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愈加浓厚。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原因,一些所谓的知法者违背法律精神,试图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劳动争议的恶意诉讼多频发。2009—2013年间,我市检察院共办理劳动争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4件,其中29件涉及员工恶意诉讼,被诉用人单位主要为房产中介、超市、餐饮、娱乐等企业。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利用“漏洞”,伺机索赔。部分恶意诉讼当事人熟悉法律法规,针对用人单位用工过错责任、管理漏洞,以仲裁、诉讼为手段向用人单位索赔。二是伪造证据,积极诉讼。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采取伪造报销发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证人证言、伪造考勤记录表等手段,以达到诉讼目的;有的甚至成为“诉讼专业户”,在用人单位间频繁跳槽,与所属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诉讼。三是分项立案,拖延诉讼。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故意将可合并处理的同一争议事实拆分成不同争议事项,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将用人单位拖入漫长而繁杂的案件处理中。四是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认为诉讼未到最后阶段,其权益就未能实现最大化,采取极端方式“维权”。
导致这一类恶意诉讼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益驱使。因劳动争议类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成本低,而通常所获取的赔偿却较高,特别是在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干一年赚两年”的可能性,所以劳动者愿意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收益。二是企业管理不完善。目前东莞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处于产业革新、人员调整的过度时期,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部分劳动者利用职务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间私自加盖企业公章,为离职时通过诉讼“牟利”做准备。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针对这种情况,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作了一些修订,比如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此外,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诉讼;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恶意诉讼的受害者一定的司法救济权。这些规定对恶意诉讼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要想真正有效地规制恶意诉讼,还需营造诚信诉讼的环境并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办 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处罚规定的宣传力度,在媒体上公布恶意诉讼的案例,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恶意诉讼的辨识度和防范意识,并给潜在的恶意诉讼者敲响警钟;
二、加强信息联动。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设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将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曝光,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行为;
三、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要提高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意识,不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代为进行恶意诉讼。对参与或唆使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吊销执照的方式进行惩处;
五、加强规范指导。司法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完善和规范的用工规章制度和薪酬制度,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