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率先将“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行政体制改革付诸实践。所谓“小政府大社会”,“通俗的来讲,就是在社会活动中弱化政府的职能,政府由管的‘宽’过渡到管的‘窄’,充分的发挥出市场、社会组织的自我调节能力。政府不干涉的事统统由‘大社会’来解决,发挥企业、市民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 根据东莞市社工委《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情况汇报》,我们可以看到,围绕建设“大社会、小政府”和“效率东莞”的目标,东莞各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落实向社会力量放权和购买服务目录,推动政府行业管理、微观事务管理等职能向有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转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在于:1. 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多。目录中的166家相对于全市2700多家社会组织的总体数量,仅占6%。2.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不强。从整体上看,有实力、有成果,拿得出、打得响、信誉高的“精品”、“名牌”不多,社会服务能力普遍较弱,缺乏竞争力和影响力。3. 社会组织自身管理水平不高。人员素质偏低,人才流失率高,人才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4. 社会组织发展结构不平衡。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发展较为成熟,但满足基层群众公共服务需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和社区社会组织相对来说发展较为缓慢,大部分处于萌芽和初创阶段,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使得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在实行转移或购买时难以找到可靠的服务承接方。5. 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足,认同感较低。

  办 法:

  1.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以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力量。完善我市社会组织扶持培育政策体系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机制,对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和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大资金的扶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2.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自律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后续监管,构建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3.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具备承接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

  4.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东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宣传,通过树立和宣扬先进典型,提高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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