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2014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对加快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规定,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东莞市在义务学校校长教师轮岗方面虽有所动作,但进展不大,有待加快落实,问题如下:

  1. 今年实行的广东省教师职称改革明确规定:“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我市有部分教师毕业以后就扎根一所学校,根本没有交流轮岗的机会,而按照文件规定就不能申报中学高级职称。他们迫切希望主管部门能够给他们创造交流轮岗的机会,从而顺利地评上高级职称。

  2. 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但在以往被看作是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产物,把交流轮岗贴上“差老师”的标签,让老师谈之色变,有关部门对交流轮岗重要性的宣传不够,有点怕麻烦。教师的交流轮岗在市内还未普遍推行,岗位也少,仅停留在个别支教方面(援藏、援疆、援粤北等),全市教师交流轮岗没有常态化、规模化。

  3. 有待健全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有些老师怕交流以后回不到原来的学校,或者工资待遇有落差,影响评级晋升,有后顾之忧。


建    议:

  1. 市教育局充分利用广东省教师职称改革的契机,在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设立有关教师轮岗的专职部门,加大对《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的宣传力度,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使我市校长教师轮岗有法可循,有章可依,从而形成教育改革的新风气。

  2.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按照《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的规定:“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因为我市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要统筹各类学校发展需要与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刚性流动与柔性流动相结合,政策兜底与激励引导相结合,以政策引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本着“相对稳定、自愿为主、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人员范围,推动教师交流轮岗。

  3.《意见》规定:“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我市情况特殊,城镇化程度高,地区差异不大,为照顾老师的家庭,可考虑就近的原则,相邻镇区之间、镇区学校之间可优先考虑。例如,一个镇区有两间同类学校,甲校就可以将自己优势科目的老师交流到乙校,乙校的优势科目老师也可交流到甲校,这样就能达到两校之间优势互补。当然还可以创新其他方式方法,如:市教育局实行的初中“1+1”结对帮扶和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工作,就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4. 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主管部门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并对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和轮岗老师三方明确职责、细化要求。既要对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提案者: 何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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