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支队
东莞市议案建议提案管理信息系统发来《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就有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非常中肯,我们表示赞同,并感谢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当前企业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带来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问题,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堵点难点问题,针对建议我支队将推动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三必管”要求,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环保设施的监管责任,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研究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举措,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二是推动涉环保设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环保设施企业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重点关注环保设施运行带来的火灾风险,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清洗设施设备,同时加大投入,将当前火灾预警、灭火设施方面的新科技、新技术应用到环保设施火灾防控当中,争取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快速蔓延。
三是开展针对性的检查调研。消防救援部门将针对涉消保设施企业,加强消防监管工作,对各类型环保设施分类型开展专项方面的检查调研,制定有效监管措施,降低环保设施火灾风险。
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转来《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案号:20220407)收悉。经研究,我局将依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我局部门职能,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因此,在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中,我局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实施安全监管,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按照职能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对工贸八大行业和危化企业的直接监管,对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履行综合监管职能。我局结合每年实施的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专项整治,在检查相关企业时,发现涉环保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组织整改,并落实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但目前的现状也对监管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无法实现环保设施的源头安全监管。市场上从事环保设施设计、安装的厂家、公司均无需安全监管部门的认证,企业所关注的是排放是否达标,忽视或者根本无视其本质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导致大量存在安全隐患的环保设施被安装到企业,并且其类型、型号五花八门,监管难度非常大。环保设施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也不属于安全设施,建议尽快明确环保设施的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管责任,防范环保设施发生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陈全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20407号)提案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们认真分析归纳了环保设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对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具体建议。对您们的观点和所提出的三点建议,经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建议
为了使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包含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可见,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机构提供。此外,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有关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适宜由地市一级制定,而且,我市的工业企业行业类别繁多,涉及不同的污染防治技术,地市一级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难以制定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标准。因此,我局认为现阶段不适宜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如确有部门计划牵头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我局将积极提供有关行业现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等标准文件并协助制定有关技术措施。
二、关于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的建议
我局认同该建议提出的“强化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在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应用。”我局将继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安全风险评估提出的项目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有关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经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对该建议提出的“从环评编制到审批过程中,加强环保设施的本质安全论证,从环评审批源头强化安全监管......从“环保三同时落实”到竣工验收阶段,加强对本质安全论证意见落实情况的核实及排查工作”不予认可。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根据法律,环境影响评价不应涉及安全论证和监管工作。其次,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环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不包括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关于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联动的建议
我局非常赞同这一建议。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需要各监督检查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协调配合,联合协作,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的监督部门多,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相应也就多,可能会影响到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给被检查单位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尽量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加强沟通交流。今后,我局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已发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最后,对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我局补充几点说明: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生态环境部的任务之一是“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没有《提案》提到的“明确了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据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正在组织起草《工贸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预计将会明确工贸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提出原则性要求,届时,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有序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并未具体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东机编〔2021〕86号)等文件关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污水截污管网运维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