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是指政府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机构直接购买学位资源、保教岗位等教育服务,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可选择的教育需求,更好地向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必要性: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本来就不能满足全市户籍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要求,随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幼儿数量不断上升,将会有大量的幼儿需要接受学前教育。近年来,市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及学前教育的迅猛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距离群众让子女享受到优质学前教育的愿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而一些民办幼儿园由于收费较高限制了一些家庭的消费,无法满足市民群众小孩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要求。政府在新形势下如何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解决适龄儿童入园难的问题仍迫在眉睫。
二、东莞市学前教育中公办幼儿园学生人数仅为7.13万人,而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孩子达到4万余人,说明公办幼儿园远远不能满足户籍人口子女入读需要。以塘厦镇为例,全镇目前只有2所公办幼儿园,2016年面向户籍儿童和持市特聘证人员子女招生数为270个,而2016年塘厦镇实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已远远超过270名。本地户籍的儿童都难以入学公办幼儿园,最终选择就读民办幼儿园,更何况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保障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政府新建幼儿园受到土地资源、资金、师资等方面的限制,困难较多。在此情况下更新观念,采取“借船出海”的办法,“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向民办教育机构购买学位及服务不失为解决户籍儿童入园难问题的一条可行途径。
建 议:
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购买主体,承接对象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备后勤服务资质的机构等。
1.学位资源。
(1)在公办幼儿园学位资源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资源,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规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并享受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即本地户籍的儿童入学民办幼儿园可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收费标准,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民办幼儿园该生与公办幼儿园差额经费的补助。
(2)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资源的分配原则。购买学位分配原则的制定,应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可选择的教育需求。以群众自愿选择申报的幼儿园为优先购买学位的基准,在此基础上分配购买学位到各幼儿园,不搞“大锅饭”平均分配。由于群众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办学规范、教育服务好的优质教育服务品牌,这样的分配方式既能满足公众的选择教育的需求,又可促进民办幼儿园之间的良性竞争和积极发展。
2.保教岗位。购买主体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对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合理保障保教人员相关经费,对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可给予民办幼儿园保教岗位人员相应更多的扶持。
3.后勤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为民办幼儿园向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幼儿园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物业管理、校园安保等服务。
4.培训资源。通过购买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服务,课程资源、评估标准、管理软件等,为民办幼儿园开展园长、专任教师、财务人员、后勤及管理人员培训。
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服务的推行取决于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跟进,镇街(园区)政府应根据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教育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