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虽然经济实力较强,但还是存在部分需要社会救助的对象,因而,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显得非常必要。
根据国务院颁发国发〔2014〕61号《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办 法:
一、加强对慈善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同时也要宣传国家的慈善政策,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对有意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应做好服务,牵手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等,推荐或公开选聘热心公益、甚至免费服务的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辅导企业或个人规范帐务运作,做好捐赠安排,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三、接收捐赠的慈善机构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做到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通过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等各类社会救助,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实际需要的慈善活动。
提案者: 郑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