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基层调解组织之不足
被称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息诉罢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一直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纷争方面的重要性,2010年8月28日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以期更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但,在实务运作中,这些基层调解组织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其作用的最大化实现。主要体现在:
1.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能动性不够。基层调解组织虽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多是根据政府之硬性要求而设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抱着应付之心态做事;甚至部分调解组织形同虚设。
2.平息纠纷而非有效化解纠纷。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其质量主要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个人业务水平及当事人的素质。当前部分调解组织仅仅以平息纠纷为目的,而非从“情理和法理”之双重角度分析和化解纠纷之根源。以致在调处纠纷时容易造成不公,老实人、好说话的经常吃亏,难缠的、不讲理的常常占便宜,调解员为了解决纠纷也只能任由不公平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这种现象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影响很大,造成了当事人和社会对调解组织的不信任,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公序良俗风气的形成。
3.调解员的普遍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单一。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多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且多为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同志。他们普遍存在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单一,对社会新动向和新生事物知之不多等问题,严重制约其有效化解纷争。而基层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因各种因素制约,又往往很难吸收到优秀人才。
二、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之必要
当前基层调解组织的缺陷和不足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因此,有必要开拓思路,设立能动性、专业性、中立性更强的民间调解组织,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补充,既分解东莞两级法院一直居高不下的诉讼案件数量;又能将纷争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明显降低诉讼成本,有效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办 法:
三、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之思路
建议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东莞和解中心(暂拟)。其基本思路为:
1.定位:民间自发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和组织。
2.职责:(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居中调停纷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2)广泛宣传,向大众普及调解知识和方法,推动社会习惯性使用调解;(3)为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提供专门的调解训练课程;(3)加强与东莞两级法院的协作配合,寻求并利用好法院的资源,强化和解中心的权威性;(4)加强与东莞、香港、国内其他城市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的相互合作。
3.人员:东莞和解中心聘请的调解员主要由法律界、政府界、工商界、金融界、工程界、传媒界、医护界、教育界、婚姻家庭届、社会届等公道正派、热衷调停纷争的、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组成。
4.流程:当事人申请→中心1-3个工作日受理→当事人从和解员名录中自由选定1-3位和解员→和解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解→中心出具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整个和解过程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天,且中心及和解员始终遵循“自愿、专业、合法、公正、高效”基本原则处理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经费:为确保中心的中立性,中心不收取当事人解解费用。中心的运作费用(主要为场地办公费、调解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主要由社会机构和个人捐助,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6.效力:中心将根据双方的意愿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嗣后,双方当事人皆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