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工业危险废弃物是工业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危害程度比较高的分类,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及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危废的产生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据市环保部门统计,我市年产工业危废约30万吨,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中的32个类别,而我市具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9家,涉及类别仅有11个类别,缺少危险废物最终处置设施,近70%的危险废物需转移到外市处置。近年来,由于各地危废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等原因,我市每年均有大量的工业危废未能及时在东莞市内或转移至外市处置,导致企业在生产厂区内大量堆存或在外肆意偷排乱放。这些未能及时处理的以及每年新增的大量工业危废不仅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土壤、水体和大气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由于危废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质,简易堆存极易形成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

  鉴于目前我市工业危废处理工作已严重滞后于东莞经济发展,造成历史欠账越来越严重,其对东莞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必须引起重视。为加强东莞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东莞投资环境,完善工业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十三五”期间应将加强工业危废处理作为污染源控制、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和领域,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危废处理体系建设,构建从生产源头→运输→处理→综合利用的全过程处置产业链条以及政府跟踪监管机制。


建    议:

  一、尽快落实措施处置大量堆存已久的工业危废,解决生产企业的燃眉之急。鉴于今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制度,同时,广东省内将有多家新建或扩建危废处理项目投入营运,因此,建议市环保部门借此契机,提前筹划、指引我市产生危废的工厂企业与市外省内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洽,签订危废处置协议,推动我市存量危废物在近期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二、摸清底数,科学编制我市危废与严控废物的处置规划,合理布局全市危废处理项目。由于危废产生的复杂性、危废鉴别判定的技术难度,目前能够统计的只有纳入正规处理程序的危废数量,对偷排乱放或去向不明的危废却很难获得准确的数据。为加强危废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建议对全市危废产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在充分掌握危废产生数量、企业分布、危废流向、自建处置设施以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数据的基础上,落实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全市一盘棋”地布局我市危废处理项目,确保拟建处理项目的选址、规模符合近中期的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空间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多措并举,加快推动我市危废处理项目的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危废处置能力。随着“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的出台,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很多此前并未进入统计的危废量将不断增长,处置能力缺口将越来越大,如过度依赖转移外市处置将导致我市危废处置工作处于被动局面,须加快提升我市自身的处置能力。

  1、大力提升存量处置能力。目前我市具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9家,涉及类别仅有11个类别,且缺少工业危险废物最终处置设施。针对这部分现有项目的存在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鼓励、引导企业利用市场资本的力量加强资源整合,促进项目重整重构,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升级实现处理规模与处理能力的大幅提升,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审批上予以配合支持。

  2、全力推动新项目建设。一是新建项目标准要有所提高,可通过PPP等模式引进具有技术、资金、研发优势的企业,避免重复引进“既小又弱”型企业,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二是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合理制定奖罚机制,通过利益平衡机制解决危废处理项目选址难、落地难问题。三是各级政府部门着力提高危废处置项目的审批效率,协助企业加快完成建设前期审批手续以及竣工投产验收手续。

  四、加强中间环节监管,促进危废运输专业化。工业危废管理重点主要是“两点一线”,即生产源、运输线、处置方,监管的重点不仅要抓住源头和终端,作为中间的运输环节应同时得到足够的重视。因目前危废运输虽然实施了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但静态联单并不能百分百保证危废是被安全送达处置地点还是被半路倾倒,同时运输危废的车辆是否使用专用车辆也同样存在监管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与普通危险品运输相比,从事危废运输的车辆管理应更加严格,应对事故、风险的要求更高。因此,建议对我市危废运输行业进行严加监管,考虑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与车辆纳入危废专业运输单位名录,通过危废运输资质化促进危废运输市场规范化、专业化运作,减少危废运输环节安全事故与环境事故的产生。

  五、配套出台规范文件,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出台有关危险废弃物运输管理文件,落实环保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二是尽快编制我市危废处置的专项编制;三是尽快出台我市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落实部门、属地政府责任,完善联管联治机制。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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