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自1999年5月以来,东莞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教育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起步,至2004年9月提高到10%,至2006年9月提高到15%,至2008年7月又回调到12%。不可否认的是,在教育事业单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保障广大教师购买商品房,做好住房安置工作起到了很好积极推动作用。

  但长期以来,和机关公务员系统相比较,教育事业单位实施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是缴存比例还是缴存基数上都严重偏低,尤其是在缴存基数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有关规定极不相符的状态。

  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说明,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该是按税前工资总额进行统计。而工资总额是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东莞目前在教育事业单位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际操作中却将原本属于教师工资范畴内的2万多元的绩效工资以及年底双薪即奖励工资均排除在缴存的公积金基数之外。这种做法显然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是不相符的,也是违背《教师法》的。

  在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让更多的人一起分享城市的发展成果,提升更多人的幸福感?我们认为不仅要多点包容,还要体现公平、公正和共享。

  办    法:

  因此,我们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要合情合理合法地重新界定教育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时将教师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部分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这对促进东莞整个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公正,增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进步,建设富强和谐共荣新东莞无疑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提案者: 陈丽敏、张凤芳、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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