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经济高速发展起步源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三来一补企业的兴起。东莞市的房屋出租业务也随着外资企业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目前,东莞各个区乡都有大量的厂房和民房出租。而在这些出租的厂房民房中,一旦出现事故,业主将承担很大责任。例如,东莞某个旅店失火,致人死亡。当涉及到死难者的赔偿事项时,由政府主导,要求旅店的物业拥有者赔偿死难者数额很大的赔偿金,而旅店物业的拥有者根本没有经营酒店。还有,某个企业租赁厂房开办工厂,工厂经营状况差,拖欠工人几个月工资后,老板突然失踪。工人找不到老板,要求政府给予帮助,结果政府就要求工厂物业的业主把原工厂老板拖欠的工资补偿给工人,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例很多。笔者认为,由政府主导的这种赔偿方式处理方式非常欠妥,对东莞市物业租赁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害。在这些事例中,如果物业的出租方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出租物业,那么物业出租后发生的事件,都应该由承租者承担。如果承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现象,那么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结果下达相应的执行命令(关、停、整改)。
办 法:
物业租赁,一旦发生事故,例如:出租屋有人员伤亡、租赁厂房发生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租金厂房老板拖欠工资等等事件的处理方法:
1.要求出租的房屋和厂房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定,符合规定的物业,出租后所发生(非物业质量问题)的事件,应由物业承租者承担责任。
2.租赁物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提交法院来裁定每方责任和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政府成立物业租赁事故基金,出租物业一旦发生事故(非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则应由基金负责部分的赔偿金(政府收了税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如果出租物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政府租赁事故基金将不负责这些物业发生事故的赔偿要求。
提案者: 赵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