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213)关于组建东莞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
内    容:
  为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调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发挥工程技术专家库作用,建议成立“东莞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程技术咨询、争议纠纷调解等系列工作,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争议性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各方参考,化解各方矛盾。

  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行业调解发展

  2016年,最高法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强与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行业调解组织,在房地产、工程承包等领域提供行业调解服务。

  2020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逐步实现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二、目前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处理存在问题

  工程纠纷往往发生在施工阶段,势必导致工程停工,对社会资源造成重大的损失。

  1、工程纠纷处理以法院和仲裁机构为主,专业机构鉴定为辅。鉴定工作程序比较复杂,处理周期长。

  2、工程纠纷初期未能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调解,纠纷转为诉讼,导致诉讼数量不断增加。

  3、诉讼费用昂贵,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

  三、成立专家委员会的现实意义

  1、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系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我市成立专家委员会是化解工程纠纷的又一重要平台,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成立专家委员会是解决专业案件局限性的有力举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规模庞大,纠纷事件牵涉面广,专业性强,相比法院、仲裁机构以及专业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来自质量、安全、造价等各范畴,调解意见会更专业全面。

  3、成立专家委员会是我市快速解决工程纠纷,减少社会损耗的现实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一方面可以为建设主管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为工程建设的持续开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委员会协助司法部门参与工程纠纷案件的讼前调解,能有效避免诉讼环节,节省社会资源。

  4、成立专家委员会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我市第三法院与造价协会在全省率先引入构建司法调解与行业协会调解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我市首例司法调解与行业协会调解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处理案例在今年5月结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不到20天,为当事人避免了一场持久的诉讼。

  
建    议: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的建议

  1、专家委员会是由我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专家所组成的工程技术咨询评议机构,以专家顾问的形式协助工程纠纷调解。

  2、专家委员会区别于现行司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的做法,工作侧重于时效性和方向性,争取在纠纷前期为各方提供专业指引,避免工程停工以及诉讼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

  3、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资深专家组成,由建设工程行业协(学)会推荐,经市政府审核后正式聘任。各专业组专家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颁发证书。

  4、专家委员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

  (1)对我市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2)对我市涉及工程建设的纠纷案件,协助司法部门参与讼前调解;

  (3)组建我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

  (4)组织行业交流,防控可能发生的工程纠纷。

  
提案者 陈雪昕
部门答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陈雪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组建东莞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第2022021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争议协调情况
  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单次性的特点,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有效解决建设工程争议问题,我局建立了网上咨询平台和常态化调解机制。
  (一)建立官网咨询平台
  我局通过官网东莞建设网建立在线咨询系统,为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平台。2021年涉及合同履约纠纷、造价纠纷咨询708条。对于官网咨询有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涉及造价纠纷等专业性强的问题,由我局下属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设立造价行业专家库,由造价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解答,确保解答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解决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工程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
  (二)建立纠纷协调机制
  目前,我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纠纷常态化协调(调解)机制,对群众来访、12345热线、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平台线索进行处理。2021年涉及我局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价纠纷等争议纠纷信访案件大约300件。我局采取分级处理原则调解纠纷:
  1.由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协调,跟进落实,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2.对于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过程中存在困难的案件(含各园区、镇街属地信访案件),由各园区(镇街)住房建设城乡部门报告市我局,由我局组织协调,形成会议纪要,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跟踪落实。
  3.对于争议纠纷,我局组织不超过三次的协调会。超过三次的,一是涉及合同纠纷的,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二是涉及造价纠纷的,由市造价站严格执行线下申请、选定专家、约定时间当面调解并出具会议纪要的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评审和调解,这种解决争议协调机制,参建各方比较认可。另外,在市造价站的指导下,市造价业协会也成立了争议调解小组,可提供相关争议协调服务。四是涉及责任各方能确定工人工资,而责任方不配合处理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条款处理责任方,不能确定工人工资的,引导工人到劳动仲裁机构确定工人工资,并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协调,各项争议纠纷基本得到解决。
  另外,经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了解,交通及水利工程如产生争议,基本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问题,无诉讼情况发生。从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等代建单位反映的情况,以及我局对合同管理的情况来看,随着合同管理的不断完善,双方约定的条款越来越具体,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基本上能得到较好地解决。
  二、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纠纷的有关平台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程技术咨询、争议纠纷调解等系列工作,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争议性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各方参考,化解各方矛盾”。经研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情况实际,在我局现有的建设工程纠纷常态化协调(调解)机制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好我市现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仲裁、调解的专业、高效解纷优势,形成内外合力,共同搭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平台。
  据了解,东莞仲裁委员会是我市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正积极运用仲裁机制高效化解建设工程争议。目前,我局与仲裁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方面已有成熟基础。一是东莞仲裁委员会是由东莞市政府组建的我市唯一仲裁机构,有利于我局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二是我局与东莞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紧密,分管法规工作的崔岗平副局长兼任东莞仲裁委员会委员,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地。三是东莞仲裁委员会现有成熟的仲裁员专家队伍,其中建设工程类专家来自全国以及港澳地区,可直接提供建工领域的咨询和调解服务。四是我局可择优推荐建工领域的专家担任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其组建建工类仲裁专家库开展工程技术咨询、争议纠纷调解等工作。五是东莞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不对外公开,可有效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且推行全过程调解,有利于发挥调解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
  在此基础上,可利用现有的建设工程纠纷常态化协调(调解)机制,引导建设工程行业内的商事主体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工期、结算、索赔及其他各类建设合同履约、违约等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如当事人需要,可交由东莞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加强对接协调,提高处理效率,尽快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可引导其将争议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东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通过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仲裁机制优势,满足建设工程行业内的商事主体对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的迫切需求,有效化解各方矛盾。
  (一)东莞仲裁委员会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东莞仲裁委员会秉持“仲裁为民、仲裁惠民”的宗旨,践行“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2021年3月,东莞仲裁委员会进驻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式对外受案,2021年11月,启用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汇景智汇谷)办公区;2022年1月26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举行了东莞仲裁委员会揭牌仪式。
  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广东省司法厅报司法部的首批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性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唯一不列入事业单位体制、直接以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组建,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仲裁机构,是大湾区内甫一设立即在改革创新发展和机制体制运作上形成自身特色的仲裁机构。在全国范围新设立的仲裁机构中,东莞仲裁委员会是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力度最大、设立和运作机制最创新的仲裁机构之一。在东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央和司法部确定的全国仲裁机构改革发展的方向运作发展,树立“服务型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服务为本”的工作理念。
  (二)仲裁制度的优势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具有时间短、速度快、成本低、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保密等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无论当事人是否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均能根据仲裁协议受理纠纷。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大对各园区(镇街)宣传东莞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等事项,促进各园区(镇街)引导企业主体争议事项采用仲裁形式解决。
  二是积极推荐建设工程领域专家进入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确保建设工程仲裁员的专业性、独立性、公平性、廉洁性,提升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判案的专业性和成功率。
  三是充分利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特点,与东莞仲裁委员会建立有效对接机制,引导行政机关无法协调的企业主体在东莞仲裁委员会进行协调、仲裁等。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住建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交通局,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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