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近年来,东莞市委市政府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各镇街成立“民营科技局”,积极筹建民营银行,推动小型企业发展。东莞素有“金融绿洲”之称,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本外币存款余额过万亿元,金融产业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种类齐全,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发挥民营资本优势,可谓适逢其时。

  一、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民营银行三者关系

  从广义上说,民间资本就是那些游离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资本,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等等。那些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资本由于受到资本市场协议的制约,资本的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资本的完全控制权,金融机构接管了资本的控制权。

  民营企业指的是那些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的企业。民营企业对应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所有人一般是个人,除了部分明星企业外,民营企业规模相对有限,中小微企业是其主要类型。

  民营银行是指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也要受到监管当局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不排斥国家资本,但是民间资本应当在民营银行中占主体地位,否则难以称为民营银行。根据出资主体来判断,民营银行同时也是典型的民营企业,具有民营企业的许多特性,例如可能在政策上还受到歧视、融资渠道还有待通畅。

  由于其银行属性,民营银行则是较为特殊的一类民营企业,民营银行与现有的银行一样也承担着资金融通的银行功能。因此,民营银行兼具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二重属性。民营银行成立的重大意义在于打破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坚冰,同时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社会总资本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如何疏通民间资本流动的渠道,打通民间资本流动的壁垒,规范民间资本流动的制度对于发挥民间资本功能、促进经济增长有显著作用。

  二、民营银行适应民间资本追逐收益最大化的需要

  民营银行的成立为民间资本寻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渠道。首先,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银行业这一资本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产业,以获得资本投资报酬。从实际情况看,根据上市公司年报,银行业是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之一,2016年全部上市银行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总利润的一半以上。在逐步放开银行业进入壁垒后,银行业平均利润率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下滑,但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其次,民营银行的成立有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在流动性紧平衡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有可能推高市场利率。另外,从监管当局的直接表态看,由于民营银行体量较小,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面临着成立时间较短、信誉不高等劣势,因此监管当局允许民营银行对存款利率做一定的上浮,较高的存款利率为民间资本获得更高的回报率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因此,切实推进民营银行深化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势在必行。

建    议: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营银行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实行有限牌照竞标制度,提高民营银行承诺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分值和获得牌照的可能性,严格按照民营银行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同时,也应当适当提高不良容忍度,落实民营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定向降准,适度调整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系数,实行差异化监管。财税当局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设立专项财政基金等方式,引导鼓励民营银行信贷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

  其次,由于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风险系数要高于国有企业或者大中型企业,国家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成立民营银行金融稳定基金,鼓励民营银行投保小微企业贷款再保险业务,强化民营银行从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保险机制。

  最后,由于和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民营银行成立较晚,所掌握企业信息较少,对企业信用更难以把握,因此需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提升社会诚信水平,降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民营银行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提案者: 罗建文

东莞银监局:
  尊敬的罗建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民营资本优势,积极筹建民营银行,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现将我分局对提案中有关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民营银行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力度”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银行发展,对民营银行改革工作寄予厚望。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部署,银监会承担了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职责,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五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转发了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成熟一家、批设一家,民营银行发展进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银监会于2017年1月5日印发了《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明确发展定位、推动创新发展、强化审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等具体要求。
  我市民营资本充裕,有部分民营企业表达了设立民营银行的想法,但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思路。为做好我市申设民营银行工作,通过梳理银监会的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提出以下工作方向:一是积极遴选培育主发起人。根据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发起人的准入条件要求,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积极从本地经营业绩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内控制度严密、社会知名度较高、信誉良好且意愿强烈的民营企业中遴选优秀代表,建立民营银行发起人储备库,尽快着手开展民营银行设立的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大力做好政策宣讲和辅导。深入开展对发起人储备库企业金融知识宣传和培训,让其更深入地了解银行的属性,理解银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理性决定投资行为,更自觉地接受和配合监管工作,并清晰了解民营银行设立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三是明确民营银行市场定位。设立民营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要把握好市场定位问题,要立足本地市场,发挥市场化优势,确立科学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四是主动做好与省政府、广东银监局的沟通协调。做实前期准备,积极完备相关的申报材料,争取我市申报的民营银行尽早列入省政府重点推荐名单。
  二、关于“强化民营银行从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保险机制”的建议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东莞市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风险补偿和保险机制,为银行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一是健全担保体系。东莞市政府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目前已推动设立了3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成立了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通过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二是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东莞市政府于2014年就出台了《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通过财政出资设立5000万元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每年2000万元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2亿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及每年6000万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形式,调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截至2016年末,辖区签约的18家银行机构已发放本地727家企业贷款共1173笔,贷款金额合共50.72亿元。同时,鼓励和支持基层政府在支持企业融资方面做出更多尝试和创新,如横沥镇通过财政、行业协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将风险资金池规模放大10倍,用于支持该镇模具企业融资,实现银行、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联动机制。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议
  我市一向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并开展了大量工作,如编制《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开发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各部门各类信息资源,并启用“信用东莞”网,社会公众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和参与信用舆论监督;开展“省专业镇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率先在金融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企业融资创新长效机制;建立“红黑榜”发布机制,加强银行与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加大失信黑名单曝光力度,等等。东莞银监分局也积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如自2015年以来,分局联合市税务部门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定期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辖内银行机构,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充分利用企业纳税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判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不规范、经营交易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下一步,分局将继续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探索与市工商局开展“银商合作”,有效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我分局将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动我市民营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密切跟进银监会、广东银监局各项监管工作精神和具体政策,为推动我市申设民营银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力的监管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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