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095)关于修改《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建议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发布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东府〔2019〕21号),该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 日。

  《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后不久,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创新了多项规定,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等相关规定已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而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重构资源布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市正全面加强推进土地收储整备工作,其中也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所以,为便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明确的依据与指引,《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迫切需要适时作出修改与调整。


建    议:
  一、建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征地报批的相关前置程序进行修改。

  《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征地报批程序”,在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公示、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及调查结果确认与公示、批前听证告知与公示、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及表决结果公示、征地补偿费用的预存预付”等征地报批的相关前置程序。

  但是,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原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批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至少应当完成如下前期工作:1.土地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对象及利害关系人意见;3.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情况下)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听证会情况相应修改方案;4.办理补偿登记;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待上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基于以上,《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置程序,与现行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批前程序已不一致,所以,需要予以调整。

  二、建议对《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征地报批前置程序调整的同时,同步调整第四章的征地实施程序。

  如前所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批前程序中,将“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进行了前移,所以,建议对《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征地报批前置程序调整的同时,同步调整第四章的征地实施程序。因《土地管理法》修改后,自然资源部已于2020年3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会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内容,但截至目前,还未正式通过发文,所以,届时修改第四章征地实施程序时,建议同步关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
提案者 谭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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