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社保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270号的复函
市外经贸局:
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270号《关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再提速,引导更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提案中提出现行社保缴费是按月交费,若是按工作日交费,企业的压力可以减轻。而未正式成为员工前(试用工),只需卖工伤保险,其余可在成为正式员工後才卖,但不能超过三个月。现结合社保工作实际,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申报和缴纳的。同时,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待遇计算所依据的缴费年限也是精确到月、待遇拨付也是按月为单位,所以不可能按日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上述两法也明确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守法经营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而个别企业通过剥夺劳动者利益增加利润,劳资关系不和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为维护员工利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手段,第八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员工权益,其经营成本是最低的,同时,也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可以说是双赢。
答复单位:经信局
关于对2012年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27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梁日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再提速,引导更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提案指出,要通过定额或者按比例资助企业开展节能技改以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经初步建立了节能工作奖励机制。为推进节能减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我局于2008年起草了《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的节能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节能先进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节能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组织了3批资金申报工作,共对192个项目进行奖励,下达奖励资金5583.6万元,实现节能量50.8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6500多吨,减排废水1100多万吨,有效地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
二、我市将进一步加大节能与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目前我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对《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大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全面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新能源等工作,健全我市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足额落实节能专项资金,用好用活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加强节能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在节能领域的融合。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突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与经济产出指标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扩大能耗在线监测范围,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在节能领域的融合,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
四、探索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体系,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镇街,实施全市能耗增量控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镇街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能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镇街及时实行预警调控。严格实施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将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作为全市开展“三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招商引资的指导,防止为保增长而引入“两高一低”项目,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第三产业和低能耗高产出产业的比重,建立起有利于节能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
办理单位: 东莞市社保局、东莞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