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基层调解组织之不足

  被称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息诉罢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一直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纷争方面的重要性,2010年8月28日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以期更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但,在实务运作中,这些基层调解组织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其作用的最大化实现。主要体现在:

  1.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能动性不够。基层调解组织虽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多是根据政府之硬性要求而设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抱着应付之心态做事;甚至部分调解组织形同虚设。

  2.平息纠纷而非有效化解纠纷。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其质量主要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个人业务水平及当事人的素质。当前部分调解组织仅仅以平息纠纷为目的,而非从“情理和法理”之双重角度分析和化解纠纷之根源。以致在调处纠纷时容易造成不公,老实人、好说话的经常吃亏,难缠的、不讲理的常常占便宜,调解员为了解决纠纷也只能任由不公平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这种现象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影响很大,造成了当事人和社会对调解组织的不信任,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公序良俗风气的形成。

  3.调解员的普遍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单一。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多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且多为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同志。他们普遍存在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单一,对社会新动向和新生事物知之不多等问题,严重制约其有效化解纷争。而基层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因各种因素制约,又往往很难吸收到优秀人才。

  二、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之必要

  当前基层调解组织的缺陷和不足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因此,有必要开拓思路,设立能动性、专业性、中立性更强的民间调解组织,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补充,既分解东莞两级法院一直居高不下的诉讼案件数量;又能将纷争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明显降低诉讼成本,有效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办    法:

  三、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之思路

  建议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东莞和解中心(暂拟)。其基本思路为:

  1.定位:民间自发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和组织。

  2.职责:(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居中调停纷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2)广泛宣传,向大众普及调解知识和方法,推动社会习惯性使用调解;(3)为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提供专门的调解训练课程;(3)加强与东莞两级法院的协作配合,寻求并利用好法院的资源,强化和解中心的权威性;(4)加强与东莞、香港、国内其他城市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的相互合作。

  3.人员:东莞和解中心聘请的调解员主要由法律界、政府界、工商界、金融界、工程界、传媒界、医护界、教育界、婚姻家庭届、社会届等公道正派、热衷调停纷争的、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组成。

  4.流程:当事人申请→中心1-3个工作日受理→当事人从和解员名录中自由选定1-3位和解员→和解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解→中心出具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整个和解过程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天,且中心及和解员始终遵循“自愿、专业、合法、公正、高效”基本原则处理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经费:为确保中心的中立性,中心不收取当事人解解费用。中心的运作费用(主要为场地办公费、调解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主要由社会机构和个人捐助,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6.效力:中心将根据双方的意愿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嗣后,双方当事人皆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案者: 民进市委会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300号的答复

  民进市委会张社清律师: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收悉,我们认为您“设立民间调解组织(东莞和解中心)”的建议很有意义,看得出您是一个很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由于条件限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设立东莞和解中心暂时还无法做到,或者需要更高级别的部门牵头来完成。现结合我局人民调解职能,就人民调解组织创建、作用发挥、队伍培训等方面向您做如下答复: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我市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2006年先后分别以市两委办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调解工作的意见”(东委办发[2005]26号)和“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6]31号),号召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

  二、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部署

  截至今年2月底,我市在全市镇村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其中镇级32个,村居593个),此外,在868个500人以上企业建立了调委会,在2770个(200-500人)企业建立了调解小组,在5209个200人以下企业设立了调解联络员。据统计2011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6216件,成功调解15898件,成功率达98%。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这一核心任务,2012年全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加大人民调解法宣传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在制作宣传挂图、人民调解宣传动漫、编印《法律你我他》人民调解案例等方面作出了探索与尝试,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调解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在报纸开辟专栏、制作普法宣传挂图、编印人民调解案例、开展人民调解法贯彻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等形式,深入推进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与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创建工作。按照市两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调解工作的意见”(东委办发[2005]26号)和“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6]31号)要求,继续推进“大调解”机制和全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创建工作。在抓好企业调解组织创建工作的同时,加强现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规范、正常运作和业务指导,有效促进企业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

  三是抓好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在调解员参加党校培训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将继续创新人民调解员培训方式,主要依托3个基层法院和镇街法庭,以镇街为单位分期分批组织调解员培训和采取半脱产到基层法院、法庭参加庭审或与法官跟班学习,每期半个月,加大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学习和调解技巧培训,以高水平、高规格的业务培训,打造一支作风过硬、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是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百篇调解案例评选和百名优秀调解员“争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司法分局、人民调解组织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室)的基础性作用,以狠抓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研判分析、百篇调解案例评选与百名优秀调解员“争先创优”表彰活动,及时有效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和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五是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奖励和考评机制。在全市推广桥头、横沥、虎门等司法分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做法,充分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镇街领导班子、村(居)两委和镇街司法分局年度工作量化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真正得到党委政府、村(居、社区)的重视支持,成为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  

办理单位: 东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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