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2006年2月15日粤发〔2006〕2号)明确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职能与作用。2010年5月24日,东莞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提出政府职能中有三大类18项(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要通过授权、委托等适当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东莞正全力推进产业调整升级,除了政府大力推动外,东莞缺少有服务企业升级能力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此,市有关领导带队专门前往台湾地区参观考察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电电工会)洽谈合作事宜。上述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出台、政府动作的实施彰显了以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发达的东莞地区,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职能和作用发挥、内部民主建设和结构设置合理性,以及其对东莞建立公民社会,发展经济中间组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机理,都是需要仔细思考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现状1:缺乏规范、行之有效的行业商会组织规章制度
尽管国家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但东莞至今还没有相关行业商会组织的正式政策文件出台,行业商会组织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更缺乏管理的规范。这对于民间组织,特别是作为行业中介组织的行业商会的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滞。在广东其他兄弟市或其他省市的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浙江温州等,都已形成相关的规范行业商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促进当地行业商会的发展,特别是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作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状2:行业商会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职能发挥不理想,缺乏为企业提供转型升级的辅导作用和功能
尽管东莞目前有包括行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280多家,绝大多数行业商会组织在成立初期都建立自己的章程或会约。但这些章程或会约有没有发挥规范会员行为,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便利政府对行业商会组织的管理等作用,还是极大的未知之数。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行业商会组织能否为会员企业提供良好的升级辅导服务、帮助企业在市场拓展、资金筹集、应对外部风险、技术研究与共享、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援助成为当前重大的课题。如果行业商会组织能够发挥在中观层面对企业的规范管理和转型升级辅导服务,这将会极大地减少政府的管理压力,同时符合将市场的事交由市场来解决的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行业商会组织已经走在了前列,著名的电电公会就是典型的一例。在台资企业遭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面临转型升级的困境情形下,电电工会为台资会员企业提供了形式多样且效果显著的升级辅导服务,为台资企业顺利渡过危机、成功实施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援助与帮扶服务。
办 法:
建议由东莞市民政局牵头,在主要行业商会组织的共同支持和参与下,起草并出台《东莞行业商会组织管理条例》,以此来规范东莞行业商会组织成立、发展和运行,特别要加入东莞因素,要有东莞特色(如中小企业多,外向型加工企业多,民营企业多等),不能为了出台法规而出台,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据公开的资料显示,东莞目前已有社会团体(含行业商会)282家,在东莞行业组织发展数量较大而欠缺规范的条件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政府层面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提供的转型升级和服务企业的作用外,行业商会组织应该比政府更了解企业的需求,更能够摸清企业的现况,更能够把握市场的脉搏和未来走势。因此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其转型升级的策略和路径应该是各不一样的,不能搞一刀切,要让相关的行业商会组织牵头来提供差异化的转型升级辅导和援助服务,建议除了政府提供的宏观支持政策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作用,以它们为主体来组织开展企业在转型升级需求调研,以它们为基础单位来实施差异化的转型升级辅导服务。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足够的魄力来授权,旨在通过授权与适当监管相结合来发挥中间组织的产业服务功能,为东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的策略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