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东莞市是全国文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社会矛盾的激化也随之日趋频繁,这就需要发挥NGO的精神功能,起着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使社会更和谐稳定发展。东莞市NGO非常多,但正式注册的却很少,公益慈善类的就更少了,不到30家成功注册,大部分一直处于“黑户”状态,监管不够到位,不利于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比如公益慈善类NGO中的莞城志愿服务中心,于2003年5月成立,是全市首个成立的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活动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组织网络日趋健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在服务社会、教育青年、传播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志愿服务中心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仍未注册,属于市志协的派出机构,没有自身的机构代码,没有自身的账户,导致经费筹措和资金管理无法规范,而资金不足、使用受到约束仍然是志愿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活动开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从长远意义上影响了其规模的进一步壮大和健康发展。
导致我市公益慈善类NGO不能注册,监管不够到位的原因:
1.前期注册门槛太高,导致90%的公益慈善类NGO处于非法组织状态。
1998年,我国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NGO的注册必须有挂靠单位,但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惯性,许多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一些无法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但就要缴纳5.5%的企业所得税,他们无法开具捐赠发票,还因为是“企业”而遭受“有利可图”的质疑。因此,绝大多数民办NGO选择干脆不登记注册,当“黑户”。
2. 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以直接登记,不需再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然而,当政府未能对NGO有一套完善的监管政策,还是不能接受大量的NGO注册。
办 法:
1.成立市NGO管理中心,降低NGO转正的门槛,加大对NGO的管理与监管。虽然现在NGO属民政局监管,但这是未能满足我市NGO的发展需求,成立市NGO管理中心势在必行。实现政府对NGO的规范化管理,在简化和放松对NGO登记注册时的必要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其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和在各个领域的活动予以引导与规范。一方面,撤消严格而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便捷的申请登记制度。这既有利于各NGO组织取得合法地位,也有利于将其纳人到法治化的轨道。只要各种NGO从事的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活动,就应对其的成立、存续、发展给予支持和保护。另一方面,有关立法应对我国NGO的性质、地位、职能、行为准则以及活动的范围做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别细化的管理与扶持政策。另外,管理中心加强对NGO资金的正当使用。
2.加强政策扶持的力度,特别是多渠道增加公益慈善类的NGO的投入。筹集资金几乎是每个公益慈善类的NGO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将公益慈善类的NGO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街道)两级公共财政预算,为公益慈善类的NGO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可探索政府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探索通过财政原始投入、争取社会支持等方式设立专项基金,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渠道,参照相关基金会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公益慈善类的NGO事业,保障公益慈善类的NGO的可持续发展。
3.大力提高公益慈善类的NGO的社会认同度。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它的前提是自愿,自愿的前提是自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志愿文化。要把志愿服务作为重要的公益宣传内容,①在电视广播广告和公交车移动电视广告中,政府应规定公益广告时长占总广告时长的5%或以上,并在黄金时间段播出,另外,东莞应提高制作公益广告的水平,多播放本土自制的高水平公益广告。②增加公益节目的制作,可在每星期六在黄金时间段播放,时长约20分钟。③在网站、户外广告牌、候车亭和公共场所,刊播和张贴公益广告作品,形成公益慈善类的NGO宣传的舆论强势,带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
4.解放思想,创设向香港、台湾的知名NGO组织学习和经验交流的机会,令公益慈善类的NGO的运作更加完善。
5.让NGO也有决定福利、国家法令、政府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影响力,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