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攀升,停车位供不应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严峻。而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自把公共停车位销售给个人,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大量的法律纠纷,还有一些临街商铺门口的停车位,经常被商家私自占用而他人却不能停车,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城市形象。这种做法是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与《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都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改造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对于公共停车位不享有对外销售的权利。但目前东莞很多小区都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对外销售“无产权停车位”的情况。例如东城区某小区负一楼,规划为公共区域(防空场所),开发商改为停车位后对外销售,销售款项直接由开发商收取,买受人仅持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法获得房产证书。又如水乡片区某小区,开发商将原有的绿地改造为停车位对外销售,销售款项由开发商收取,买受人也仅持有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述违法销售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获得了不当得利,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就买受人而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并很容易引发大量的法律纠纷。
这种情况使本来停车难的问题更加严峻,尤其是大商场、闹市区、住宅区密集的地方,经常看到车辆排成长龙,占去行车道,是交通更加拥堵。因此,对公共停车位要加强监督管理。
办 法:
1、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力度,设立违法销售公共停车位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查处违法销售公共停车位的行为。
2、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临街商家占用停车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整改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