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基本现状

  我市除集中式住宅小区在使用管道燃气之外,大部分居民用户都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占居民用气总量的60%左右。我市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共24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447家,2014年全市液化石油气销售量281937.84吨。目前,我市整个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还存在充装、销售过期瓶、 “无牌、无证”经营等违规和违法情况。2014年,市燃气主管部门直接参与查处各类违规行为42宗(不包括各镇街数据),收缴过期和“无牌、无证”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6000余个。但是,现阶段对上述违规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行政罚款和收缴违规钢瓶两种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个别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唯利是图,违规充装过期钢瓶和对“无牌、无证”经营者提供充装服务,也有部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和回收过期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扰乱了整个行业市场秩序。

  二是“无牌、无证”经营者无上岗经营资格,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薄弱,为了牟取暴利经常进行钢瓶与钢瓶之间的“过气”行为,极易产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等燃气安全事故,经过“过气”的钢瓶短斤少两,导致用户和合法经营燃气产生社会矛盾。

  三是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低,目前,只能用行政罚款和收缴钢瓶两种方式处理,导致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低,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违规现象。

  四是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取证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充装站、供应站和流通环节的“无牌、无证”的监督和执法涉及到城管、技监、交通、交警、工商甚至公安等多个范畴,单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力度不足。

  办 法:

  一、建立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对屡教不改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供应站应严肃查处,采取关停措施甚至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充装站和供应站是产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源头,只要堵住源头,过期瓶和“无牌、无证”经营者就难以生存。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以各镇街(园区)为单位组建巡查和执法综合小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解决执法难和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燃气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用气的认识。

提案者: 周绮霞,韩远颂

市质监局答复:

  市城管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负责生产环节燃气质量监管和充装、检验环节安全监管。作为2015年提案第20150152号《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的协办单位,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开展气瓶充装监管工作情况

  长期以来,我局非常重视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环节质量和安全监管,每年均开展气瓶“两站”(充装站、检验站)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努力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秩序。

  (一)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增强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2014年,组织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检验检测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质监站等单位的负责人共52人召开了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我市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形势,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活动。

  (二)保持对气瓶“两站”安全检查的高压态势。对全市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采取常态化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同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投诉较多的单位增加突击检查的频次。

  一是抓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和质量安全。结合东莞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安全工作的实际,重点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使用年限、钢印标志不清、超期未检等隐患气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充装行为。2014年,我局共对全市24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了3轮以上的安全检查, 4次突击质量监督抽查,1次年度监督检查。全年共立案查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单位7家。

  二是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报废工作

  一方面,督促各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送检气瓶,做好超出使用期限气瓶的报废工作,严禁翻新、改造报废气瓶以及将未经破坏处理的气瓶作为废品直接销售,要求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每月按时报送气瓶送检及报废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对气瓶报废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其做好气瓶破坏性处理工作。

  (三)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

  1.强化充装、检验单位负责人约谈工作。2014年多次约谈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由主管副局长多次带队对我市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督查,推动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其中,2014年8月,还联合黄江镇政府约谈其辖区内4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督促加强充装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充装活动。

  2.加强气瓶安全知识宣传。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三进”活动中宣传气瓶充装、检验安全,丰富群众气瓶安全使用知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气瓶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泄露应急救援演练。2014年6月,组织开展了液化石油气泄露应急救援演练,市政府张科副市长、市质监局、安监局、城管局和茶山镇委主要负责人出席演练并对演练活动进行了现场指导。

  通过多年的深入开展气瓶两站专项整治工作,我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大部分单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气瓶充装、检验活动。

  二、关于对相关政协提案的回复

  针对第20150152号政协提案中反映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存在违规成本低而冒险违规充装行为等问题,我局将继续保持对相关单位安全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常态化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同时,推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宣传、培训、约谈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诚信经营理念,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建议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共同抓好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效,对液化石油气充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常抓不懈,努力维护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工作安全有序。

 

市交警支队答复: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第20150152号政协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对该提案有关问题的会办意见如下: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东莞市安全生产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加强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近年来,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统一工作部署,交警支队积极加强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次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四非”违法行为(即打击非法改装伪装危化品运输车的行为,打击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不具备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灌装危化品的行为,打击不具备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化品的行为,打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确保了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谐、有序,近来来,没有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含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下一阶段,交警支队将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主管部门的牵头下,积极配合推动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市城管局答复:

  周绮霞委员、韩远颂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你们的提案,经研究,并综合市质监局、交警支队、工商联等部门会办意见,现就该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对屡教不改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供应站严肃查处,采取关停措施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我局一直都非常重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和燃气执法检查工作。去年我局先后组织参与了八次全市范围的燃气安全检查督查,把加强对燃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和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作为重要工作来抓。2014年,我市开展打击无证经营燃气违法行为212次,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25单,收缴过期瓶、“黑瓶”等达6090瓶。为加强我市燃气执法工作,根据市编办有关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我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分局负责辖区内燃气执法具体工 作,我市的燃气执法力量得到了充实和壮大。为提高燃气执法水平,3月底我局组织举办了全市燃气执法培训班,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局综合执法支队、燃气科等有关科室的执法骨干360余人参加了培训。

  根据其他部门的会办意见,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燃气质量监管和充装、检验环节安全监管。市质监局每年均开展气瓶“两站”(充装站、检验站)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充装行为。今后,市质监局将继续保持对相关单位安全检查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市交警支队近年来多次组织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温度危化品“四非”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

  今年3月,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我局考虑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框架内从法律层面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供应站的行为予以规范,严格处罚标准。接下来,我局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强化燃气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供应站进行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关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以各镇(街、园区)为单位组建巡查和执法综合小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解决执法难和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加强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执法的部门联动机制。2015年4月至5月,我局牵头组织了为期2个月的餐饮场所燃气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联合行动中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城管、质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燃气执法检查作出要求。5月7日至15日,市安委办组织了由市城管、安监等八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市联合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今后,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多职能部门参加的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局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城管分局将加强巡查,各城管分局将进一步清查辖区内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黑瓶”、“黑气”。

  发动村(社区)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协助做好辖区内安全用气宣传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等工作,对辖区内的燃气“黑点”摸排后上报镇街有关部门,由职能部门对“黑瓶”“黑气”进行查处打击。我局将积极探索镇街联合执法的模式,从源头上打击无证照燃气经营非法行为。在2015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中,樟木头镇在镇政府牵头下,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对无证照燃气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个月内取缔“黑气”经营场所1家,查扣“黑瓶”48个,移交处理运气车辆7辆。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燃气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性组织,将参考其他城市行业协会的做法,研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打分分级或红黑榜制度,加强燃气企业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加强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用气的认识

  在安全用气宣传方面,我局通过志愿者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小手拉大手”学生安全用气教育等形式走进社区、学校开展安全用气公益宣传,派发宣传单张、拉挂宣传横幅,加强与市民在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的互动。今年我局将继续加大安全用气的公益宣传,新近制作的4条安全用气的宣传短片已在东莞电视台滚动播出,并在局官网上供广大市民浏览和下载。我局还在《东莞日报》上设立了《城管专刊》,一年12期,每期拿出专门的版块宣传安全用气。各镇(街、园区)在本镇街电视台上播放安全用气宣传短片,并通过进村进学校、入厂入户广泛宣传安全用气,全面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为方便群众查询正规燃气网点,及时公开正规燃气经营名单。由市城管局在局官方网站公布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名单,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公布已取得《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名单。我局还探索通过媒体、网站和微博等载体对正规燃气企业和供应站点的信息作进一步公开。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质监局、交警支队、工商联、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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