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2006年2月15日粤发〔2006〕2号)明确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职能与作用。2010年5月24日,东莞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提出政府职能中有三大类18项(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要通过授权、委托等适当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东莞正全力推进产业调整升级,除了政府大力推动外,东莞缺少有服务企业升级能力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此,市有关领导带队专门前往台湾地区参观考察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电电工会)洽谈合作事宜。上述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出台、政府动作的实施彰显了以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发达的东莞地区,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职能和作用发挥、内部民主建设和结构设置合理性,以及其对东莞建立公民社会,发展经济中间组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机理,都是需要仔细思考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现状1:缺乏规范、行之有效的行业商会组织规章制度

  尽管国家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但东莞至今还没有相关行业商会组织的正式政策文件出台,行业商会组织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更缺乏管理的规范。这对于民间组织,特别是作为行业中介组织的行业商会的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滞。在广东其他兄弟市或其他省市的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浙江温州等,都已形成相关的规范行业商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促进当地行业商会的发展,特别是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作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状2:行业商会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职能发挥不理想,缺乏为企业提供转型升级的辅导作用和功能

  尽管东莞目前有包括行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280多家,绝大多数行业商会组织在成立初期都建立自己的章程或会约。但这些章程或会约有没有发挥规范会员行为,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便利政府对行业商会组织的管理等作用,还是极大的未知之数。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行业商会组织能否为会员企业提供良好的升级辅导服务、帮助企业在市场拓展、资金筹集、应对外部风险、技术研究与共享、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援助成为当前重大的课题。如果行业商会组织能够发挥在中观层面对企业的规范管理和转型升级辅导服务,这将会极大地减少政府的管理压力,同时符合将市场的事交由市场来解决的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行业商会组织已经走在了前列,著名的电电公会就是典型的一例。在台资企业遭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面临转型升级的困境情形下,电电工会为台资会员企业提供了形式多样且效果显著的升级辅导服务,为台资企业顺利渡过危机、成功实施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援助与帮扶服务。

  办    法:

  建议由东莞市民政局牵头,在主要行业商会组织的共同支持和参与下,起草并出台《东莞行业商会组织管理条例》,以此来规范东莞行业商会组织成立、发展和运行,特别要加入东莞因素,要有东莞特色(如中小企业多,外向型加工企业多,民营企业多等),不能为了出台法规而出台,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据公开的资料显示,东莞目前已有社会团体(含行业商会)282家,在东莞行业组织发展数量较大而欠缺规范的条件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政府层面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提供的转型升级和服务企业的作用外,行业商会组织应该比政府更了解企业的需求,更能够摸清企业的现况,更能够把握市场的脉搏和未来走势。因此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其转型升级的策略和路径应该是各不一样的,不能搞一刀切,要让相关的行业商会组织牵头来提供差异化的转型升级辅导和援助服务,建议除了政府提供的宏观支持政策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作用,以它们为主体来组织开展企业在转型升级需求调研,以它们为基础单位来实施差异化的转型升级辅导服务。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足够的魄力来授权,旨在通过授权与适当监管相结合来发挥中间组织的产业服务功能,为东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的策略和路径。  

提案者: 民建市委会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260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市委会:

  贵会的在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行业商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型升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市一直积极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促进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服务管理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市已注册登记行业协会89家。

  一是打造政策平台,规范运作机制。在政策引导方面,2010年,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东委办发〔2010〕8号),提出了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实现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目标,重点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化工制品制造业等八大东莞的工业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利益协调等方面的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规范机制方面,2009年,我局根据《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下发了《东莞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东民间〔2009〕22号),要求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在本会办公场所、内部刊物或网站公布。所有行业协会必须建立规范运行、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和自律保障“六项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和培训。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在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通过积极组织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服务水平。2010年,我们分期举办了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业务骨干)培训班,共有98人参加了培训,为推行我市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了准备。为提高社会组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我们开展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共培训96名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同时,结合市场中介组织防止腐败工作,我们也指导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执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是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在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我市行业协会已全面实现政会分开,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011年起,我市进一步对公益服务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将继续落实社会组织“宽进严管”的登记管理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指导单位,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基层群众生活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打破异地商会登记限制;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逐步实现公益慈善组织“去行政化”、“去等级化”。在财政支持方面,2011年,我们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设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请示》,2012年2月,经市委十三届第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市财政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目前,我们已经草拟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待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争取于年内正式出台。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和培训、社会公益宣传以及政策调研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在向社会组织放权方面,今年,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草拟《关于编制东莞市向社会组织放权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实施方案》,编制具有东莞特色的向社会组织放权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我们正广泛征求社会组织对放权事项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配合市社工委进行目录的编制工作。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方面,我市已于今年正式启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开展东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东民间〔2012〕2号),接受社会组织评估报名申请,并于今年3月29日召开了评估指导交流会。我们力争到2015年,将我市登记成立2年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全部评估一遍,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和进行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四是配合上级制定新的政策。2011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放宽准入门槛、拓展职能定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和建立保障机制等内容,我们积极配合进行了意见反馈。另外,据悉今年国务院已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从法律层面为社会团体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这个政策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些微观层面、社会服务性质的工作和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二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大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力度。鉴于政策有所调整,我们今年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促进我市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在适当的时候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感谢贵会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贵会认为有必要,欢迎派员前来咨询,我们将作更详尽的解释。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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