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梁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东莞城市更新工作的建议》(第20220209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税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程再造、强化城市设计及政府统筹等建议
目前正在研究调整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优化顶层设计,通过强化规划引领、利益平衡、产业优先,重塑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中政府与市场定位,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更新改造工作的统筹。同时,我局抓紧开展了“三旧”改造并联审批改革,通过全面整合业务环节、提前预审、容缺受理等多项措施,大力简化“三旧”改造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针对您提出流程再造、强化城市设计及政府统筹等方面建议,将会结合实际情况吸纳到相关政策中。
二、关于出台村庄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的建议
您提出有关村庄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加强对村庄管控力度的建议,在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已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编)编制工作中已加强对具有保护价值和部分不适合拆除重建的村庄的管控力度。一是对于具有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传统风貌的旧村坚决予以保护,划定历史文化及特色村落保护线,以已定级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将潜在历史文化资源纳入保护,包括未被公布的历史特色村落。线内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村落,留住城市和乡村的记忆。二是保障低成本的宜居生活空间。主要对现状容积率高、临近园区、租金相对低廉的农房进行管控,严格控制大拆大建,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保护原有格局和街巷肌理,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稳定居民改造预期,控制租金涨幅。
三、关于允许回迁物业抵扣增值税的建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对您提出项目公司赔付的回迁物业应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建议,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下来,市税务局将充分研究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调整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