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日租、时租为主要形式的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的行为快速发展,在流动人口较大的东莞此类情况更是突出。根据日常工作了解,仅我镇以旅业式出租屋有240余套,这些出租屋往往冠名“公寓”、“旅馆”等,基本是二手房东租下的出租屋,再进行装修后进行短期出租,相信我市其他镇街情况也差不多,一些大镇或流动人口多的镇街可能更为突出,给当前的治安管理带来诸多的治安隐患。

  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旅馆应当符合消防法等规定,且配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置专门治安人员,并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然而,由于目前这些短期出租屋大部分达不到旅馆业的行业标准,管理松散,难以按照相关规定采集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极易成为社会治安盲点和违法犯罪多发地,同时,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而从这些出租屋的经营方式来看,其性质是名为租赁经营实为旅业经营,因此,对其管理的要求必须高出普通的出租屋。

  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加大力度对这些非法旅业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并提出以下建议:

  办 法:

  一、摸清底数,强化基础

  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一场排查执法专项行动,对短期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于管理不规范的非法旅业经营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条件(比如: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等)、办理证照,否则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理清职责,加强协调

  建立一套能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出租屋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高效运作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比如: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存在消防、治安隐患的出租屋通过警告、查封、拘留等强制手段对涉案房东(业主)依法惩处,重点查处房东(业主)不履行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出租屋管理中心必须充分运用行政手段,介入调查、收集情报,通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房东(业主)未依法报送租住人员信息、未依法办理租赁证等违法行为;地税部门必须密切协调出租屋管理中心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出租屋管理中心提交的偷逃租赁税收情况,要及时派发催缴通知书,对偷逃税收的房东(业主)严格依法处理。

  三、完善硬件,强化管理

  对于以长期租赁为主、短期租赁为辅的房东(业主),要求其除必须办理租赁证外,还必须建立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还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否则,依法依规处罚,对于因条件不合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参照符合条件而未领取租赁证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罚。

  四、结合实际,完善法规

  一是完善现有的出租屋管理规定。我市于2003年制定的《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合时宜,较之于我省2012年制定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力度不够,规范内容欠缺(比如:因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而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也应设置处罚规则),因此,应考虑予以进一步完善。

  二是完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现行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制定于20年前,对于租赁行为所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及其权责、房东(业主)的责任、义务以及罚则缺少详细规定,不具操作性,法律效果也无法充分体现,而我市是我省出租屋较多的城市之一,由此引发的治安问题也特别严重,因此,很需要一部具操作性、处罚力度大、层级较高、完善的法规对我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市法制部门应抓紧向我省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五、加大宣传,群防群治

  由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会同警务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出租屋密集的社区、工业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租赁(旅业)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房东(业主)根据租赁的性质申办旅业经营执照或租赁证,增强其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非法旅业经营行为及违法租赁行为进行举报。

  六、集体管理,创新制度

  探索集体出租(经营)制。以居委会(村委会)或村小组的名义统筹本辖区居民(村民)多余的房屋在完善必备条件后统一对外出租或经营旅业,如此,一可方便管理;二可解决流动人员生活需要;三可缩小非法旅业的生存空间。

提案者: 杨石彪

市人力资源局答复:

  杨石彪委员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我局提出会办答复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做好非法旅业经营行为打击工作。目前我市确实存在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公安、消防、工商、税务、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但根据我局职能分工,我局的出租屋登记备案、户口登记、出租房屋管理整治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业务都是受各职能部门委托办理,而这些职能部门仅仅是将具体的业务委托给我局,并没有将相应的执法职能委托给我局,因此,对非法旅业经营违法行为我局只能协调相应的职能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综上所述,建议此提案由市公安局牵头,我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定义和执法标准。建议由市房管局或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法制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旅业经营行为进行实地调研,并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现有法律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定义、处罚依据、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三、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市非法法旅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房管、工商、消防、安全、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旅业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涉嫌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出租屋主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加大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四、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根据我局职能分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落实出租屋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非法旅业经营行为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跟踪处理。

 

市房管局答复:

  市公安局:杨石彪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提案第四条第一点提到的《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于根据2012年9月份我市公布的《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已宣布失效。因此,我局认为,应该根据我市实际重新出台新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案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办法非常有建设性,分析了问题的根源和危害,能够有效地打击我市非法旅业经营行为。为了完善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处罚力度,我局自去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东莞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已形成送审文件,准备提交市法制局审核。

 

市消防局答复:

  《关于加大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消防局已收悉,并正在办理中,详细办理情况将于近期报主办单位。

 

市公安局答复:

 

  杨石彪委员:您提出《关于加大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局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旅业式出租屋管理存在问题我局一直重视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切实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我局对出租屋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但目前法律上没有对出租屋和旅馆业进行明确区分界定。2010年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文《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规定出租屋应符合“高度不超过24米,楼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条件。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违法建筑和安全、消防不达标的房屋都有“不得出租”的规定,但未有像我市消防委那样具体的条件。事实上,此类出租屋在我市大量存在,涉及管理部门多,对此类违规出租行为,由谁去处罚,如何处罚,具体操作起来困难很大。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现合并到市人力资源局)以市消防委规定为依据,对此类出租屋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客观上造成这类出租屋缺乏监管。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只要求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没有约束不申报的,现行广东省居住证制度也没有达到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申报的程度,由于东莞市流动人口数量巨大,且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居住多样性,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在处理繁重的公安业务工作同时,不足以全面登记流动人口真实情况。以上问题导致我市旅业式出租屋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一是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偏低,存在无证经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二是信息采集不够全面,出租屋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率、持证率偏低。二、我局下一步工作打算(一)组织旅业式出租屋清查整治行动。我局将整理出针对旅业式出租屋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适用法律法规,联合市人力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旅业式出租屋开展排查摸底工作,依法查处一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不按规定登记和报送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不报告、未按照规定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出租屋经营者。(二)完善机制,加强督导检查。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全面采集流动人口信息,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考评考核、责任倒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采用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方法,全面检查各分局对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贯彻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三)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按照“以屋管人”的要求,我局将不断加强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动态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和活动情况。一是推广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要求有时租、日租经营行为的出租屋和出租房间达20间或租住人员达30人以上的出租屋安装率达100%,并要求社区民警和户管员应用“移动式人口信息智能采集终端”,上门采集和核查流动人口信息,提高系统覆盖面和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率。二是推广居住证\身份证门禁系统。将居住证、身份证作为出租屋出入卡,促使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同时动态掌握流动人口的活动情况。(四)规划出台我市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经反复调研并吸取其他城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经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准备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执行,目前该《意见》已报送市政府审定。《意见》从明确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目标、理顺服务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完善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倒查、加强宣传教育等九个方面对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进行了重新规划,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强化了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如果能顺利执行落实,会有力推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今后继续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单位: 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市消防局;东莞市房管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