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东莞作为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2015年GDP总量达6200多亿元,城市综合实力在全国排名第21位,综合实力实现了质的飞跃。在经济高速运行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据了解,东莞市两级法院2016年1-11月份受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共80183件(含旧存),同比增加20.43%,现办结案件57381 件,尚有22802 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数据显示,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和压力都在不断增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我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有效化解民商事矛盾有着重要意义。
建 议: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依托各镇街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着重本村及邻村矛盾化解;在各重点企事业,依托司法分局和企业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企事业单位矛盾调解工作。
二、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建立调诉、调仲对接机制。
发挥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履行,并应与法院和仲裁机构建立调诉、调仲对接机制,保证调解具可执行性。若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尽快成立东莞仲裁委员会。
我市因未设区的行政区划特点,至今没有成立本地仲裁委员会,随着东莞市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尽快成立东莞仲裁委员会的呼声渐高。据了解,目前在东莞开展业务的仲裁机构有两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与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开庭中心,该两家仲裁机构2016年度1-11月份受理商事案件共2800余宗,争议标的额逾60 亿元,虽有效分流了诉讼案件数量,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但在调仲对接机制上仍然无法有效代替本地仲裁委员会的地位,成立东莞仲裁委员会,可实现调仲并轨工作机制的无缝对接,并在我市商事纠纷中发挥仲裁机构的应有作用。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