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为社会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莞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近年来我市对社会建设工作也十分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但社会面临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人的尊严、权益、公平等方面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而导致的过激行为,信访、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政府在维稳方面疲于应对。出现目前的状况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低下有很大的关系。社会利益的冲突、诉求没有通过社会主体之间地相互制约并通过民主和协商地方式解决,政府成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主体,这与“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背道而驰。
社会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但还是需要从一件件具体事抓起。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实可以作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抓手予以推动。近期市印发了《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17号),文件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小区均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市已经将该项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中予以推动是十分正确的。 据报道,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率仅为1/4,成立的业委会在运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中途夭折,导致业主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业主与物管的矛盾不断,业主自发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矛盾多发领域。业委会成立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房管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对业委会成立缺乏主动的推动和指导;二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楚导致工作不落实。2011年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将业委会成立、监督、指导等职责下放到镇街,具体承办部门包括镇(街)房管机构、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和村(居)委会,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没有具体明确;三是业委会成立程序较为复杂,加上业主缺乏自主意识,由于操作难而不得放弃;四是由于利益原因,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阻挠等等。对于已经成立的业委会也存在傀儡业委会(被物业公司操纵)、业主认可度低、业务不熟、运作不规范、经费无保障等诸多问题。
办 法:
要加大业委会成立指导力度,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业委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而成立的民间性组织,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业委会是得到大多数业主代表同意的,如果能够公正行使好物业管理的公权利,那么业委会在其他社会事务方面的处理也会逐渐得到业主的认同,其承担的职责会逐步得到延伸。因此,运作良好的业委会将成为联系政府社区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如可以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相关工作。业委会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业委会成立涉及房管、社会事务、村(居)委员会等市镇两级部门。尽管现行制度将业委会成立职责交由镇街具体负责,但市有关部门还是有责任主动做好总体统筹谋划、推动、指导、督导等方面的工作,镇街具体负责落实。从部门分工看,应强化社工委、社会事务局的职责,社工委应做好统筹工作,社会事务局应行使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房管部门具体对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行使行政监督权,居委会应当加大与业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在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社区自治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
(二)加大对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力度
业委会的成立不能仅仅靠业主自发按照程序产生,各种原因导致业主的自主性尚未形成,需要政府逐步引导和支持。为此,社会事务、房管等部门要主动加大对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力度,推动成熟的小区按照程序尽快成立业委会,一方面制定既符合法规规定又相对简化的筹备工作程序,减轻筹备工作难度,减少筹备费用,从而加快组建步伐;另一方面从筹委会申请和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立、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制度建立等环节都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确保排除各种干扰合法有效成立业委会,使业委会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同,为顺利行使权力打好基础。要严格把关业委会成员提名关,对于业委会成员应要求业主本人以及长期居住于小区内,并安排适当比例专职委员。如与开发商、物管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对于提名资料,应有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代表参与监督。
(三)明细物业权属为业委会成立打好基础
物业权属不清是业委会成立的最大障碍,物业权属的确定应当在建设方案审批环节予以确定,可以将其设定为房屋销售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要对该项工作做好对接和协调,重点对车库、游泳池、运动场、幼儿园等设施的权属及范围予以明确,并在楼房销售时予以公告,对不执行的开发商予以处罚。对属于业主的物业标的进行明确,也为日后的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四)对业委会运作给以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由于业委会成员缺乏自主意识,加上没有成熟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督,运作中很容易产生问题。如果不能够规范运作,滥用权力或不能正常行使权力会逐步失去业主的信任,后续再行选举产生也很难赢回信心。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一是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工进行管理和培训、定期对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对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予以指导;二是要加强外部监督,可对业委会纳入社会组织予以监督;三是制定业委会薪酬待遇指导意见,给业委会成员提供规范合理的薪资待遇提供依据;四是可考虑以村(居)委员会名义购买社工派驻到小区,不定期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五)推动基层社区综合治理能力建设
把问题发现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困难解决在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最好方式。业委会良性运作将会成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纽带。通过业委会的有效运作会逐渐养成居民自治的意识和民主意识。要加强居委会和各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互动,让业主在治安、计生、宣传、垃圾分类、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与社会、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同时让业主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社区方面的相关信息;可考虑设立专项经费为各小区开办各种活动,增强小区的凝聚力和自防自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