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依然是按劳分配的重要物质基础,依然是广大农民通过集体公积金再分配实现权益共享的重要途径,关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补充,发挥了较好的补偿功能、扶持功能和保障功能。而作为集体经济的重要支柱,集体资产的管理、增值保值、发展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虽然目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都还未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地位问题作为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村级集体本身已开始进行了探索。其中,2003年开展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就是一例。股份制改革围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这一中心,开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按股分配,理顺了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加强了对集体资产营运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保障了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到目前,已取得了三大成效。一是探索了一种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以后,明确了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使农民明白自己所拥有的资产份额。二是提高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改革后形成的“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公司化”的经营模式,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决策上实现了民主化、科学化,也推动了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通过清产核资,理清了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把“家底”交给了股东,清除了他们的疑虑与误解;同时,进一步明确个人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避免了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侵占和流失,群众吃下了定心丸;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章程办事,加强了透明度,也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心,实现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保障了股东权益,进而促进农村的稳定。

  虽然今年来省、市、镇都在加大村级集体资产监管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开展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有不少问题目前还未解决并困扰我们。

  办    法:

  (一)农村集体资产在土地征用、转为货币资产过程中被大量截留,导致严重流失。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土地实行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无可非议的,但是,目前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村级集体的利益,导致村级集体资产最严重的流失。

  (二)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难度加大,村级经济发展渠道趋于萎缩,发展速度减缓。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村级集体资产原有的保值增值越来越困难。一方面土地资源趋于衰竭,招商引资越来越难,这原本是村级经济的主要来源渠道;另一方面,部门共建项目转移,在兴办公益事业时,采取国家(部门)补一点,地方投一点,村集体和农民筹一点的办法,建成后则国家政府部门所有,如通过公路升级改造、学校、电网改造等。以我所在的雁田村为例,近几年在这方面的投入高达过亿元。三是镇财政负担转嫁,一些本应由镇政府支付的款项转由村级集体支付,一些应由镇政府配套落实的款项,也改由村集体自筹解决。加之报刊征订等各种摊派,村级集体资产仍有被侵蚀的现状。

  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发展村级经济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大事。长期以来,村级集体资产都是农村基础建设、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坚强后盾,为我国农村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在其他农村社会建设中,村级集体更是充当了主力军的作用,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新农村建设搞得好的村,都有雄厚的集体资产。

  目前,村级组织担负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组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是市场经济经济下,村级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村级组织的服务领域、范围不断拓展,文化、卫生、基建、养老等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大部分依靠村级集体解决,在公共财政难以覆盖的地方,就是村级集体在为农民提高服务,而这些服务功能的增强、服务水平的提高、服务范围的扩大,都有赖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总之,村级集体资产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离开了村级集体资产,离开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势必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三)我市的土地使用证,群从反映手续已办了5年多,款项已交了,但土地使用证迟迟没有批下来,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协商好,把群众的土地使用证办下来。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要在及时消化、吸收过去取得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村集体资产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立起产权清晰,权债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提案者: 邓献伦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326号的回复

  邓献伦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保护集体资产,维护农民利益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在土地征用、转为货币资产过程中被大量截留,导致严重流失”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征地行为。我市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协调与监管,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我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征地依法报批前,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均需告知被征地农民,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后,国土资源部门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是实行征地补偿预存制度。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我市实行征地补偿预存制度,要求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组织上报材料中必须有“征地补偿费预存到位的证明”。征地时按法律规定计算出相应的补偿款,并将其存在银行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在补偿款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之前不能实施征地行为。

  三是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强化征地补偿费监管,切实保障征地款安全和群众权益,2008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征地款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要求,规定征地补偿款纳入土地基金专户核算管理,并主要用于经济发展。目前,全市共有550个经联社和2202个经济社开设了土地基金专户,入库土地款达184亿元。

  建议指出,农村集体资产在土地征用、转为货币资产过程中被大量截留,导致严重流失。客观地讲,近年来,经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显性截留”已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消除。此外,各项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因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隐形截留”不断减少。2006年我省制定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2010年又进行了修订调整。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地类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我市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属一类、二类两个类别。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我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均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国土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征转及补偿款的管理使用,政策性强,关系集体和村民的切身利益。下来,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好国家各项征地管理规定,扎实做好征地的协调与监管。深入贯彻《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征地款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权益。

  二、关于“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难度加大,村级经济发展渠道趋于萎缩,发展速度减缓”问题

  近年来,受发展模式、土地资源等制约以及宏观环境影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下滑,增速放缓,集体分配、特别是公共管理支出加速增长,全市集体经济整体上出现了收不抵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破解发展难题,引导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增长方式,我市拟于7月份召开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并将制定出台集体经济管理、改革、发展的三个政策文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协调多个部门拟定《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制订了《扶持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村集体经济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专项信托计划投资的操作办法》《关于鼓励引导我市镇街统筹出租屋、建设产业服务区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若干意见》从调整优化实业型经济;大力发展租赁经济、加快发展服务型经济、探索发展投资型经济、发展培育特色经济、支持村(社区)加快“三旧”改造、支持村(社区)统筹,盘活用好土地资源、帮扶贫困村(社区)造血脱贫八大举措出发,着力引导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推动镇村集体经济从单纯依靠物业性收入向依靠物业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转变,实现多元、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此外,为应对困难和挑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我市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创新。一是推进村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分离村级行政管理与发展经济职能,加快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分配体系,减轻农村集体公共管理费用负担,优化集体发展体制环境。二是深化农村股份制改革。推进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内部继承,探索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促进资源优化组合和有效配置,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三是推动分散资源整合。在厚街、洪梅等镇试点合并组级经济,推进层级整合,实行村级统筹发展。从土地和项目入手,加大市镇对村级的统筹发展力度。四是强化制度监管约束。今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4号)和《东莞市村组债务管理工作方案》(东农函〔2012〕121号),下来市还将出台《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的意见》,修订《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为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提供更完备的监管约束制度体系。

  建议指出,“部门共建项目转移”和“镇财政负担转嫁”导致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困难加大。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当前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的分治体制。随着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力推进,问题将会逐步得到根治解决。为了更好地适应管理需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2011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办〔2011〕54号),对镇街实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制度,调高部分收入项目镇街分成比例,扩大镇街财权,提高全市基本服务均等化水平。对于所提及的“转移”、“转嫁”项目,农村集体应把握原则,区别对待:一是合规原则。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转嫁摊派”,应当拒绝抵制,必要时应向市监察、纠风等部门举报。如所提及的报刊征订,省文件《转发省农业厅、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4号)有明确标准和要求,村组可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决定报刊征订事宜。二是有利原则。村内的水、电、路等公益设施共建项目,关键看是否有利于村民生活改善、集体生产发展以及集体投入与收益是否匹配。

  下来,我市将进一步强化市镇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完善集体经济减负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监控管理,推动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平稳转型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群众反映某土地使用证手续已办了5年多,却迟迟没有批下来”问题

  为方便群众申办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已在镇街国土分局设立办文窗口,并公开土地登记指南及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由于提案所反映该土地证办理具体情况不太清晰,国土部门建议当事人明确具体宗地的坐落、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性质等信息,国土部门将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办理。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继续为我市农村发展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东莞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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