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依托和手段,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落实最终都必须依靠环境监察工作来推动和实现。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继出台,对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调研发现,我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总体水平偏低,硬件不达标,体制不完善,与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
一、一线环境监察部门能力与水平偏低
根据国家环保部《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我市环境监察机构必须至少达到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目前,我市市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已基本达到一级标准,但各镇(街、园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则普遍较低,每个环保分局监察股平均仅配备4名执法人员,个别环保分局监察股甚至仅有1到2名执法人员,远未能达到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的要求。
二、环境监察能力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目前,全市环保系统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共614人,其中市环保局247人,各环保分局共367人,此外还配备有200多名聘员(或临时工)协助开展日常工作,但这部分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开展环境执法。
一是日常监管工作量大。全市实施监管的污染源企业超过20万家,执法人员人均需监管企业1900多家。
二是环境欠账多。我市历年来的发展累积了诸多环境问题,市环保局每年要组织10多个环保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整治,整治任务非常繁重。
三是环境信访案件量多。近3年,全市年均处理环境信访案件超过16000宗,平均每个工作日须处理信访案件超过60宗。
四是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压力大。年均须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20多宗,每宗环境突发事件须出动执法人员20—30名,应急人员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工作压力大。
三、管理机制不顺,基层执法队伍不稳定
目前,市环保局与各环保分局主要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环保分局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均隶属各镇(街、园区)。这一体制带来3方面的弊端:
一是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党委、政府对环保工作干扰较多,甚至为追求地方税收而保护当地违法企业。
二是影响队伍稳定性。据统计,2012年至今我市各环保分局局长变动次数共为35次,任职满3年的仅有9人,最短任职时间仅有3个月,环境执法队伍的稳定性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影响队伍的专业性。目前,全市34名环保分局长具备环保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仅有1人,当前的这种状况,直接造成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较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
为更好适应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市必须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推动全市环境监察能力的提升。
建 议:
一、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市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专用车辆配置。市、镇环保部门是具体的执法监管部门,为保障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市政府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市、镇环保部门纳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范围。按照国家二级标准加强对各环保分局监察机构的建设,逐步增配专项执法编制和移动执法系统、执法装备等配置。针对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多次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况,建议借鉴中山市的做法统一全市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标识服,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款,统一采购,纳入预算管理。
二、完善管理体制
鉴于环境执法工作具有相对稳定等特点,为减少廉政风险,避免产生保护主义,建议全市环保部门建立执法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基层环保分局长跨镇街轮岗机制,规定基层环保分局正副局长至少有一名应具备环保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基层环保分局长一般情况下应任满3年。建立全员执法机制,充分调动全局各种执法资源,包括环保分局在内统一发放可在全市范围执法的行政执法证。建立环监分局各大队、各环保分局间的交叉执法机制,提高执法工作成效和相互之间的监督效能。
三、拓宽监管方式
有效利用已建成的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全天候实时监管,尤其要强化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进一步完善移动执法的全方位、全时空和全覆盖的功能,将网格化监管、差别化管理和动态鉴别等模式纳入管理模块。探索利用无人机开展重点领域的执法,可借鉴佛山经验,在我市主要河流、各大饮用水库、执法难于监管的点位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实施无人机对各排污口情况进行航拍,帮助执法人员及时获得第一手资料。
四、成立“环保警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1月29日向各市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推广佛山市配备‘环保警察’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各地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因此我市应尽快成立“环保警察”,在市公安局内加挂“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牌子,增加环境刑事侦查职能,并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全市环境犯罪案件的侦办和环境违法行政拘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