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去产能是党中央确定的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首,而僵尸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置成为当前我国不少产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东莞有多少家“僵尸企业”?据市发改局有关领导介绍,目前全市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有139家,其中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80家、靠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维持的企业1家、连续三年欠费欠税的企业33家、生产困难企业25家。而非国有“僵尸”企业的数量则更多。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是党中央一项重大战略决定,“僵尸企业”存在浪费社会资源、加剧产能过剩、损坏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引发大量三角债而不利于交易的正常流转等危害,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迫在眉睫。


建    议:

  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实践中因存在僵尸企业的分辨难、处置工作启动难、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协调难等原因,最终导致僵尸企业退出难。结合东莞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评估、分类处理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而应当对僵尸企业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该企业的处置措施。这项工作可委托社会上的专业评估审计、企业咨询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作出清理退出、兼并重组或改造提升的路径选择。

  (二)协调推进,结合各方力量处置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很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为有利于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专项工作联合办公室或举行定期联席会议。

  (三)坚持市场化原则,减少政府过度干预

  处置僵尸企业,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还是存续,以及存续企业转型、改革的方向。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作用的发力点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四)打通僵尸企业退出的行政和司法通道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核心环节。很多民营“僵尸企业”的投资人宁愿选择“跑路”而不去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应当说注销登记的流程过于繁锁是主要原因之一。东莞市工商局在二○一六年九月出台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很有益的尝试,可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让“僵尸企业”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是将其退出市场的唯一强制性路径,这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包括启动门槛过高,通常要求申请人预先交纳三十万元的处理费用;法院案多人少,而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周期长等。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与法院作些协调工作,要求降低企业破产的启动门槛,对于被申请破产企业尚有自有财产的,可不要求申请人预先交纳处理费用;加大对法院人力、物力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破产案件专业化合议庭,促进破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优化破产案件审判队伍配置。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内容:

东莞市经信局:
       对民革市委会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让“僵尸”企业退出渠道更加通畅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此类案件越来越多的诉诸法院,然而东莞两级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参与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
    针对申请人预先缴纳处理费用的问题,目前两级法院基本上没有要求申请人预交30万元破产费用才受理破产案件,但很多“僵尸”企业已经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支付企业破产费用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如债权人、管理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终结破产程序。为了推动破产案件的审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建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设立破产专项基金,解决因没有财产无法审理破产案件的困境。

 

工商局答复内容:

附件


 
国资委答复内容:

  东国资函〔2017〕84号

  关于回复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提案20170255号的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政协发来民革市委会提交的《关于让“僵尸”企业退出渠道更加通畅的建议》(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255号提案)收悉。针对提案中所提到的有关建议,经研究,现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涉及我市市属国有关停企业2户、市属国有特困企业9户。自去年4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国资系统去产能工作动员会以来,我委全力贯彻落实去产能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工作。经过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数据库、分类处置等程序,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属国有关停企业方面,结合去年12月2日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标准的认定意见〉的通知》(粤国资函〔2016〕1206号)文件精神,上述两家关停企业已与省股权托管中心签订协议,采取由平台托管方式实现出清。市属国有特困企业方面,经过努力,9户市属国有特困企业中已有4户企业实现脱困,特困企业亏损总额同比也大幅减少。

  今年,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在确定每户“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逐一形成具体可行的细化方案和任务分解,督促市属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

  
 
经信局答复内容:

  民革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让“僵尸”企业退出渠道更加通畅的建议》(第20170255号提案)收悉。感谢贵委对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提案中贵委对“僵尸”企业退出工作的宝贵意见,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僵尸”企业处置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困难企业数据库。结合各镇街摸查及省统计厅提供的特困工业企业名单,市经信局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人力资源局、人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共计135家特困企业开展摸查工作,收集企业财务、资产、人员等相关信息,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二)引导非国有“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组织镇街在困难企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对扭亏无望、丧失自我修复能力,须进行处置的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入“僵尸企业”名单,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制定出清方案,充分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倒逼、约束作用,推动纳入处置范围的企业有序退出。现时我市3家纳入省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范畴的工业企业基本完成国税、地税等相关证件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或脱困。根据《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涉及我市市属国有关停企业2户、市属国有特困企业9户。自2016年4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国资系统去产能工作动员会以来,市国资委全力贯彻落实去产能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工作,经过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数据库、分类处置等程序,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属国有关停企业方面,上述2家关停企业已与省股权托管中心签订协议,采取由平台托管方式实现出清。市属国有特困企业方面,经过努力,9户市属国有特困企业中已有4户企业实现脱困。
  (四)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核心环节。2015年9月,经工商总局批准,我市成为全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市。2015年12月,市工商局选取长安镇开展试点,对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备案和刊登报纸公告。2016年9月1日起,向全市全面推开。试点期间,东莞市行政区划内的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无需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无需刊登清算公告,由登记机关在政务网站公示30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或注销登记异议,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截至2017年2月底,共1954户企业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且公示期满,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探索设立破产专项基金。随着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此类案件越来越多的诉诸法院,然而东莞两级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参与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针对申请人预先缴纳处理费用的问题,目前两级法院基本上没有要求申请人预交30万元破产费用才受理破产案件,但很多“僵尸”企业已经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支付企业破产费用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如债权人、管理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终结破产程序。为了推动破产案件的审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下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探索设立破产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解决因没有财产无法审理破产案件的困境。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市工商局提出,2016年12月,工商总局在总结东莞等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并要求试点地区同步调整实施。与东莞试点措施相比,《指导意见》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改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企业无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刊登清算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天,即可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仅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此外,《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上述企业,规定了更为简便的注销程序,无需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提升了强制退出企业的退出速度。
  (三)加强“僵尸”企业动态监控和有效处置。在非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建立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僵尸企业”数据定期报送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镇街负责非国有“僵尸企业”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每季度对我市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情况及我市“僵尸企业”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并按时报市经信局汇总。对“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经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在国有“僵尸”企业方面,今年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在确定每户“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逐一形成具体可行的细化方案和任务分解,督促市属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


办理单位: 经信局,国资委,工商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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