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汽超标排放,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成为现代城市空气污染的元凶。东莞全年汽车燃油消耗量达96.2万吨以上,大约排放出近20万吨的一氧化碳,还有其他多种有害气体。有关环境监测报告显示,我市空气质量下降、臭氧超标,汽车尾气是重要的诱因。市人民医院曾经做的一项调查,我市儿童铅超标案例中,有两成是汽车尾气所致。已有研究指出,灰霾或代替吸烟成为肺癌的头号致病杀手。

  公共汽车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如果这张“名片”拖着“黑尾巴”上路,不仅是在给城市抹黑,影响城市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到市民的身心健康。所以,“黑烟车”亟待整治。

  办    法:

  1. 提高准入制度

  目前市区大多数公交车发动机是欧Ⅱ标准,这种发动机本身会产生黑烟。今后凡新购置在东莞落户的公共汽车排气污染应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低于该标准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放车牌,旧机动车转让落户也应遵照标准执行,从其他城市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一律不准上牌。交警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狠抓源头治理,严把机动车登记注册关,严格新车入户登记审核把关,对于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挂牌; 对于标准落后的“喷烟大户”柴油车,除了一些城区发往外地营运的特殊大型客车外,其它柴油车一律不予挂牌入户。

  另外,政府可以在公交企业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公共汽车、电动汽车、燃油电动两用型汽车或者改装原有的车,使用污染少的燃油等,对使用环保型汽车的公共汽车,应该给予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作为鼓励政策。这是从源头上杜绝空气污染的方法,也是实质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2. 加大监管力度

  对在营运的公共汽车,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把定期检验关,经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其维修改造直至达标,否则不予检验签证,并禁止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实施动态监管,采取定点路查与道路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交警可与交通、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随时开展机动车路上和停放地抽检工作。如是尾气排放不合格的,由交警部门暂扣其行驶证和入城证;如属未按期年检和报废的冒黑烟车辆,由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如是营运车辆,则由交通道路运政部门暂扣道路运输证。另外,交通部门可以与公共汽车公司签订公共汽车排气达标责任书,共同监督汽车尾气排放。

  3. 加快更新换代

  采取强制和鼓励的方式,加快高排放车辆尤其是黄标公共汽车的淘汰更新。首先,要明确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行驶里程的公共汽车必须实行强制报废,严把机动车报废回收关,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所有机动车辆,坚决予以强制报废,逐台登记造册,严格监督回收拆解,防止报废车“复活”上路。同时,鼓励推动公共汽车企业购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建立健全高排放车辆淘汰办法,结合环保标志限行管理措施的实施,同步制定完善高排放车辆淘汰财政补助办法及实施细则。

  4. 加大处罚力度

  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标准,或是损坏、改装、拆除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甚至是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或者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200-1000元)。对查处的严重冒黑烟车辆,按车号、车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5. 鼓励群众监督

  机动车排气污染呈流动性和广泛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广大驾驶员和群众充分认识到汽车尾气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可在公共汽车的车身上公布机动车尾气监督电话,让市民随时打电话举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加强对公共汽车尾汽治理,希望能让这张流动城市名片真正展示出东莞和谐靓丽的一面。 

提案者: 程发良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19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程发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东莞市公共汽车黑尾巴整治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现有黄标客运公交车4756辆,占全市客运公交车六成,是高排放车辆中的排污大户。由此可见,我市客运公交车辆老化问题严重,过半以上的公交客运车在“超期服役”并且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车辆加入“超期服役”的队伍当中。公交客运车每天在高强度长时间行驶的条件下,极易产生超标排放现象,即使针对超标现象进行维修治理,因为车体老化也难以保证长期内保持达标排放。

  一、我市对客运公交排气污染的主要监管措施

  (一)把好源头准入关。一是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根据《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的通告》(东道运〔2010〕78号)文件精神,对拟进入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其车辆型号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内,否则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同时,道路 

  运输车辆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前,须到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二是严把新投放营运客车关。根据《关于明确新增及更新客运车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道运〔2009〕204号)文件精神,车籍地在我市的省际班车、市际班车、市内公交车、客运包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时,新投放车辆的车龄均不得超过五年,车龄计算起始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三是严格执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规定,把好新车和外籍车辆准入,凡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

  (二)把好车辆年审关。

  加强在用车年审检测监管,建立年审联动机制,对注册登记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我局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加强机动车检测监管,从递交资料,登录车辆信息到车辆现场检测,发放检测报告全过程,由我局驻场监督人员实施全程监管,并实施网络监控,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治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三)把好执法检测关。

  建立机动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市环保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执法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发治理通知书,要求车主按规定进行维修,然后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维修发票和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单到环保部门审核和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把好环保限行关,促进淘汰更新。

  继续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在第一、二阶段限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机动车增长的速度及空气质量的实际要求,逐步扩大限行区域,通过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以及限制行驶车型等管制措施,加强对黄标车的监管,促进我市黄标车的淘汰更新。

  (五)加强舆论引导,把好舆论监督关。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公开黄标车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发动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继续推行机动车排气超标义务举报制度,动员全体市民对“黑烟车”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二、对提案中几点建议的回复说明

  一是大力发展绿色公交车,对使用环保型汽车应该给予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作为鼓励政策。这个建议符合实际需要,目前我市共投入160辆天然气环保车型公交车辆(市区150辆,东坑镇10辆)。2011年共更新符合国Ⅲ标准的公交车辆396辆。我局希望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配合市交通局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市环保局对超标上路,损坏、改装、拆除或擅自停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查的相应罚款200-1000元。对于您提到的这个建议,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0年9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暂扣行驶证”,但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该项处罚一直未能落实。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对超标上路车辆也不能作出经济罚款,无法从根本上制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实际上等于削弱了环保部门对超标上路车辆的执法力度。我局希望市政府加大财政力度,尽快淘汰全市公交黄标车,彻底根除公交车冒黑烟现象,同时牵头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将该条例的责任明确落实,以便于我局路检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采用“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对路上发现的“黑尾巴”汽车进行举报,一经查证,给予奖励。这个建议很好,但现有的人、财、物不能确保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容易造成群众的不满,从而打击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汽车作为一个流动性极强的污染源,数量多(不算外来车辆,全市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06万辆),分布范围广,涉及千家万户,其流动性决定查处取证难度大,环保部门没有单独上路执法的权利,需要联合交警才能执法,同时两部门的执法编制较少,执法任务较为繁重,无法保证投诉的及时查处。如果在目前推行有奖举报,必然要将有限的人、财、物投向举报的查处,而目前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是重中之重,我市将黄标车淘汰更新财政补助作为扶持重点,在促使黄标车淘汰更新的基础上,再进行充分调研,待条件成熟时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实施有奖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办理单位: 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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