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管理局答复:
经研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第20150095号政协提案《关于实施统一管理,优化我市交通标识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来文第1点问题的意见
目前,我局负责管理的公路有1条国道、6条省道(环城路内的国省道由属地镇街管养)、26条县道以及13条政府还贷乡道公路,我们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对上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管养。
二、关于来文第2点问题的意见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交通设施管养体制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93),市管主干道、市区范围内道路、除市区外其他镇(园区)内道路的电子类交通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统一由交警部门负责,因此,相关信号灯设置问题的意见,建议以交警部门为准。
三、关于来文第3点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其中第(1)点“有些因施工等原因改道设置的导引线,在道路恢复正常后,没有清楚”问题,经我局日常巡查,我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暂未发现来文中提及的现象。此外,对经我局办理路政许可的涉路施工项目,我局均要求申请单位在施工完毕后按不低于原技术规范的标准恢复公路原貌,同时安排人员按规定对该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安全、规范。另外,针对来文中提及的现象,今后我局将加强对管养公路的涉路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关于其中第(2)至第(4)点问题,我局管养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是公路改造时按相关国标规范设计、施工的,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近年来,来文中第(2)至第(4)点问题现象在城区的个别道路上也偶有存在,相关路口标线的问题,建议以交警部门意见为准。
(三)关于其中第(5)点“存在路面速度标识与指示牌速度标识及与车辆导航不统一情况”问题,我局管养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是公路改造时按相关国标规范设计、施工的,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穿城公路日益增多,交警部门或属地镇街结合交通实际情况在部分路段设置了相应的限速标志,该类限速标志主要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在设置限速标志后,没有按规范配套设置解除限速标志;二是新增设置的限速标志改变了公路原有的设计标准;三是设置时没有同时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容易出现与相关路段其它交通标志标线不相配套的情况。对此,我局曾于2014年4月16日函告市交警支队(东公函〔2014〕108号),建议交警部门进行核查、协调整改,但相关情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在此,我局再次建议:1、交警部门组织对设置在我局管养公路上的限速标志等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和指示标志标线进行排查登记,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2009)并结合相关路段的路况实际进行规范、完善;2、今后在我局管养公路上新增设置相关交通秩序管理设施前,报我局行政服务窗口结合公路实际情况审批同意后再行设置施工。
四、关于来文第4点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其中第(1)点“市内各路段指示牌设置上普遍缺少大方向和里程指示”问题,我局管养公路的交通标识设置统一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2009)设置,符合相关规范。其中,根据GB5768.2-2009有关规定,国省道公路上的指路标志信息属于A层、B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直辖市、省会及其他本区域内相对重要的信息,来文提及大方向如“广州”等信息均有设置,但如“莞城”、“雁田”等信息即未达到本层级信息要求,因此较少设置;县乡道公路经我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核查,也未发现公路标志牌不规范的情况。
(二)关于其中第(2)点“交通指示牌有许多被路边树枝遮挡”问题,目前,根据市政府的职责分工,我局管养公路沿线人行道及其路树由属地镇街管养,其中对国省道公路,我局每年协调沿线镇街对路树进行不少于2次修剪,同时安排各公路养护所对路树进行适时修剪,确保公路标志牌不被路树遮挡;县乡道也由我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积极协调所属镇街对路树进行适时修剪。
五、相关工作建议
由于我市公路不断发展,交通量大,人流、车流密集,上述的路面标识不科学、路口错位、交通指示牌不完善等问题将不断更新变化。因此,我局建议由交警部门牵头,定期联同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对我市公路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保障我市公路安全畅通。
市交通局答复:
一、关于交通标志标线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道路分公路(包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县乡村道)、市政道路两个体系,分别由交通运输部、住建部进行行业主管。我市公路和市政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各级道路管养单位负责管养,主要分工如下: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业主管养;国省道公路的由市公路局管养;县道公路的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管养;市域重要市政道路的由市城管局管养;乡村道公路和其他市政道路的由当地镇街管养。由于道路线长、范围广、等级作用不同,在一个行业内部实行分级、就近管理是合理的,若统一由一个单位管养,也会考虑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分区域管养,分支管养机构之间同样存在协调问题。我局认为各镇街、单位加强管理沟通,可减少避免路段之间出现衔接问题。
二、关于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
我市部分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确实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该提案反映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要解决以上问题,使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能“规范、准确、清晰、合理”设置,我局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养护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技术规范。
2009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两套技术规范颁布,对标志字体高度、版面颜色、道路信息分类方式、道路信息连续选取方式、标志标线设置位置等进行了规范。我局根据上述规范编制了《东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设置指南(试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印发给各镇街、部门参考使用,以便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设、养护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若熟悉技术规范,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可避免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等错误。例如,路口导向箭头应进行充分提示,根据《道路标志和标线》(GB2009-5768)规定,应在停止线前3m至5m、导向车道线起始位置、距第二组箭头前30m至50m的位置设置,并在导向车道线前适当位置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平交口形状不规则,交通组织复杂,车辆寻找出入口车道困难时,可设置路口导向线,辅助车辆行驶和转向。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和起点处应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驶出匝道的三角带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充分预告、指示出口信息。
(二)按照技术规范,各道路管养单位在日常养护中对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排查修改。
一是摸清交通标志标线的现状,包括公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内容、设立位置、净空,还有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情况,登记建档;二是在调查基础上,认真排查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许可设立的交通标志标线;三是按照规范制定交通标志版面整改方案,按路政管理规定制定违规标志标线的清理措施方案,并统筹考虑已有标志牌与新建标志牌的关系。该项工作工作量大,可考虑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各镇街、单位应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审批,理清个镇街、各单位的管理范围,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越权审批,批准设置标志标线时必须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各镇街、单位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标志标线管养工作。二是加强执法,做好路政巡查,详细记录新增或不符合规范的标志牌、广告牌的相关信息,并到路政审批部门核实其许可办理情况,不符合规范、未经路政许可的严格按程序进行清理。三是加强检查维护。补划缺失模糊的标线,修复损坏的标志,修建遮挡交通标志的树木,保持标志标线历久弥新,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
三、指路标志信息标示问题
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解释,交通标志标线应“清晰反应路网之间的关系,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并不是说公路使用者对周围环境一无所知,而是指通过地图或其他查询手段,对前往的目的地和途径路线有所了解,然后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够顺利抵达目的地”。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7.2.2规定,指路标志信息按道路、地区、地点等类别分类,相同类别信息按重要性分为A、B、C三个层级。指路标志信息优先选择与指路标志所在道路层级相对应的层级的信息,当同一方向有同级多类信息时,按道路、地区、地点的先后顺序选择指路标志信息,当同一方向有同级同类多个信息时,按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
四、关于建立收集建议的渠道的问题
市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为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建言献策,能提高道路管养效率。我局欢迎市民就交通标志标线的合理设置提出意见。市民可通过咨询投诉电话、官方网站和微博等途径,向各道路管养部门反映日常发现的交通标志标线问题。
市交警支队答复:
民进市委会:贵会提出的《关于实施统一管理,优化我市交通标识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单位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支队的相关职能,并综合市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的有关意见后答复如下:一、关于机构改革,成立协调机构或道路交通方面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问题。我国道路分公路(包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县乡村道)、市政道路两个体系,上述道路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各级道路管养单位负责管养,主要分工如下: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公司管养;国省道公路由市公路局管养;县道路公路的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管养;市管城市主干道路的市城管局负责;乡村公路和其他市政道路的由当地镇街负责。其中,根据市府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全市交通设施管养体制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93号)的要求,由当地镇街负责的部分统一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目前相关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道路线长、范围广、等级作用不同,在一个行业内实行分级管养、就近管理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我们认同在市层面成立协调交通管理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关于规范信号灯设置的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有部分交通信号灯由不同的业主单位建设、管养,管理较为混乱。按照市政府《关于理顺我市交通信号灯管理机制的复函》(东府办复【2014】440号)文件要求,全市的交通信号灯统一由交警部门管养,目前相关的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做好交通信号灯设置及日常管养工作,我支队已要求市内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现有交通信号灯进行排查,并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经费逐年整改。三、关于对道路标识进行一次彻底检查的问题。我支队及市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等部门表示将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等规范对所管养的道路进行排查,对不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整改。关于将左转车道改为左转直行混合车道的问题,因为信号灯的放行方式是根据交通需求来进行调整,如果根据交通需求将路口的信号灯放行方式调整为对放直行和对放左转时,那么复合车道就会和信号灯的放行方式产生冲突,所以,是否可将第二条车道改为左转直行,需要根据具体的交通情况确定。四、关于路面速度标识和限速牌及导航速度不一致、测速路段的地面上需明确标注出行车速度及速度发生改变的路面上也应做好标识等问题。道路的限速值是由相关部门根据道路的相关条件,按相关规范、标准在道路设计阶段已经确定,导航提示限速值属企业行为,导航限速值与道路的限速值不一致的情况必须通过导航开发公司完善自己的产品。同时,我支队已通知各交警大队对辖区范围的道路标线标志开展排查,对于存在路面速度标识和限速牌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整改。关于测速路段的地面上需明确标注出行车速度和发生改变的路面上也应做好标识的问题,《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对测速路段的限速标志、测速提示标志的设置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市测速路段的交通标志已经严格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进行了设置。五、关于指路标志信息问题。市交通局表示,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解释,交通标志标线应“清晰反应路网之间的关系,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并不是说公路使用者对周围环境一无所知,而是指通过地图或者其他查询手段,对前往的目的地和途径路线有所了解,然后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够顺利抵达目的地。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7.2.2规定,指路标志信息按道路、地区、地点等类别分类,相同类别信息按重要性分为A、B、C三个层级。指路标志信息优先选择与指路标志所在道路层级相对应的层级的信息,当同一方向有同级多类信息时,按道路、地区、地点的先后顺序选择指路标志信息,当同一方向有同级同类多个信息时,按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对交通指示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的问题,市城管局等部门表示将落实人员定期修剪绿化树木,减少植物遮挡交通指示牌的情况。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交警支队;东莞市交通局;东莞市城管局、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