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在传达民意、监督政府运作、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信访工作有以下特征:

  第一,涉法涉诉案件多。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经济与生活领域深层次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信访的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其中80%为涉法涉诉案件)。

  第二,主体多元化。有普通群众、外来民工,甚至在职干部、党员,乃至刑满释放人员也有上访的。

  第三,问题多样化。譬如劳动仲裁、拖欠工资或工程款、征地拆迁补偿、医疗纠纷、环保问题、基层干群关系、行政部门的某些作为,以及大量涉法涉诉问题等。

  第四,方式组织化和多样化。集体上访和串联现象比较普遍,群体性特征明显。同时还有许多越级访、重复访、非正常访、涉法涉诉访等。

  第五,对抗性增强。一些信访主体坚持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过高的调解要求,采取言词激烈等强硬方式,甚至静坐、纠缠、举牌、打横幅等,对立情绪比较强,要求当场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劝返难度较大。

  第六,社会影响大。一些信访群众故意越级上访,或回避法律途径,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已有定论,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专挑政治敏感时期和重要场所上访,故意大造舆论,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关注,给党政部门施加压力。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权益受损。相当一部分是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或一段时间得不到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

  第二,整个社会法治氛围不够,一些群众法治观念薄弱,“青天大老爷”思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有人希望通过上访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第三,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譬如经常出现的劳资、合同、租约纠纷,企业欠薪问题等。

  第四,个别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合法,造成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也有极少数基层党政干部思想和行为失当,侵害群众利益。

  第五,司法部门权威性不够。一些信访案件是因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满而引发的。

  信访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通过信访可以折射出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盲点。然而,信访部门作为接访机构,没有信访事件的处理权和决定权,既不能像法院一样对案件有审判权或裁决权,也不像纪委对违纪干部有调查权、处分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问题。

  这其实是一个悖论!信访部门的这种尴尬,在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法制化进程加速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新形势下处理信访案件的问题,与信访制度本身的出路转型升级问题交织在一起,同时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其实,信访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功能,以增强自身在不同时期的适应性。新形势下,建立完善信访部门与其他党政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转型,推动党政部门依法行政,加速建设法治政府,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

  办 法:

  1、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持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2、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减少非正常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3、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4、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和纠纷,缓解信访部门的压力。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涉法案件。

  5、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强化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结合,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6、建立与司法和仲裁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一方面,由司法、仲裁部门直接处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定期召开政法委、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和信访部门的联席会议,针对重大疑难信访事件,协调行动或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办法。

  7、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树立正确的信访行为导向。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东莞市信访局:

  农工党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的实际情况,函复如下:

  一、全市法院信访收案情况

  自2014年起全国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这给我院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我院处理的信访案件数量来看,2014年比2013年全年上升了19.05%;2015年情况更为严峻,全市我院第一季度共计收案486宗,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6.49%(2014年同期收案258宗),而我院共计收案收案301宗,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0.49%(2014年同期收案143宗)。一方面,表明政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的工作到位,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方案得到有效施行且成效显著,越来越多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越来越多的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另一方面,显示出我院的信访案件增长速度快、信访工作形势严峻。

  二、对农工党市委会涉及我院工作部分建议的回复

  (一)农工党市委会建议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减少非正常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核心是诉访分离新机制,使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我市法院已建立了诉访分离机制,根据来信来访的性质,作“诉”和“访”的区别,根据所属类型,引导信访人正当处理信访事项。

  (二)农工党市委会建议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我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信访督办通报和报结反馈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信访职责、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进行督办,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方式通报,有效保证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确保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积压,不“空转”,以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理诉权受到保护。

  (三)农工党市委建议定期召开政法委、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和信访部门的联席会议,针对重大疑难信访事件,协调行动或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办法。

  针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市委政法委一直都有定期通知政府相关部门、我院、检察院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而我院在有必要的时候,也请求联同市人大、政法委、政协、司法局、检察院、信访局、相关镇街维稳中心等共同接访。遇到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是合情合理但一时无法解决但确实有经济困难的,我院将尽量为其争取司法救助,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通过人文关怀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四)农工党市委建议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树立正确的信访行为导向。

  对于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2014年11月7日,我院与东莞市公安局签订《东莞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安保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的规定》,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我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审判机关办公秩序和司法权威,切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除了农工党市委的上述建议,我院还采取了其他的一些措施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应对严峻的信访工作形势:

  1.大力开展调研活动,建立健全我市两级法院来访、来信办理流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机制。我院在《信访条例》和《广东我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参考惠州中院、徐州中院等其他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草拟了我院信访工作规定和流程,且已下发各基层院讨论。我院信访工作规定和流程将会明确两级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加强信访部门与业务审判执行部门沟通,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上下级我院间存在有效的联动处置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妥善解决好信访问题。

  2.积极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对于有进京上访苗头的或闹访、缠访的信访人,引导信访人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与信访人通过视频面谈,化解信访案件,减少进京访的案件数量。我市两级法院均已配备远程视频接访所需设备,全部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

 

市法制局答复:

  农工党市委会《关于完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20150174号提案)已收悉。我局对该提案认真进行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提案中的办法第五点关于“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强化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结合,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的建议,我局认为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法[2010]33号)》第八部分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24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中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意见》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复函[2011]628号),该文件在第三部分“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第7点“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中,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对行政复议与信访如何衔接的问题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下面就我局在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工作上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报告如下:一、早在2005年,我局在行政办事中心北楼的信访大厅专门设置了行政复议收案室,2010年在信访接访大厅门牌旁加挂了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室的牌子,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到收案室值班,负责接访、收案、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等工作,实现信访接访与行政复议收案工作的无缝连接。这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纳入行复复议的渠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促进了复议与信访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对于信访工作人员难以把握是否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我局的值班人员能够及时的予以协助。凡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我局均积极配合信访工作人员引导群众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尤其是促使一些经过多年信访都无法解决问题的老信访户,最终通过复议和诉讼圆满地解决了问题。据了解,经过复议和诉讼后,当事人针对同一事项,极少有再度信访的情形发生。二、目前,许多群众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都是通过信访的渠道提出,而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机关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也不加区分地纳入信访范围,通过信访回复的形式予以处理。我局发现,这些所谓的信访回复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是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同时,对于部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访职责或者超出法定的期限作出信访回复,从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也视情况加以判定,能够纳入复议渠道解决的,均依法予以受理,引导其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三、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市基本做到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强化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结合。近3年,我市各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纠错率年均2成左右,有效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市司法局答复:

  市信访局:农工党市委会《关于完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实际,提出以下会办意见:农工党市委会在解决办法中提到:“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减少非正常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和纠纷,缓解信访部门的压力”。这是对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信访工作的有益建议,我们深表感谢并将认真研究。目前,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信访工作及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机制。从2006年6月起,在每月5日、15日、25日安排律师到市信访局接待大厅值班。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参与信访的律师有284名,接待群众809批3596人次,协助政府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遵循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2010年8月成立了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分别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虎门镇职工服务中心、石龙镇职工服务中心、塘厦镇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四个方向设置了律师团值班点。据统计,近3年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共处理职工来电来访来信421宗493人次,在全市各镇(街)企业举办了120场讲座,参与讲座的企业职工超过3万人次。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避免非理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如2014年4月,东莞高埗裕元厂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后,市总工会迅速派出22名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紧急参与善后处置工作,依法及时地制止了企业员工各种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使该群体性事件得于圆满解决。(三)法律援助积极介入社会矛盾化解。市法律援助处在各镇街法律援助办事处、各单位、村居(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设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岗,便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市法律援助处在医调委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为调解不成的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我市医患争议化解工作。此外,市法援处还加强与市民宗局合作,探索建立少数民族维权法律援助工作联络机制。(四)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一是《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后,我们收集整理了《广东省信访条例》答问系列、信访法律知识问答系列篇等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广东省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出台背景、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应当注意的问题。二是利用各类平台,形成宣传合力。制作编印十版图文并茂、以信访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挂图张贴于分布在全市车站、公园、工业园区、村居委会等人员密集地方的130个法治宣传长廊;在“东莞普法”微博、东莞普法网开设专栏,发布《广东省信访条例》主要条文及答问系列;在东莞主流媒体开设《广东省信访条例》专版,深度解读新规定。三是发动基层力量,营造宣传氛围。下发通知,要求各司法分局开展《广东省信访条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使《广东省信访条例》得到生动、直观、深入的宣传。据统计,2014年,各司法分局举办信访相关宣传活动60多场次。四是发挥驻村法律顾问开展信访宣传。将印有信访宣传重点内容及常见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等普法资料发给592位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要求律师在每月到村(居)服务及每季度进村普法的时候入户向基层群众进行宣讲,做到不留死角,确保信访相关知识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下一步,我们计划:一是加大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工作力度。遴选出更多高素质的律师参与信访值班。二是进一步拓宽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工会律师团积极作用。三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与市信访部门的沟通合作,探索法律援助工作与信访工作衔接,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到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帮助群众解决涉法问题。专此函达。

 

市信访局答复:

  农工党市委会:贵委员会提出《关于完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收悉。鉴于该提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市信访局积极会同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局联合办理提案,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信访、政法、法院、公安、法制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间形成的联动协调机制更加紧密、高效,共同推动了信访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一、关于对提案中办法1“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持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和办法2“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减少非正常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的答复近两年,我市信访部门积极联合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围绕《广东省信访条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市信访局于去年6月15日,组织各镇(街道)信访部门在本地区人流密集地点摆摊设点,向群众派发《广东省信访条例》、《信访法律知识问答》等资料,邀请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阳光网等市主要媒体报道活动现场情况,力争做到深入民心、人人皆知。11月29日,借助市直机关党员志愿服务主题活动的机会,大力宣传普及《广东省信访条例》,认真细致地为群众解答释疑。目前,在市、镇(街道)人民来访接待场所以及“东莞市网上信访大厅”均有设置《广东省信访条例》宣传专栏,方便广大群众查阅。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全省将每年7月1日确定为“广东省信访法规宣传普及日”,市信访局组织各级信访部门,联合司法部门,在普及日当天将在人流集中的场所摆摊设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墙报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市普法办利用各种普法资源,制作编印十版图文并茂、以信访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挂图,张贴在全市车站、公园、工业园区、村居委会等人员密集地方的130个法治宣传长廊;在“东莞普法”微博、东莞普法网开设专栏,发布《广东省信访条例》主要条文及问答系列;在东莞主流媒体开设《广东省信访条例》专版,深度解读新规定。市司法局要求各镇(街道)司法分局开展《广东省信访条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使《广东省信访条例》得到生动、直观、深入的宣传。据统计,2014年,各镇(街道)司法分局举办信访相关宣传活动60多场次。同时,发挥驻村法律顾问开展信访宣传。将印有信访宣传重点内容及常见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等普法资料发给592位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要求律师在每月到村(居)服务及每季度进村普法的时候入户向基层群众进行宣讲,做到不留死角,确保信访相关知识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在联合司法部门普及信访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的同时,我市信访部门主动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构建信访工作新秩序。信访部门支持配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坚决把中央、省关于“诉访分离”的要求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广东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民事纠纷等9类事项均不予直接受理,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法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向信访人做好告知、指引和协调等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相互推诿、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是严格落实首接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实行来访必登,由接访工作人员对涉法涉诉事项予以甄别分流。二是认真做好解释引导。对上访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涉法涉诉事项,都做到详细了解、耐心解释。对确属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的,主动联系有权处理的政法机关,并出具相关告知文书,确保一次性引导信访人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三是全面改进工作方法。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关于依法逐级走访的新规定,及时调整和规范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方法,健全和完善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等工作规则和制度,办理好每一封群众来信,接待好每一批来访群众,处理好每一宗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四是切实加强依法信访宣传。深入宣传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政策法规,教育群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信访权利,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二、关于对提案中办法3“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的答复为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我市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系列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信访工作的公信力。一方面,狠抓内部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完备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等,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不断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对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由信访督查专员和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开展信访工作监督,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入外部监督,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外部民主监督的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的作用。完善党代表工作室的做法,充分整合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访谈室资源,定期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信访工作,听取党员和群众诉求,认真做好各项意见、建议及诉求的分类整理和跟踪督办。二是充分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推动各级信访部门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侨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沟通合作,发挥其在普法宣传、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协同做好各自领域的信访工作,推动信访问题有效解决。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探索通过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探索“社工人员+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新机制,通过“柔性”、“专业”、“第三方”、“中立”的角色,疏导当事人情绪,介入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调解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实行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制度,每月定期安排律师到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厅接访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加大对信访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五是充分发挥“阳光信访”的作用。以“阳光信访”为目标,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高信访公信力。市信访局目前着手开发建设新的信访信息系统,把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的事项纳入统一办理。群众可通过“东莞市网上信访大厅”提交信访事项,实现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三、关于对提案中办法4“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和纠纷,缓解信访部门的压力。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涉法案件”的答复我市不断加大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力度,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依法解决。一是建立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制度。从2006年6月起,每月定期安排律师到市信访局接待大厅值班。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参与接访的律师有284名,接待群众809批3596人次,协助政府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遵循法律途径维权,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成立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2010年8月,成立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分别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虎门镇职工服务中心、石龙镇职工服务中心、塘厦镇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等设置了律师团值班点。据统计,近3年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共处理职工来电来访来信421宗493人次,在全市各镇(街道)企业举办了120场讲座,参与讲座的企业职工超过3万人次。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避免非理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如2014年4月,东莞高埗裕元厂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后,市总工会迅速派出22名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紧急参与处置工作,依法及时地制止了企业员工各种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使该群体性事件得于圆满解决。三是法律援助积极介入社会矛盾化解。市法律援助处在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办事处、各单位、村居(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设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岗,便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同时,市法律援助处在医调委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为调解不成的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我市医患争议化解工作。此外,市法援处还加强与市民宗局合作,探索建立少数民族维权法律援助工作联络机制。四、关于对提案中办法5“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强化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结合,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的答复市法制局结合工作职能,在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方面认真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早在2005年,市法制局在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的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大厅专门设置了行政复议收案室,2010年在接访大厅门牌旁加挂了“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室”的牌子。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到收案室值班,负责接访、收案、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等工作,实现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无缝连接。收案室的设立,既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纳入行政复议的渠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又促进了复议与信访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凡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市法制局均积极配合信访工作人员,引导群众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尤其是促使一些多年通过信访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最终通过复议和诉讼圆满地解决。据了解,经过复议和诉讼后,当事人针对同一事项,极少有再度信访的情形发生。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市基本做到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强化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结合。近3年,我市各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纠错率年均达20%左右,有效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五、关于对提案中办法6“建立与司法和仲裁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一方面,由司法、仲裁部门直接处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定期召开政法委、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和信访部门的联席会议,针对重大疑难信访事件,协调行动或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办法”的答复近两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牵头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形成依法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市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主要包括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跨地区、跨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完善协调政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合作机制,加强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定期组织排查甄别和集中化解活动,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推广适用涉法涉诉信访数据共享平台。根据上级的指导意见和部门职责分工,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外,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一律不受理、不转办、不移送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普通信访与涉法涉诉信访交织的事项,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仅对普通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群众首次到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上访的,各信访部门应积极做好告知和引导工作,政法机关在职能范围内提供诉讼便利条件。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予以打击。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处理信访案件同比上升19.05%,2015年第一季度同比上升110.49%(达301宗)。这说明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在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落实诉访分离等方面的工作到位、成效显著,越来越多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越来越多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为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依法妥善解决,我市政法机关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着力明确信访处置责任。一是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登记工作。接访人员应根据三部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内容进行来访登记。当事人反映多项诉求的,应逐一分别登记,以此作为确定信访处置责任的依据。二是落实导入司法程序工作责任。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本单位受理复议、复核、再审申请条件的,及时转入法律程序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三是落实信访处置责任。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事项,由办案单位按照终结标准切实做好信访处置工作。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并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除上级政法机关督办外,一律由原办案单位负责信访处置工作。(二)着力畅通信访案件出口。一是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终结呈报工作。对符合终结情形的信访案件,由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单位逐级报请省级政法单位终结。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一律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报请终结,诉讼监督意见作为信访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二是建立信访化解责任转移制度。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国家司法救助到位,但不符合终结情形、信访人仍然缠访闹访的案件,经市级政法机关复查,确认案件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的,实行信访化解责任转移,由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信访人开展教育疏导和帮扶工作,办案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终止或变相终止对案件的办理。案件承办人员终止办理或敷衍搪塞的,由本级或上级政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极端事件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三)着力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二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执法资格考试、晋升培训、轮岗轮训制度,提高广大政法干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六、关于对提案中办法7“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树立正确的信访行为导向”的答复为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将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置,详见附件。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各方的大力帮助下,我市信访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希望农工党市委会以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信访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及建议,谢谢!附件: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领导签字:承办人姓名:廖锦洪联系电话:0769-22831776东莞市信访局2015年5月18日附件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1、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8、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10、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办理单位: 东莞市信访局、司法局、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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