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及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汽车日益增多,已成为全国汽车拥有量最多的城市之一。据统计,至2013年12月止,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4.69万辆,随之发生的交通事故更加频繁,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甚至不时出现类似“医闹”的“交闹”,从而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年,涉及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高达4319宗。而目前处理纠纷的方式大至有三种:一、自行协商;二、交警调解;三、法院诉讼(包括诉前、诉中调解)。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受害方要求多赔,侵权方要求少赔的固有传统惯性思维,故调解成功率极低;对于第二种方式,虽然一旦调解成功,效率高、时间短,但由于交警既是事故责任的认定者同时又是调解者,因此,当事人往往担心交警的中立性、公正性,又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时,交警才能启动调解程序,且通常只调解一次,故效果也不尽人意。于是,大部分当事人尽管明知诉讼本身存在时间长、程序繁、成本重(经济困难者,诉讼费、律师费虽可免交,但并非所有当事人均可享受)的短板,但出于公正、公平的考虑还是宁愿选择法院诉讼,而这样一来,导致本已案多人少的法院更加不堪重负。为减少诉讼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我市基层法院曾尝试在交警大队设置调解室,但同样出于人力不足的原因,效果并不明显,更多的流于形式。将来司法改革之后,法官进一步减少,甚至调解室极有可能被取消。有鉴于此,为妥善、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很需要一种独立于交警、保险、法院的由第三方主导的调解模式。
二、国家要求。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早在2010年便联合下发了公通字[2010]29号文件,该文明确规定各地要扎实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工作。
办 法:
1、借鉴我市医调委的经验做法,成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交调委),为便于司法确认,地址最好选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东城法庭附近,同时,为方便对基层群众提供调解服务,在第二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附近或依托二、三法院所在地现有的诉调对接室设立调解分支机构;
2、交调委的性质。定义为由我市司法局指导、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交警、保险、法院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人、财、物由市财政负责,实行免费调解;
3、工作范围。①受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②提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③分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交警部门报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4、调解流程。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交调委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当事人按照交调委的要求7日内提供相应的材料,交调委对此作调查与调解,确认双方责任,并实施调解,确定赔偿数额(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专业性强,最好由交警调查出具认定书后,交调委才介入调解)。无特殊情况,交调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结,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如案件涉及保险赔偿,应当在3日前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派员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调解。交调委也可主动调解,但事故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经交调委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交调工作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即:①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②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交调委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公平、公开原则,引入财产评估、伤残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配套咨询、中介服务,前述中介组织可安排人员每周定期值班。为方便当事人选择调解代理人,市律师协会可选聘一定数量的擅长处理交通赔偿案件的律师列入专家库,并在调解机构办公场所内公布。律师也可到调解机构固定值班;
7、由司法局负责选聘合适人员担任调解员,条件最好为离职(退休)一定年限的法官、交警,并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8、加强宣传。让交调委这一调解组织深入人心,并使广大群众、企业乐意选择交调委调解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