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日租、时租为主要形式的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的行为快速发展,在流动人口较大的东莞此类情况更是突出。根据日常工作了解,仅我镇以旅业式出租屋有240余套,这些出租屋往往冠名“公寓”、“旅馆”等,基本是二手房东租下的出租屋,再进行装修后进行短期出租,相信我市其他镇街情况也差不多,一些大镇或流动人口多的镇街可能更为突出,给当前的治安管理带来诸多的治安隐患。

  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旅馆应当符合消防法等规定,且配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置专门治安人员,并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然而,由于目前这些短期出租屋大部分达不到旅馆业的行业标准,管理松散,难以按照相关规定采集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极易成为社会治安盲点和违法犯罪多发地,同时,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而从这些出租屋的经营方式来看,其性质是名为租赁经营实为旅业经营,因此,对其管理的要求必须高出普通的出租屋。

  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加大力度对这些非法旅业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并提出以下建议:

  办 法:

  一、摸清底数,强化基础

  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一场排查执法专项行动,对短期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于管理不规范的非法旅业经营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条件(比如: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等)、办理证照,否则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理清职责,加强协调

  建立一套能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出租屋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高效运作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比如: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存在消防、治安隐患的出租屋通过警告、查封、拘留等强制手段对涉案房东(业主)依法惩处,重点查处房东(业主)不履行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出租屋管理中心必须充分运用行政手段,介入调查、收集情报,通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房东(业主)未依法报送租住人员信息、未依法办理租赁证等违法行为;地税部门必须密切协调出租屋管理中心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出租屋管理中心提交的偷逃租赁税收情况,要及时派发催缴通知书,对偷逃税收的房东(业主)严格依法处理。

  三、完善硬件,强化管理

  对于以长期租赁为主、短期租赁为辅的房东(业主),要求其除必须办理租赁证外,还必须建立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还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否则,依法依规处罚,对于因条件不合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参照符合条件而未领取租赁证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罚。

  四、结合实际,完善法规

  一是完善现有的出租屋管理规定。我市于2003年制定的《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合时宜,较之于我省2012年制定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力度不够,规范内容欠缺(比如:因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而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也应设置处罚规则),因此,应考虑予以进一步完善。

  二是完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现行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制定于20年前,对于租赁行为所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及其权责、房东(业主)的责任、义务以及罚则缺少详细规定,不具操作性,法律效果也无法充分体现,而我市是我省出租屋较多的城市之一,由此引发的治安问题也特别严重,因此,很需要一部具操作性、处罚力度大、层级较高、完善的法规对我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市法制部门应抓紧向我省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五、加大宣传,群防群治

  由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会同警务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出租屋密集的社区、工业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租赁(旅业)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房东(业主)根据租赁的性质申办旅业经营执照或租赁证,增强其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非法旅业经营行为及违法租赁行为进行举报。

  六、集体管理,创新制度

  探索集体出租(经营)制。以居委会(村委会)或村小组的名义统筹本辖区居民(村民)多余的房屋在完善必备条件后统一对外出租或经营旅业,如此,一可方便管理;二可解决流动人员生活需要;三可缩小非法旅业的生存空间。

提案者: 杨石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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