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自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市属企业实施“两退”及大规模改制以来,大部分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一批竞争劣势企业以关停等方式退出市场,市属国有资本结构得到优化,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国有企业发展负担明显减轻。经过改制,目前市属关停企业主要由市国资委下属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多年来,市国资委及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推进关停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盘活和债务处置等方面的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关停企业绝大部分人员基本完成安置,大部分资产得到有序管理和有效盘活,历史债务也在稳步化解。特别是自去年全省开展去产能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以来,一直努力用好政策推进关停企业的破产清算注销等工作,目前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推进处理关停企业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仍有难以符合破产清算注销条件及关停企业部分人员仍未移交社区等问题有待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关停企业难以依法破产退出

  对于长期严重资不抵债的关停企业,难以顺利通过司法程序破产清算实现退出,原因主要有:

  一是市属关停企业自身情况复杂。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转制失败后留下的老企业,由于年代久远导致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二是由于关停多年,无财务人员,会计资料去向不清或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破产债权较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难追收;四是职工安置难,资金来源少。

  二是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具体问题有待解决,尤其对于国有关停企业,包括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都仍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及标准。

  三是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较为冗长。由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关停企业自身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序,通常需要两三年以上。审理结束后执行也面临困难重重。

  (二)部分关停企业无法注销

  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关停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

  一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历史债权债务问题,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由于工商注销要求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但基于历史原因,已经难以厘清部分关停多年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关停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则出资人或主管部门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

  二是部分企业由于停业时间过于久远,已缺失绝大部分资料甚至没有任何资料,也无留守人员,无法完整提供公司工商、税务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这些无实质性存在意义的关停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续,若牵涉债权债务诉讼,将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是部分早年属于合资性质的关停企业,其他股东难以取得联系,无法出具同意企业清算注销的相关材料,致使难以符合工商注销的相关条件。

  (三)部分关停企业集体户职工移交社区推进难度较大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有关政策,市属关停企业集体户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应移交相关社区管理,保障集体户人员小孩入学、选举权、社保等合法权益。目前仍有部分镇街及属地社区以接收集体户口人员增加了属地管理成本为由,未能全面贯彻执行相关政策,造成部分关停集体户职工及其家属时有上访,加之人员未移交完毕的企业也难以实现注销,因此该项工作有待相关镇街支持配合。

建    议:

  (一)建议市法院参照省以及有关地市做法,成立负责破产案件的机构,专司审理、执行相关破产案件,同时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出台相应简便措施。

  (二)建议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国家、省关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有关政策精神,加大对关停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支持力度,开辟相应“绿色通道”,尽可能放宽清算注销条件。

  (三)建议涉及集体户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莞城、中堂、石龙、东城、南城、万江等镇街,继续严格按照东府办﹝2008﹞144号、东府办复﹝2014﹞43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做好市属关停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集体户家属人员应移交社区管理工作。



提案者: 陈润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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