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由于危化品运输流动性强,输送范围广,监控难度大,一旦出现事故,具有社会影响大、伤亡人数多、环境危害重、救援难度大的特点,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湖南“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以及广州“6.1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如何提高危化品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禁止罐体“带病”作业,预防危化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是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更是有关部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的职责所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运输安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东莞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以及广东省DB44/460-2007《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东莞市交通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严格把关下,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检验一直保持较高的覆盖率,在检验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也逐年下降。据罐体检验机构统计,从2008年检验发现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需现场整改的罐车217台,允许继续使用的494台,到2013年发现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需现场整改的罐车136台,允许继续使用的450台,我市运输车辆的安全问题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很大程度上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罐车的安全运行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今年我市1月到11月按期检验的车辆仅为278台,还不到去年检验车辆的一半,也就是说我市有一半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在超期运行。如果大量的超期未检、带病运行的问题车辆得不到整改,罐车罐体的安全状况不能有效的控制,势必会发生更多、更大的安全事故。
二、主要原因
(一)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管理难以统一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对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于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检、安监、环保等十余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形成多个部门都有权管,却都不好管的状况。就常压罐车来说,按现在管理体制,就涉及到五个部门。车体属运管部门管,槽罐检验归质检部门管,油气回收归环保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车辆所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又涉及安监部门。就道路运输监管而言,又涉及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容易产生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
(二)有关部门政策的调整,对罐车的安全管理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13年12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关于做好201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审验,在执行上年度审验要求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非压力容器,无须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也就是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在交通部门的年度审验时不再需要提供罐体检验合格报告。各运输企业在得到上述通知后,认为既然年审不需检验报告,那也就不须检验了。
常压罐车罐体的安全状况对罐车的运输安全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常压罐车车辆审验不再需要提供罐体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考虑到会有超过半数的罐车不再送检,是否考虑到本部门不再把关后应该由谁来管。据悉,广州、深圳两地因考虑到危化品常压罐车的较大危险性,有关部门还在继续把关。
(三)部分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缺失,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部分危化品运输企业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国家强制规定的就做,不强制的,不管危险性有多大,也不做。一旦出事,当然对企业的结果是致命的,但政府在较大的社会影响下,在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可能对事故置之不理,也就要大量花费纳税人的钱和环境付出的代价为他们买单。
办 法:
(一)安监部门应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实际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编制《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理清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各部门协调的监管体制。
(二)针对目前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大幅减少的问题,应该明确由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在年度审验工作中履行好把关职责。
(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使各企业真正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