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一个水资源极其紧缺的城市,据数据显示,东莞人均占有本地水资源量仅为253立方米,远低于广东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755立方米,而且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且水源单一,90%依赖于东江,供需矛盾突出。在工业化进程中积累形成的重金属污染近年来逐渐呈现,重金属污染令我市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在水质方面,东莞地处东江下游,加上东江东莞段因受过度采砂河道下切,使得污染物不能迅速下泄,且容易遭受咸潮上溯、海水倒灌的影响,水质难以保障。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热点之一,水源水重金属污染防治已迫在眉睫。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积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其危害性大,治理成本高。据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全市涉重金属企业共527家,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约3151万吨,全市年排放量最多为总铬,约782.45千克/年,其次是铅,约563.57千克/年。总铬排放行业主要集中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铅排放行业主要集中于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等行业。

  近年来,我市在重金属污染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重金属污染相对水、气污染较为隐蔽,目前我市存在缺乏部分重金属污染监测的仪器和人员配备不足,重点区域存在监测站点布置过少、监测频次过低、监测数据信息流通不畅、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不足,我市尚未建立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及重金属污染预警和应急体系等。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也未将重金属污染因子纳入监测范围,远远滞后于当前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态势和防治工作开展的需求,难以对重金属污染实行有效的全程监控。

  “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人民群众的一致愿望。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我市重金属污染现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并加大实施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相对集中并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直接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整治。结合我市情况,针对饮用水源保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办    法:

  一、完善饮用水安全制度保障体系。在制度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一要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和饮水水质公告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二要建立水质安全保障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从供水到水源,从水源到陆域的水量、水质安全保障责任追溯制度。

  二、要求重金属企业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管。环保部门应出台政策要求重点企业落实以下几点措施:(一)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二)规定时间前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三)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四)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六)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金属污染事故预防作为其重要内容,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七)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档案;(八)环保管理人员和污染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应加强培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等涉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要素,深入全面地进行逐项核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采用淘汰工艺、重金属污染超标等涉重企业一律取缔;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涉重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源地的涉重企业一律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以及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坚决予以关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重金属污染是目前面对的最大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综合毒性监测通过发光菌原理,监测水体活性,确保剧毒物质不流入饮用水。通过在线监测,仪器会自动取样、分析、报数据,一旦数据超标,工作人员可以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在全市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安装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在线重金属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控管理。实施实时监测将达到预警作用,如果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可以快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五、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监测检测能力,提高水源地水质监测水平。市环保部门要重视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在监测用房、仪器、交通、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具备对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要加强重金属污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特别是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测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加强重金属监测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在培训计划中将重金属监测作为重点内容,落实培训经费,定期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培训。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排放企业自测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企业加大自行监测能力建设,在企业试生产时就必须具备监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相应的监测技术人员。对已建成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没有自行监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重金属监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其自行监测任务。市环保部门要支持重金属监测相关课题研究,以提高重金属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技术为目标,努力完善重金属监测技术体系。鼓励环境监测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监测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提升监测科技支撑能力。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3004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农工党市委会:

  贵委会提出的《关于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体系为我市饮用水建立“安全防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完善饮用水安全制度保障体系

  1、规范并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市水务局每年制定实施《东莞市供水行业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全年供水行业水质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2011年市水务局还制定了《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对我市实施饮用水水质公报、供水水质不合格水厂的处理流程、水质检测的具体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市供水行业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管、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供水水质监督体系提供标准依据。

  2、实施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接受市民的舆论监督。

  为了强化政府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水质,确保市民饮水安全优质,满足公众对水质的知情权,根据《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已于2012年3月正式实施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每月下旬通过市水务局公众网和东莞日报以政务公开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水厂的出厂水水质,并接受市民咨询。公布的内容为全市现有水厂出厂水9项日常监测指标: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公报的数据以东莞市水务监测中心定期抽检结果为准。

  3、加强我市水质监测体系建设。

  我市于2008年成立“东莞市水质监测中心”(2012年更名为“东莞市水务监测中心”),对全市供水行业水质进行行业监管。市水务局从2010年开始每年制定《东莞市供水行业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市水务监测中心目前已具备省质量技术计量认证44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已投入约2000万元新增了国内外先进的大中型精密分析仪器,争取年底具备水源水109项、生活饮用水106项、污水处理厂62项和污水排放46项的水质指标监测能力。市水务监测中心自2010年起每年定时定点对全市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进行了现场监测;并于2012年开始实施供水水质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目前,市水务监测中心在全市共设93个水源监测点,118个出厂水监测点,169个管网监测点,20个二次供水监测点,每月一次常规监测,每季度一次多项监测,全年监测水样近5000个。全市已建立了8个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其中在东江建立了桥头、企石、石龙、第三水厂和中堂5个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水库建立了松木山、横岗和五点梅3个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在这些系统中,分别安装了在线重金属、生物毒性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目前还建设了35个市、镇级出厂水及64个管网水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在此基础上,还对全市水厂制水过程中使用的化学添加剂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业水质监测覆盖水厂生产全过程。

  4、完善供水企业水质自检制度。

  我市水务部门积极指导供水企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与供水生产相适应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新国标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要求,每日定期检测水质,建立以水质检测为指导的制水工艺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根据原水、出厂水水质和水量的变化,合理调整制水工艺运行参数。

  (二)初步构建起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体系

  从2007年以来,我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等相关规定,制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二批污染源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东环〔2007〕106号),要求全市共116家重金属污染企业安装了PH在线监测仪、流量计和等比例采样器,并要求所有在线监控数据上传到市环境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初步构建起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体系。

  (三)全面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采用淘汰工艺、重金属污染超标等重金属污染企业一律取缔;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要求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要求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求停产治理;对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以及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企业要求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可能饮用水源安全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重点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排查

  市环保局定期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涉铅、汞、镉、铬及类金属砷企业,重点排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掌握相关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包括地理位置、污染类型、排放量、重金属污染违法情况、日常重金属环境监测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含重金属固废储存运输及处置情况等),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下一步主要措施

  市环保局将根据《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建立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体系,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为我市饮用水建立"安全防线"。

  (一)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实施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

  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逐步实施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具体做到:一是扎实做好饮用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形成制度长抓不懈;二是定期做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专项检查,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清查源头,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确保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完善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已构建起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 “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省对金属国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按时、按规定安装六价铬、砷、汞、镉、砷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提高监控技术手段,增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连续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对重金属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和监管,另外,还要求全市各饮用水源安装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在线重金属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实现水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网络建设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文件要求,市环保局将制定、实施《东莞市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监测方案》(主要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监控因子的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加密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每年定期公布饮用水源等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测结果。同时,将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逐步开展燃煤电厂、铅蓄电池企业等重污染行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进一步掌握大气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同时,市环保局还将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而环保部门每半年也开展一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建设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及应急体系

  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配套完善各类重金属采样检测仪器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提高应急监测装备和技术水平,特别是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我们将组织科研单位重点研究各环境要素、居民健康与各类型重金属污染的关系,掌握重金属快速和应急监测技术,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重金属监测专业技术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演练。

  (四)严格规范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

  市环保局将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对涉重金属重点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企业监管职责分工,要求企业每月向当地环保分局或环监大队报告监测结果,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企业产量和生产原料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报告,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  

办理单位: 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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