管部门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

  二是部分企业由于停业时间过于久远,已缺失绝大部分资料甚至没有任何资料,也无留守人员,无法完整提供公司工商、税务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这些无实质性存在意义的关停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续,若牵涉债权债务诉讼,将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是部分早年属于合资性质的关停企业,其他股东难以取得联系,无法出具同意企业清算注销的相关材料,致使难以符合工商注销的相关条件。

  (三)部分关停企业集体户职工移交社区推进难度较大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有关政策,市属关停企业集体户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应移交相关社区管理,保障集体户人员小孩入学、选举权、社保等合法权益。目前仍有部分镇街及属地社区以接收集体户口人员增加了属地管理成本为由,未能全面贯彻执行相关政策,造成部分关停集体户职工及其家属时有上访,加之人员未移交完毕的企业也难以实现注销,因此该项工作有待相关镇街支持配合。

建    议:

  (一)建议市法院参照省以及有关地市做法,成立负责破产案件的机构,专司审理、执行相关破产案件,同时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出台相应简便措施。

  (二)建议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国家、省关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有关政策精神,加大对关停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支持力度,开辟相应“绿色通道”,尽可能放宽清算注销条件。

  (三)建议涉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莞城、中堂、石龙、东城、南城、万江等镇街,继续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号、东府办复﹝2014﹞43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做好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应移交社区管理工作。



提案者: 陈润枝

国税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复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20170385号的函
  东莞市国资委:
  市政协发来陈润枝委员提交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385号提案)收悉。针对提案提出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国家、省关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有关政策,加大对关停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建议,市国税局经研究,答复的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规定,对于在市国税局不存在欠税、未缴销发票、未结案件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注销其国税税务登记。

 

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国资委:
    对陈润枝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专司审执破产案件机构设立的问题,2016年,为了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我院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增设破产审判庭,但最终未获批准。目前破产案件由东莞两级法院的民二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全市法院会依法受理。
    针对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据此,通过破产清算关停企业,并退出市场,要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若不能妥善安置,容易产生维稳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关停市属企业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国资委:
    对陈润枝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专司审执破产案件机构设立的问题,2016年,为了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我院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增设破产审判庭,但最终未获批准。目前破产案件由东莞两级法院的民二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全市法院会依法受理。
    针对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据此,通过破产清算关停企业,并退出市场,要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若不能妥善安置,容易产生维稳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关停市属企业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地税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385号的答复
市国资委:
  陈润枝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第20170385号提议)收悉。我局经研究,对市属关停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问题回复如下:
  一、税务注销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并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已办结所有未结事项的,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1.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5.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6.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7.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三)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四)核准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的文件要求,我局联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目前,我市工商部门已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已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分类进行规范处理。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依法有序地做好关停企业税务注销工作,全力助推“僵尸企业”出清重组。

 

国税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复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20170385号的函

东莞市国资委:
      市政协发来陈润枝委员提交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385号提案)收悉。针对提案提出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国家、省关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有关政策,加大对关停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建议,市国税局经研究,答复的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规定,对于在市国税局不存在欠税、未缴销发票、未结案件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注销其国税税务登记。

 

中堂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会一次会议建议《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第20170385号)收悉。经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如下:
关于我镇关停企业中堂水运公司和粘土厂集体户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工作,我镇于2016年已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接收。据统计,中堂水运公司总人口893人,已接收879人,还有14人没有接收,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11人,空挂户的3人;粘土厂共209人,已接收105人,还有104人没有接收,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10人,空挂户的94人。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属于空挂户的,其户口要求迁往现居住地,但大部分职工及其家属没有迁到现居住地的意愿,再加上部分跨市居住,户籍难以办理迁移。下来,我镇将继续针对户籍还没有解决的118人的情况,研究制定可行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务求尽快顺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工商局:
见附件。

 

石龙镇:
      近年来,石龙镇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号、东府办复[2014]435号文件精神,开展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的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作。以各市属企业为单位,分别与相对应社区按照相关的规定,以自愿为原则逐步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的人员按照社区居民进行管理。

 

莞城街道:
国资委:
  《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第20170385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莞城的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我街道一直配合、支持市相关部门做好关停企业涉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由相关社区按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程序对该类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予以接管。对于提案中的建议,下来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 号、东府办复〔2014〕435 号等文件精神,一如既往地支持做好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

 

万江街道:
市国资委:
  市政协《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第20170385号)已收悉。结合我街道职能,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经调查了解,我街道共有需办理移交社区管理集体户人员26户。其中,已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6户,分别为大汾社区1户,万江墟社区2户,水蛇涌社区1户,金泰社区1户,流涌尾社区1户。剩余20户集体户职工因大部分不是现居社区的原籍居民,只是自建房屋居住在现居社区,且大部分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考虑到其迁入涉及社区福利、选举、社保、计生等问题,为避免引起争议,现居社区均不愿意接收。
  因此,我街道建议由贵单位与市公安进一步沟通协调,针对 “在镇街有自建房或购买房屋,且相关证明材料完善,但社区基于实际不予接收的人员”出台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其迁入各镇街新型社区,以解决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难题。


南城街道:
国资委:
    市政协提案委《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第20170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我街道一直配合、支持市相关部门做好关停企业涉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由相关社区按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程序对该类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予以接管。对于提案中的建议,我街道将继续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号、东府办复〔2014〕435号等文件精神,一如既往地支持做好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
    此复

 

东城街道:
尊敬的陈润枝委员:
  收到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案号20170385号)后,我街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案中第三点关于“建议涉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莞城、中堂、石龙、东城、南城、万江等镇街,继续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号、东府办复﹝2014﹞43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做好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应移交社区管理工作”建议进行调查研究,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意见,发现部分社区不愿意接受市属关停企业集体户口人员,存在顾虑,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是出于股权受益分配的担心。部分社区担心在接收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后,有可能会涉及到股份分红等福利发放问题,给社区遗留不稳定因素。
  二是出于社区管理成本增加考虑。根据《关于市属关停企业集体户口人员移交社区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4﹞435号中“由市财政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移交托管费用,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专户安排的一般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2000元每人远远不足以支撑新增人员永久性管理成本,特别对于涉及人员较多、经济实力较弱的社区,如街道堑头社区初步摸底该社区此类人员约有4000多人,新增的管理成本将加重社区经济负担,部分社区管理费用无法支撑。
  三是出于管理难度大的考虑。市属关停企业移交人员流动性较大,多为空挂户,即便原企业有分配房产,虽没有房产证,部分职工房亦几经易手,很难对移交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给社区后续工作造成困难。
  鉴于社区属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享有依法处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内事务的权利,若部分社区明确表态不愿意接受不在居民自治章程规定接受范围内的人口,街道亦无法强制要求社区执行。因此,接下来,街道将继续积极协调此部分社区,执行市相关文件精神,并指派街道相关责任部门专门协调此事,研究可行方案,妥善解决历史存在问题。同时,恳请市有关部门能重新考虑推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更新和细化相关政策及执行标准,打消社区居委会顾虑,切实推进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


国资委:
东莞市国资委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
  一次会议第20170385号提案的答复
  陈润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市属关停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第20170385号)的提案收悉。综合各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回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成立负责破产案件的机构等有关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未获准设立破产审判庭,目前破产案件由东莞两级法院的民二庭审理;同时建议在关停市属企业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二、对于工商、税务等部门开辟清算注销“绿色通道”等建议,市工商局回复已与市资产经营公司多次协商,为市资产经营公司旗下僵尸企业关停注销提供详尽解决方案,相关注销工作分批、有序进行中。市国税局回复了税务注销程序的有关要求。市地税局回复了税务注销登记的概念及有关规定,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依法有序地做好关停企业税务注销工作等。
  三、对于建议莞城、中堂、石龙、东城、南城、万江等镇街继续按照市府办文件精神做好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的有关建议,莞城、石龙、中堂、南城等镇街回复将继续按照文件要求支持推进市属关停企业原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东城街道回复社区出于利益受损、管理成本等考虑,不愿接受市属关停企业集体户人员,而街道无法强制要求社区执行,同时请求重新考虑更新和细化相关政策及执行标准。万江街道回复社区基于社区福利、选举、社保、计生等考虑,不愿接收自建房居住(大部分未办房产证)的集体户人员,同时建议我委与市公安沟通,对于“在镇街有自建房或购买房屋,且相关证明材料完善,但社区基于实际不予接收的人员”出台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其迁入各镇街新型社区。

办理单位: 国资委,中级人民法院,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中堂镇,石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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