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250)关于对企业VOCs空气污染治理设备运行情况加强监管,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的建议

  空气质量主要超标污染物绝大部分都是臭氧(O3),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空气污染治理,开展系列蓝天保卫战行动,蓝天保卫战约束性目标任务在2020年底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治理成果。但从2020年四季度末的情况来看,臭氧(O3)治理还是我市空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短板,大气污染防治面临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臭氧污染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拦路虎”,防止VOCs排放反弹,是治理臭氧污染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我市各VOCs污染企业都配套了相应的治理设施,但从现场检查结果来看,很多企业存在设施处理效果差、运行质量低,达不到《东莞市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要求。主要有:1、设备设计不合格;在设计工艺上很多参数不符合要求,如空气收集过滤的重要指标——吸附停留时间、均匀布气、控制风速等极大部分达不到要求;2、处理设备结构设计、安装达不到要求,如结构不够严密,出现诸多空隙等;3、过滤材料如活性炭质量和数量得不到保证,例如材料过滤率低、充填数量不足,炭没装满,装炭槽/柜留有空隙;4、过滤材料饱和时没有及时更换,导致过滤率不及格等。笔者认为,只有对企业的治理设备进行有效监管,保证这些设备的有效运行,才能控制VOCs污染源的排放,才能减少臭氧污染,不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捍卫蓝天保卫战成果。


建    议:
  一、严格废气治理设备验收,从源头上把好治理质量的第一关。加强对治理设备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检查,对设计制造安装不按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对有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作如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外,发现1个项目设计制造安装不及格的,通报批评;发现2个项目不及格的,三年禁入我市废气治理行业;发现3个项目及以上的,终身禁入。

  二、规范治理设备使用流程,加强设备使用培训。现在很多企业的治理设备没有使用说明书,建议强制要求有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JB/T 5995))、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等编制使用说明书,免费提供给企业,以方便企业清楚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故障排除;活性炭、UV灯管、催化剂更换等(按照国家规定,设备使用说明书由设备制造商免费提供)。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废气收集率规定要求,提高废气收集率。收集是治理的前提,从现场检查情况看,普遍存在收集量少收集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在对应的废气排放源点位置,大部分都是控制风速过低,甚至为零,大部分收集罩没有按规范制作,有些收集罩与排放源之间还有很多阻挡物。建议加强监管,对吸入控制风速达不到规定(0.3m/s)的,必须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使收集率真正达到≥90%的要求,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处理量。对多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惩罚监管措施。

  四、加强监管,保证治理设施有效运行和废气达标排放。目前有些企业的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不够规范,有些企业故意不开UV,活性炭故意不装满,有些开设能直排的活动挡板等。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对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制订出台一些强制执行要求,如须设置风机与UV等的设施联锁,开风机必须同时开UV。规范过滤材料使用,活性炭停用达到一定时间要强制更换;另外企业要保证UV灯管的故障率在允许的范围内,设备设施完好率达到规定的要求等等。有关部门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对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排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提案者 罗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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