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下不断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以卫生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以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因不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而受质疑导致原有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失灵。2013年10月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市医调委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市卫生局进行业务指导,定性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今年7月起实施的《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法制化、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医调委的设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种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在东莞建立。

  一、 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成绩总结

  东莞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从去年10月东莞市医调委正式运作以来,通过第三方调解的作用,东莞的医疗纠纷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东莞市医调委接待来访4200多人次,电话咨询4600多人次,受理案件198宗,成功调解195宗,其中16宗实现了“0赔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它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从调查来看东莞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初步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1、无偿。免费调解,不向当事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补贴由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拨款。这给医调委设立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经济保障。

  2、快捷。受理调解的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方便。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时间长,成本高 。调解纠纷程序简单灵活。

  4、中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

  5、专业。在人员上,市医调委目前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13人 。医调委还建立了由50名临床、药理、护理、法医等医务工作者组成的医学专家库,50名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专家库,为医患争议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家服务。

  总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强了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中立性、专业性、相对快捷、成本低,这是创新调处机制的核心所在,也是医患双方互相信赖的根基。

  二、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困难与挑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调解员的非专业性、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等问题,又由于政府购买模式的医调组织成立和运行是在政府的的指导下,因此难免行政化嫌疑,引发患方不信任,也就失去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初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整个中国都处于初始和探索阶段。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法律性质不明确,资金运转困难等等。兼具医学、法学知识的调解员成为瓶颈。

  1、专业中立难两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

  2、队伍建设和联动机制建设有困难。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出现了种种问题是正常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运行涉及多方主体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社保局、医院、保险公司,因此目前存在着如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相关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

  3、保险机制不配套。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由于缺乏政策的配套指引,加上保险公司逐利,保费过高,或者保障的范围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其理赔的手续繁琐复杂,不能即时解决医患问题,导致医责险在东莞推进困难。

  办 法: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1、强化其民间性特点,避免人民调解纠纷出现行政化倾向,要保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生命力,就必须保持其民间组织特点,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独立原则,避免行政化、司法化,模糊其属性和特点,不要把指导变成干预。

  2、强化其中立性特点,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第三方和中立地位是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优势,也是其区别于行政调解的表现。要确保其公信力除了靠第三方属性,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懂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3、强化其专业性特点。东莞目前调解员人数少,专业水平较低,传统的人员结构无法适应医疗纠纷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必须在人民调解员选任上有突破,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向规模化发展,形成规模优势。

  4、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包括规范评鉴程序,引入听证、专家咨询程序,建立监督机制、调解员回避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等。

  5、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东莞市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逐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从其他地区的经验看,医院尤其是非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东莞应加强宣传和引导。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提案者: 黄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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