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136)关于优化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缓解我市交通压力的建议
  理由:
  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方便快捷、价格低廉、驾驶门槛低等优势,近年来倍受人们青睐,电动自行车的广泛普及给人们的出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根据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对我市交通现状的调研数据显示:目前我市小汽车出行中 2-8 公里出行占比达74%,中短距离过度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加重了城市交通压力,交通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市民意见大,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大。
  科学决策,从源头解决东莞城市交通拥堵,让市民出行更加方便,是助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建设的务实举措。
  
建    议:
  建议:

  一、优化完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前公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条例》),很好的以地方立法弥补上位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内容的不足,为日常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东莞制定这样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实也是事出有因,因为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家十部委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施行,属于国务院的决定。该意见第(三)项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并没有提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禁止发展或进行清理。根据文义理解,“不鼓励发展”并非不准发展甚至禁止发展,在一下条件一定范围内还是允许的,湖南、海南等省、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允许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上路。由此可见,本着执行上位法解决城市具体问题的原则,东莞目前公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条例》)是有可以优化完善之处。

  二、允许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我市投放租赁电动自行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湖南、海南等省、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交通压力远不及东莞的湖南省、海南省的相关部门同样正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作出征询意见,其中湖南省拟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海南省拟规定:“第三十四条【特定企业责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实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向我市投放管理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利于《管理条例》的实施和执行,从管理者监督管理普通民众转化为管理者监督企业管理执行,减少了大量日常琐碎的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合规的工作,同时督促企业日常做好检测、维护、停放等工作,于秩序到消防安全都提供很好的保障。

  三、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提升利用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率能减少日常出行的小汽车使用率,降低交通道路的负荷。同时,为了确保优质企业在行业中的积极作用,职能部门有必要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为城市的交通畅顺打通结点。
提案者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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