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家医院均有不同程度的“医闹”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亦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并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医闹”的数量、规模虽然有所下降,但“医闹”仍是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现实中“医闹” 只有少部分是一般性的个人行为,大部份已经上升为一种“职业”行为。“职业医闹”的出现将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向绝境,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已成为当下影响我国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毒瘤。因此,严厉打击、彻底杜绝“职业医闹”是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作、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一、基本情况

  (一)“职业医闹” 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扮演患者家属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非正常手段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当事医务人员或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办公室滞留无理取闹等,通过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

  (二)“职业医闹”已经完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从策划、人员的选择、收费标准的制定等等,他们的人员大部分是由家庭妇女、清洁工及一些无业的外来人员组成。他们蛰伏于医院或者游荡在医院周围,一旦嗅到医患纠纷线索,就利用患者及家属不明就里的心理,捏造事实,火上浇油,然后与患者进行隐秘交易,利用医院花钱消灾的心理,导演了一起起闹剧。医患矛盾一触即发,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误导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严重妨碍了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职业医闹”发生的原因

  (一)处理医疗纠纷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市解决医疗纠纷有三条正规途径可走:第一是协商解决;第二是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第三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均是由医学专家作出的客观结论,与患者收集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常常不信任鉴定结果;直接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耗时费力,甚至几年都判不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而应当通过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而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通常超过一万元,所以通常选择第三方介入调解。我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受理全市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但全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只有一个办公地点,承担着解决全市32个镇街医疗纠纷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重任,由于资源不足及交通不便利,很难及时介入到各个医疗纠纷的处理,不能充分发挥医患双方一个缓冲器的作用。患者及其家属在气愤、无助的情况下,加上“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患者及其家属常常接受“职业医闹”的出谋划策,被蒙骗和被利用,最终导致恶性医闹事件的发生。

  (二)应急处理机制滞后。虽然“平安医院”建设要求二级管理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民警及3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但是因为各地的警力不足,很多地方很难满足以上要求。医院应急处理流程滞后,没能及时排查及化解医患矛盾,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自身缺乏应对突发暴力事件能力,不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给“职业医闹”介入的机会。

  (三)公安机关在处理“医闹”措施不够强硬。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上对“医闹”有了明确界定,使公安部门执法上有法可依,可依法对“医闹”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处罚。但公安机关常常过多地顾及患者家属的情绪,觉得对方是弱势群体,怕引起众怒,即使知道里边有人借机闹事,也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而选择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职业医闹” 行为的发展。

  (四)政府及医院难以面对无休止的闹及上访。由于合法维权成本过高,非法索赔得不到惩罚,加之“职业医闹”的蛊惑人心,患方在发生纠纷后,向医院提出的要求更加苛刻、索赔额不断升级,在未达到要求后,就会采取一些极端、非法的手段闹医院、闹政府及无休止的静坐、上访,在政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后,也追求“维稳”,希望尽快平息事态;医院怕长时间的闹,“闹”会严重干扰医务人员工作,给医院声誉带来更大损失,所以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大多数时候只能无奈地选择“破财消灾”。所以常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协调的结果往往是医疗机构出钱买平安。最终使患者抓住医疗机构和政府的这一软肋.形成“不闹不赔,小闹小陪,大闹大赔”的观念,刺激了一些职业“医闹”人员借医疗纠纷发财的私欲,致使各种“医闹”案例不断增加。

  (五)媒体的误导。由于受医疗行业专业性所限,部分媒体舆论在“医闹”事件的报道中,在缺乏实际调查情况下,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草率地发表带有倾向性甚至结论性意见的报道,过分渲染患方权利,激化医患双方矛盾,导致不明真相的民众对医疗机构心生怨恨,给 “职业医闹”有可乘之机。

  办 法:

  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医调委对解决医患关系作用很大,在医患双方失去互信的情况下,由医调委居中,可以发挥调解中了结纠纷的效用。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在各中心镇增设医调委办公站点,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各医调委办公站点负责受理附近镇街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对负责镇街发生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介入,引导患者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对于参加“医闹”协商解决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加强登记核实,对于一些重复出现的可疑人员名单报公安机关做身份甄别,对于职业“医闹”人员,应采取强硬态度,不应作出任何妥协,让“医闹工作者”无缝可钻,无机可乘。

  二、健全的医院、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建立相对完善的保安制度,使之能够有效地对抗“医闹”行为中可能发生的暴力冲击。公安机关要加强落实人员常驻重点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司法对接,将医院重点场所监控设备与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相连接,公安机关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各大医院纠纷的重点场所,并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巡逻防控,对于一些重复出现在医院 “医闹”场合的人员,公安机关做好身份甄别。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尽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医院购买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使其独立于政府和医院之外,有利于强化医患纠纷调处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并且将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或者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都可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样使患者在出现非预期的医疗结果时,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问的矛盾。另一方面,保险制度的存在,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也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使患者愿意将纠纷交给医调委进行调解,从而使医疗纠纷转移到院外解决,恢复医疗机构平静、有序的医疗秩序。目前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因为我市还没有合理的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强制缴纳制度,也没有畅通的理赔渠道,如各家医疗机构单独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难以形成“大数”,投保费率较大,体现不了统保的优势,因此,目前我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仍是空白。所以我市应尽快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强制性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四、加大宣传,营造尊重医学科学的舆论氛围。建立医疗机构自身的网络平台,

  加大宣传。积极与社会网络媒体建立沟通机制。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网络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医学知识宣传教育,深刻地剖析和宣讲“医闹”事件的违法性,引导群众通过正当程序合法维权。新闻媒体应从促进医患和谐的角度,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促进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同时,鉴于医疗信息涉及面广、关乎民生,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制止网络媒体的随意性报道。

  五、加强医院自身建设。

  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学习训练。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医疗质量水平,坚决杜绝因责任心不够导致的责任事故。改善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避免因服务态度问题而导致的医疗纠纷。落实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杜绝“职业医闹”介入的机会。

提案者: 周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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