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将实施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作为今后五年我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目标的一个重点工作和关键抓手。2017年市政府一号文《关于推进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倍增计划”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从民营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等四个类别共选取200家企业作为试点,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开展服务型制造、加强产业链整合、强化资本运作等集约化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倍增”。
实施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对东莞来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新探索,除在推进市镇联动、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督查考核、实施动态调整、提升政务效能等方面强组织制度保障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倍增计划”试点遴选认定、“一企一策”工作指引等工作机制。
一、缺乏完善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遴选认定标准,不利于公平、公正、科学评价企业。
《“倍增计划”意见》从政策要素供给、产业要素供给、土地要素供给、资本要素供给、人才要素供给五个方面,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经信、商务、科技、金融等产业部门原有和未来出台的重点专项财政政策,对试点企业实行定向倍增扶持,允许试点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由于没有建立“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遴选认定标准,目前各镇街、园区上报给市相关部门“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建议名单,大多凭感觉、拍脑袋。如此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如果缺乏科学的遴选认定标准,“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选择的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争议。
二、缺乏完善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一企一策”工作指引,不利于部门把握“一企一策”政策边界。
根据《“倍增计划”意见》,对于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个性需求,试点企业均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市政府商议解决。“一企一策”,不仅涉及政府服务,而且涉及财政资金支持,还涉及各种制度突破和创新。但目前缺乏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一企一策”在财政资金资助方面的限额,以及制度创新可以突破的范围和种类,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使得市直相关部门在今后制定“一企一策”个性化扶持方案,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一企一策”个性化扶持方案时,难以把握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以及制度突破和创新创新的政策边界,决策难免会出现不合理现象。大量“一企一策”的出现,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
建 议:
一、尽快建立完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遴选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大小(如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主力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10亿元的中型生力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增长30%以上的中小型成长性后备军企业),从成长性、创新性、商业模式创新能力、资本运作能力等方面,分别制定民营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遴选认定标准,制定《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专家评审评分表》。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税收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创新能力定量指标包括研发经费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新产品(工艺、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创新能力定性指标包括创新战略谋划、研发组织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文化建设;商业模式创新能力主包括基于融合的业务模式或商业模式、产业链整合等能力;资本运作能力主要指企业社会融资能力和兼并重组能力。
二、尽快建立完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一企一策”工作指引。
按照政府“资助有度、服务无限”的企业服务理念,针对民营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四类企业,在政资金支持额度、制度突破和创新创新范围两个方面,分别制定《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一企一策”工作指引》。政资金支持额度方面,明确各类资助政策可以突破的最大额度上限;制度突破和创新范围方面,建立制度突破范围清单,建立部门尽职免责机制,调动市直各部门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制度突破和创新的积极性,解除政府经办人员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