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我市医疗责任险从2015年10月15日实施,全市40家公立医院开始购买医疗责任险,这是东莞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体系的重要举措,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调研发现,我市医疗责任险实施一年以来,虽然在改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医疗责任险的具体管理方面,依然存在职责不清、赔付效率较低、赔付比不高、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有待优化的地方。
一、保险理赔核算程序有待改进。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程序为:受理审查-宣传告知-调查取证-解释答复-协商调解-理赔核算-反馈报告,其理赔程序与我市医调委调解流程基本重复,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由医调委承担整个调解和理赔程序,只在保险公司对赔付金额有异议时才返回保险理赔核算程序,再由医调委继续调解,其重叠的业务关系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二、赔付效率赔付效果有待提高。2013年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市医疗纠纷调解流程为:纠纷案发-调查取证-医调委受理-调解-签订调解合同-结案,医患双方赔付方面在签订调解合同阶段即完成。实施医疗责任险后,调解流程变为纠纷案发-调查取证-医调委受理-调解-保险公司审查-签订调解合同-保险公司赔付-结案,增加了保险公司审查和赔付环节,使赔付流程复杂化,甚至出现院方和患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保险不通过导致调解失败的现象,理赔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保费高赔付限额低弊端显现。与其他城市对比,我市医责险覆盖范围医责险覆盖范围更为广泛,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意外等。在现有的保险市场上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保障不足的基础上,扩大责任的范围,切实能起到转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风险的效果。但却导致保费过高、赔付限额低的弊端。以城区某三甲医院为例,据保险公司测算,一年赔付累计上限为200万元,但所需支付保费220万元,超出上限的医疗纠纷赔偿由医院支付,其支付保费高于赔付上限的赔付比例不仅没有减轻医院的赔付压力,还增加了院方的保费支出,使部分医院对实施医疗责任险出现消极态度。
四、从业人员追责机制有待完善。实施医疗责任险的目的是目的在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而不再是医院出面与患者协调解决,从而用市场化的手段把医院从纷繁复杂的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扮演好自己治病救人的角色。目前,医疗责任事故后,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医方在完成赔款支付后即结案,缺乏上级部门对责任院方的追责,院方对责任医师追责的机制更是流于形式,这导致部分医方误认为有医疗责任险保护,医疗纠纷中医方可减轻责任甚至不负责;虽然针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我市有问责制度,但对普通医疗责任事故,目前没有明确的、详实的、与保险赔付联动的责任追究制度;据调查,近两年来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患方宁可减少赔款也要责任医院提供对责任医师处分证明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更好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化解工作,我市应当优化医疗责任险的管理。
一、理顺调解机构承保机构职责。理顺医疗调解机构和承保机构职责有两种解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在现有架构不变的基础上,明确医调委与保险公司双方的职责界限,由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医疗纠纷调解的各种事项,医调委仅由政府提供经费保障,政法委监督领导,主要以法律援助为主,承接保险公司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例,通过无偿的、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医患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第二种方案是参考广东省医调委的模式,采取医调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相结合的模式,由医调委具体负责医疗纠纷调解的各种事项,承保公司只负责赔付环节。医调委经费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但业务上受政法委监督领导。
二、缩小承保范围提升赔付比例。建议缩小医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可参考广州、中山的模式,只对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负医疗责任的纠纷进行赔付,对非责任事故,则通过法律援助、社会救济或其他保险等方式化解纠纷,达到降低保费、提升赔付率的目的。我市开始实施医疗意外险,具体由患方承担保费购买保险,这是缩小医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的良好契机。
三、健全医疗责任事故追责制度。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联合制定针对责任医院、责任医师、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可借鉴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强化对医院负有责任的各方的追责,并及时将追责情况通过统一渠道向社会公示;建议实施医疗责任事故医院考核机制,结合事故影响的大小、发生率、发生的绝对数等指标,分别对医院、科室、医师进行考核,并作为单位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考评等方面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