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电梯是现代人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运输工具。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普遍因机械部件磨损、电气元件老化、“超龄服役”、“维保不善”等等往往是电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电梯报废并没有期限的规定,但15年以上的电梯存在一定量的严重故障隐患。

  2015年全国电梯保有量约425万台,共发生电梯事故58起,死亡46人,其中死亡人数的百分之八十是在老旧电梯中发生的。电梯事故常常被报道,其严重情况在此不多叙述。试想若干年后,电梯事故将会是怎样的情况?

  东莞市质监局统计:2015年底有老旧电梯2825台,预计2016年底3924台,2017年底5293台,随时间推移老旧电梯将会快速增长。

  现阶段在保养、大修、报废存在的问题:1、电梯常规保养检修大多数是专业公司完成,但电梯保养费偏低,存在着某些公司只是走走过场;2、保养检修中发现了电梯需大修或报废时,尤其是15年以上的小区没有房屋维修基金,谁出资成了难解决的问题,往往久拖不决,使得电梯带病运行,严重的停止使用。3、15年以上的电梯长期运行,故障率高,维修费用高,谁出资维修、跟换已成社会问题。

  现阶段有部分城市为了解决老旧电梯“带病运行”,采取改造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一部分,市、区两级政府将适当给予补助,如深圳、厦门等。政府的补贴政策只能解决部分资金缺口,牵涉到住宅小区居民或业主部分,就存在较大矛盾,老旧小区常常是租客多、业主少,租客不愿意出钱换梯,业主难以联系,而有的业主只同意换电梯不愿意掏钱,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业主人数同意。

  因此,降低电梯事故需多方共同努力,包括居民、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主管部门、政府等。

建    议:

  1. 完善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并完善老旧电梯强制检修、报废制度。制定细则。

  2. 成立第三方中立机构,开展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有电梯所有权人或电梯管理人出资。

  3. 老旧电梯鉴定结果为继续保养使用、部分器件损坏需大修、无维修价值报废。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电梯管理人出资,管理权、使用权归电梯所有权人。

  4. 如在第3款项无出资方或难落实资金时,建立PPP融资模式,谁出资、谁负责、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使用管理期限15年。如高速公路建设,个人出资,个人收益,15-20年的使用权。

  5. 建立电梯保险制度,如同汽车商业险。


提案者: 韩清涛

 
质监局答复内容:

  东莞市质监局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232号提案的答复

韩清涛委员:
  感谢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使用15年以上老旧电梯改造的公共平台搭建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老旧电梯强制检修、报废制度
  目前,我国对“老旧”电梯年限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且无相应的“老旧”电梯报废制度,但可委托检验机构参照《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对“老旧”电梯实行专项安全检查,对主要部件提出报废更新的建议。
  我局已于2014年出台相关文件,对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在进行定期检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部分检验项目,以尽量排除“老旧”电梯的隐患,但该要求增加了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的工作压力,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对该类电梯增加检验项目,导致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下来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老旧”电梯报废,并做好老旧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和沟通解释,使群众树立正确的电梯安全观。
  二、关于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成立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条件、要求、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电梯的检验工作由有相关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该类机构有一定的技术能力进行电梯安全风险部分项目的评估工作,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报废更新提供评估意见。但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标准的指导,开展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与标准化程度不高。我局曾多次向上级部门提出制定成立风险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建议,但截至目前国家及我省均未出台相关细则。
  目前,我市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专项检验工作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承担。该院是负责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为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自2014年至2016年12月底,该院已检查“老旧”电梯3572台,发现和督促整改了3290台“老旧”电梯存在各类安全隐患5409处。
  三、关于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和建立电梯保险制度
  2012年3月起,广东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确定了电梯安全权责关系,明确“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建立了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参与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保险保障参与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提高救助赔付能力。此电梯责任保险为鼓励性质,无强制性。东莞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在全省启动电梯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在用电梯总数的100%确权,91%已购买保险,切实解决电梯运营中多个主体责任不清、维保环节混乱等电梯安全监管难题。
 

办理单位: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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