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新型城市化的推进,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普遍实现了物业化。但在物业化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丢掉了服务的宗旨,滥用管理职权,甚至擅自行使行政权力。例如,本应由行政审批的装修许可,现在都由物业管理企业控制,标准因人而异;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强行向业主推销装修材料、垄断白蚁消杀等项目,业主若不接受,就给业主制造麻烦;有的物管与业主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强行停水停电;有的随意在小区内设置路障、栏杆甚至交通标志牌,阻碍业主通行;有的物管为了降低成本,雇佣老龄人员,达不到服务标准……凡此种种,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建    议:
  一、以国务院2016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完善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市住建局要从严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牵头协调房管、物价、交通、供电、供水、环卫、通讯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对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行使的行政权力如装修许可等,要明确委托范围,从严控制,强化监督。要设置专门的物管投诉电话,对一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更要加强监管,支持业主的合理诉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住建局的有关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主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管行为。

  四、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强买强卖、停水停电、阻塞交通等行为,要重点检查,依法惩处。

提案者: 赫喜华

房管局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129号提案的答复
赫喜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你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你对我市目前物业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得非常具体、透彻,相关意见、建议也具有建设性。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我们将尽量吸收、采纳你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建议第一、第三点的说明
目前物业管理法规不完善、不具体,以致物业管理方面监管缺乏抓手。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物业管理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我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东府[2016]105号)精神,正在起草《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严格监管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建立和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业主自治管理和依法维权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及条件;争取通过立法建立物业管理的市、镇、村三级人民调解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二、关于建议第二点的说明
2015年广东省住建厅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我局也一直注重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物业管理公司加入行业协会,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做强做大,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016年,为了支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我局专门划拨10万经费,联合东莞日报集团、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全市开展“寻找最美物业人”活动,传递“最美物业人”正能量,树立和谐榜样,营造行业争先创优氛围。
三、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我局在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采用互联网加政务的模式,目前正在南城试用东莞市房产市场服务监管平台。该平台是在我局的指导和监管下,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联合开发的行业自律性服务和监管系统。平台具备如下功能:一是业主可以通过平台直接高效地向房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反馈小区管理问题,房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直接在平台及时跟踪处理,从而有效地遏制问题的发生、扩大、升级;二是平台具备业主投票功能,小区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可以借助这个功能进行表决,以公开、公正、透明的科学方法避免投票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三是业主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和指定中介机构代理交易,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防止被不良中介忽悠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这个平台旨在创新行业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展和改革局的回复:

市房产管理局:
  现就政协提案第20170129号《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内容回复如下:
  对于提案建议第3、4点关于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管行为,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重点检查,依法惩处等建议,我局表示认同。我局将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东莞供电局的回复: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贵局转来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建议》(提案第20170129号)收悉。感谢贵局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我局作为会办单位之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果小区业主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则业主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享有合法用电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只是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对小区业主采取停电措施。我局认为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单位的停电行为属于扰乱用电秩序,侵犯了业主用电权利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赔偿用电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小区业主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如果小区业主与供电企业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业主用电是基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业主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小区房地产开发商)缴交电费,我局认为这种情况下,则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电能使用纠纷,不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调整规定。小区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对于扰乱用户正常用电秩序的行为,我局将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东莞市经济信息化管理局)加强用电秩序的监督和宣传,依法惩处扰乱用户正常用电的行为。

 

 

  环保局关于对市政协第2017012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东莞市房管局:

  转来市政协第20170129号《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该提案内容无涉及我局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经与贵局经办同志协调确认,由贵局自行办理回复,我局不再提供相关回复材料。

 

办理单位: 房管局,发展和改革局,东莞供电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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