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2003年与省液化天然气利用项目签定了25年,年供气量17.6万吨的“照付不议”供应合同,上游气源供应价格最高不超过国际油价25美元,具有很大的价格优势。与液化石油气对比,同热值天然气费用只是液化石油气的45%左右,使用天然气更经济,加上天然气比液化石油气安全和环保,天然气已逐步取代液化石油气,成为我市城市管道燃气的主导气源。目前,我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发展迅速,年销售气量已超过5亿立方米,但主要供应对象为工商用户,大部分居民用户没有用上安全、环保、价廉的天然气。而《东莞市域燃气专项规划修编(2007-2020)》明确我市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气化率指使用燃气的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之比)中期(2010-2015年)要达到64.5%。但实际上,目前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气量只占总售气量的4.1%,居民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气化率只有约24%,其中管道天然气气化率更只有约18.7%,与规划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我市居民天然气气化率偏低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发展城市管道燃气是一项民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优质气源优先供应居民用户,使更多的居民用户尽快用上天然气。

  同时,

  1、特许经营义务约定不明确。《东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特许经营企业实现气化率的具体义务,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未能促进特许经营企业积极发展居民用户。

  2、居民供气成本较高。我市大量存在单家独院和多层住宅建筑,市民居住比较分散,而且居民用气量小,使燃气企业对居民的供气成本较高。企业出于经济效益考虑,都优先向工商用户供气,对居民用户供气积极性不高。

  3、管网建设不够完善。我市燃气“一张网”已初步形成,但城市中低压输配管网的建设还不足够,未能覆盖大部分居民住宅区,供气条件不具备,居民无法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

  4、改造费用责任未理顺。目前我市仍有189座商住小区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通过小区管网向约11万户居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这部分商住小区燃气设施已使用多年,需对现有管网进行改造后才能置换使用天然气。由于改造工程差异较大,改造费用高低不一,而且改造费用由谁承担仍没有理顺。一方面,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特许经营企业对原用户置换的责任,管道天然气企业认为这部分燃气设施之前由发展商投资建设并收取了初装费,不愿承担改造费用。另一方面,现瓶组站供应的管道液化石油气部分用户之前已交纳初装费,认为再交费不合理,同时认为管道天然气企业是特许经营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在推进城市燃气发展上应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原瓶组气化站供应的管道液化石油气用户置换使用天然气的进度很慢,影响管道天然气气化率的提高。

  办    法:

  1、强化特许经营企业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义务,加强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义务和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督促企业按照我市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气管网覆盖率,并按燃气规划规定的气化率目标,积极向居民用户供气。建立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约束机制,对未能实现规定气化率等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加快并网关停商住小区瓶组气化站。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但目前我市仍有大量商住小区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部分瓶组气化站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而且,液化石油气在环保和经济性方面也比天然气差。相关部门要对现有瓶组气化站进行排查,根据燃气设施运行情况,制定商住小区瓶组气化站并网关停实施方案,让具备市政管网供气条件的小区居民用户用上天然气。

  3、实施积极价格政策。物价部门要配合行业管理需要,采取积极的价格政策,提高企业和居民利用天然气的积极性。一是贯彻“惠民生”政策,保持居民天然气气价相对较低和稳定。二是合理补偿成本,在气价中计入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维修、更换、更新等成本,促进燃气企业加快向居民用户供气。三是明确置换改造费用的标准和承担主体,加快原管道液化石油气用户置换天然气的进度。四是制定用户管道工程安装费标准,规范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推动燃气企业向已建未装管道居民用户供应天然气的工作。  

提案者: 梁凤鸣、陈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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