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河长制”简言之就是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2014年4月,根据省人大及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率先在石马河、茅洲河重点流域及水乡经济区实行“河长制”,并在2015年底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东引运河、寒溪河流域,实现主要水系“河长制”全覆盖。今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这是党中央深化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对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重大影响,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指明了方向。

  我市自实施“河长制”以来,制定了《东莞市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东莞市石马河、茅洲河、水乡经济区、东引运河、寒溪河等河流“河长制”实施细则以及2015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我市水环境治理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轨道,整治工程速度加快,管理机制不断创新,石马河、茅洲河水质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责任分工还不够明确。我市“河长制”考核对象主要为镇街一把手,目标和工作任务、监督约束机制均主要针对镇街设置,对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仍缺乏监督约束手段;且市级部门对镇街的前期指导、后续监管等普遍不足,部分工程效能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考核指标还不够科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部分镇街由于工作任务重、失分点偏多的情况,考核成绩与工作量不成正比,容易打击其积极性,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三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市民对“河长制”认知和参与度不高;主要媒体未能发挥其媒体监督、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尚未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指标设置、考核评分方面进行专业指导等。


建    议:

  我市按照2018年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以及南粤水更清、国家“水十条”的治水目标压力巨大。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全面加快水污染治理的步伐,为此建议如下:

  一、全面深化“河长制”管理机制。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深化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一是探索建立“总河长制”由市领导亲自挂帅,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各重点流域的“总河长”机制;建立完善市、镇、村(社区)三级“总河长”、“河长”、“涌长”体系,逐级考核,分级管理。二是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水环境治理工作。三是建立水环境治理“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即实行环境质量目标与工程质量目标双管理,加强对治污工程环境目标的约束考核。

  二、严格“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一是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健全符合水环境防治内在科学规律的水质指标体系、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使对“河长制”的考核更体现工作实效。二是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样化。在行政体系内部建议采取上级环保部门考核下级地方政府,同级人大监督“河长”和相关部门水环境责任执行情况的考评方式,在外部采取市场或专业机构评估水环境改善情况、社会公众评议水环境社会满意度等方式对“河长”进行考评。三是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明确担任“河长”的党政领导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分解,明确奖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三、完善“河长制”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要破解“河长制”长效治理和稳定预期不足问题,通过一整套合理、严格、实用、有效的程序设计,将实践中形成的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与制度,做到一体遵循,长期适用。一是通过立法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明确“河长”以及相关各类河流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不当权利保护;二是强化决策与执行的科学性,“河长”要对河道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项目与工程的立项与实施、治理资金的预算与执行等进行认真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决策更加科学化,“河长”治水的规范化。

  四、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一是积极推广“河段长”制度,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企主演的方式,构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责任制,由河道两岸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的负责人担任“河段长”,对各河道分段进行监控、管理、考核和问责,履行社会力量在治水中的应尽职责。二是积极探索从象征式参与逐步过渡到“民众权力”的参与,真正放权于公众,促使社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大胆参与,勇于负责,敢于监督“河长”,可借助公益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其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性、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