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立案通常是当事人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门槛,是顺利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个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因此法律对立案条件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满足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受诉法院的管辖条件即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在东莞基层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众多立案难的现象。

  例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基层法院立案庭或派出法庭的立案室内人满为患,由于工作人员办事效率较慢,虽然整个立案庭有五六个窗口在立案,但一个上午取号机仅允许拿十来二十个号,稍微晚一点(比如说上午十点半)来法院立案,取号机就已经停止发号,当事人不得不又等到下午早早来排队,这对于一些外地来莞立案的当事人来说则显得更麻烦。

  除此以外,立案难问题更重要的体现在工作人员人为设置诸多障碍,这主要表现为各个法院或法庭对立案要求、诉状格式和诉讼请求以及必须提供的立案材料、管辖权等做硬性非法规定,只要不符合该法院的要求则不予立案,至于具体要求则千奇百怪,导致当事人怨声载道:

  一、立案时动辄违法进行实质审查,并以此为由拒绝立案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只要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予以立案,但实践中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往往违法对案件作实体审查,即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不符合、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不予立案,或责令当事人补充在立案时无法取得的证据,变相不予立案。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2011年4月代理的一宗婚姻纠纷案件,原告因被告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证明。事实上,该份证明如果无被告的配合是不可能取得的(需被告本人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后经原告多次找人与被告协调,被告方同意到其住院所在地(浙江省)司法鉴定部门作鉴定,但浙江省当地的司法鉴定部门称他们只接受公检法部门的鉴定委托,不接受当事人自己委托,要求原告方提供法院的方面出具的委托函,而此时法院并未受理案件,法院又不同意出函给原告方,故从2011年4月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七个月之久,原告一宗简单的离婚诉讼还迟迟未能立案。

  二、设置特殊的格式要求增加立案成本

  当事人明明是按照一般法院的格式要求做材料,但到了某一法院,却被临时告知每个法院有不同的规定,必须符合该法院自己设置的特殊格式要求否则不予立案,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返回住所地重新准备材料,无疑增加了立案成本。

  三、立案时借口管辖问题互相推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告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上述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却互相推诿,均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口头拒绝立案,此时当事人如要求其中某一法院提供不予受理的书面证明以便向其他法院起诉时,当事法院却又拒绝提供,最终造成当事人求诉无门。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代理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借方的原告住所地在A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的A镇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当原告至A法庭立案时,A法庭称要审查,7天过去后,又告知要等庭长审批,等了一个月后左右,A法庭以该案被告住所在不在A镇为由向原告退回立案材料,且也不向原告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至此,民事诉讼立案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如此使得众多群众因此积累怨气,更有甚者在法院求诉无门后采取非理性的手段,给东莞的稳定和谐造成威胁。同时,也使得大众丧失对法院和法律公正的信心,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相反,对于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经法庭审理,只要判决公正,即使败诉,也使当事人知道败诉的原因,从而服判息诉。可以这样说,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上访的数量大量增加,司法效率和公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办    法:

  一、不要过多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立案的条件限制。

  二、对当事人的起诉能否立案,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要件规定,即仅对立案做形式审查,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对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作一次性全面的形式审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当事人补充材料后,应由原第一次审查案件材料的立案人员受理。

  四、可以基于审理的需要,或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或因欠缺诉讼知识进行必要的告知。

  通过对立案条件及审查作相应改进,可以很大程度上对立案难的局面进行改观,这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更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提案者: 汤瑞刚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206号提案的答复

  汤瑞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我市法院立案难局面的建议》提案收悉。经我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部门认真对照、排查比较,现答复如下:

  一、立案工作效率低,当事人立案耗时较长的问题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确因立案窗口人手不足,导致当事人排队等待时间较长。为克服这一工作难题,我市两级法院相关部门已通过诉讼导引、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多项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率的、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针对一些派出法庭立案人员较少的实际情况,在法庭的立案大厅(室)设立案件快速处理中心,将业务骨干下放到立案窗口,缓解立案工作人员人手紧张及立案需时长的问题;立案工作部门将各项诉讼指南挂在墙上,并设立各种诉讼文书模板,方便群众取阅,引导群众正确诉讼,提示他们如何进行诉讼,如何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书写诉讼书状有困难的群众,由立案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诉讼书状的形式和要求。

  对于由当事人到窗口立案的诉讼案件,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平均在接收材料后二十分钟左右便能办理好立案受理手续(法定的立案时间是七天)。

  经调查,我市所有法院从未对立案大厅的取号机取号做过数量限制,对于在下班半小时前要求办理立案审查业务的当事人,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耐心对其引导和解释,对于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受理的,立案工作人员会延迟下班为当事人办理。

  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矛盾一直是我市两级法院在开展业务工作方面的掣肘难题之一,法院立案工作部门继承传统,领潮争先,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一直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力图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

  二、立案审查范围的问题

  经排查,我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部门不存在刻意设立法外审查要求,变相不予立案的问题。目前,所有立案审查的事项和范围均由我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文件明文规定,我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部门严格依据法定受理条件,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证据、诉讼请求、管辖权等方面的材料认真审查,把好立案关,珍惜有限司法行政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所谓立案审查,是指在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立审分离”原则后,立案工作部门就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核、判断的简称。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所有已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确立“立案形式审查”的原则,事实上,对“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是否符合”等要件的审查是构成立案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立案工作中遇到的案件类型多样化、个别案情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我市两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立案工作顺利开展:1、加强对立案法官的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立案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水平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努力造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立案队伍。2、严格按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规范开展立案工作,确保受理、登记、移送等各个环节都合法有据。

  三、设置特殊格式要求文本的问题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格式符合基本要求,我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部门都会受理。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在绝大多数立案大厅(室)都公布了诉讼材料样式,供当事人参考,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书状的书写指引。一些的确需要特定格式的诉讼文书,如“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工作部门尽量做到在诉讼案件开庭时发放给被害人家属,方便其日后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法院立案大厅(室)提供给当事人免费取用的空白诉讼文书模板,当事人可以现场填写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对于当事人诉讼材料上交不齐的情况,一次性以书面方式告知其按照告知补充材料,尽量避免当事人跑两趟路。

  四、管辖问题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部分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存在选择,导致不能及时立案。今后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我们争取做到:对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对依法不能受理的案件,我们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如当事人要求出具裁定,法院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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