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209)关于东莞城市更新工作的建议
内    容:
  东莞的城市更新是为了打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突出地方特色,弘扬和传承传统岭南文化,构建山水城交融的城市风貌,给我们工作、生产、生活提供适宜适度的空间,并应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给未来预留更多的发展空间。目前存在如下问题:

  (一)东莞作为“世界工厂”,工业总量规模大,但 “工改工”在产业准入(税收要求、产业要求)的门槛比较高,且政府对“工改工”项目的财政贡献考核标准较严苛。

  (二)在政策方面,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资金回报期较长,同时政府对“工改工”项目的财政奖补暂无明确的实施细则,而密度分区等相关政策尚未清晰。

  (三)在城市空间方面,目前各单元规划根据容积率反算规则,住宅用地容积率普遍为 4.0、甚至5.0以上,建筑超过 100 米的情况越来越多。原来单元划定工作通过政府审批后,企业才开始做城市设计及实施方案,无法对风险点进行提前预判。

  (四)与深圳的横向对比方面。东莞的人口集聚,更多是在产业园区,而产业人口在近阶段,更多需要的是相对低成本的经济舒适的生活空间,就与目前拆除重建项目遍地开花的情况有所矛盾。另一方面,大部分工业用地是集体用地,集体不愿意转国有直接导致物业不可销售,严重影响了“工改工”的动力。

  
建    议:
  (一)流程再造。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组织领导,在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确保各部政策顺畅衔接,打好组合拳,保障更新项目有序实施。单元划定、控规、城市设计及方案是一个线性的审批过程,但不利于协同配合全流线提升效率,这四个审批阶段须融合贯通。在审批环节,需有情怀有技术多专业的专家参与,并在最前期单元划定审批的节点介入,保证基本适度的空间形态和新时代环境下的社会需求。同时建议政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公开决策工作,优化各项申报审批流程,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开发商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包括权属的确认、意愿征询、测绘等前期工作和解决所涉及权属的遗留问题。

  (二)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决策的作用。单元划定方案建议补充模拟实施城市设计方案,扩大范围论证规划布局与空间格局的适宜性,也减少后续实施方案扯皮,建议把强排方案放在三维仿真系统,反映真实状况。

  (三)政府统筹谋划工改工任务推进。借鉴《水乡功能区建设市连片“工改工”基层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研究激励市场参与工改工政策。因旧村改造难度大耗时,解绑旧村项目工改工联动捆绑要求。

  (四)出台村庄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建议学习深圳,把不具备改造必要性的村落尽快控制下来,包括有传统风貌需要保护的,包括需要为产业集聚区提供低成本生活空间的,包括生态环境优美需要保护低密度村落空间以保护城市空间协调性的,包括区域发展相对滞后、近期不具备拆除重建条件的。

  (五)在核算增值税时,项目公司赔付回迁物业应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物业补偿,都是项目公司取得标的土地所支付的对价,理应都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建议出具明确的实施细则,尽量降低“工改工”的成本投入,激活市场活力。

  
提案者 梁健
部门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

梁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东莞城市更新工作的建议》(第20220209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税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程再造、强化城市设计及政府统筹等建议
  目前正在研究调整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优化顶层设计,通过强化规划引领、利益平衡、产业优先,重塑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中政府与市场定位,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更新改造工作的统筹。同时,我局抓紧开展了“三旧”改造并联审批改革,通过全面整合业务环节、提前预审、容缺受理等多项措施,大力简化“三旧”改造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针对您提出流程再造、强化城市设计及政府统筹等方面建议,将会结合实际情况吸纳到相关政策中。
  二、关于出台村庄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的建议
  您提出有关村庄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加强对村庄管控力度的建议,在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已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编)编制工作中已加强对具有保护价值和部分不适合拆除重建的村庄的管控力度。一是对于具有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传统风貌的旧村坚决予以保护,划定历史文化及特色村落保护线,以已定级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将潜在历史文化资源纳入保护,包括未被公布的历史特色村落。线内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村落,留住城市和乡村的记忆。二是保障低成本的宜居生活空间。主要对现状容积率高、临近园区、租金相对低廉的农房进行管控,严格控制大拆大建,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保护原有格局和街巷肌理,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稳定居民改造预期,控制租金涨幅。
  三、关于允许回迁物业抵扣增值税的建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对您提出项目公司赔付的回迁物业应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建议,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下来,市税务局将充分研究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调整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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