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220)关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顺利完成“政务数据大脑”项目,主要包括“一湖四平台”(即数据湖、大数据基础平台、大数据汇聚平台、大数据治理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应用、数据标准等内容。依托数据大脑,初步建成智慧城市运行中心(IOC),作为全市数据汇聚共享中心、辅助决策中心、城市态势展示中心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然而,数字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大、用户范围广、业务场景复杂,单靠政府财政输血难以长期支撑投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路径,其中,政银合作模式逐步成形,成为不少地方的新尝试。通过财政杠杆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正成为当前破解数字政府建设资金紧缺的新路径,同时有助于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赢格局。
  一、我市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数字政府建设
  在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中,我市本地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投入技术、人员和资金等,将金融服务融入市民生活工作,部分项目已落地见效。如东莞银行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合作,通过莞家政务APP开发建设、莞家政务终端机金融功能融合、STM自助设备政务功能融合等方式,创新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便民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业务创新的合作共赢。
  二、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在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参与途径、合作层次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缺乏有效制度支撑,使得众多社会主体望而却步,参与意愿不足。比如,政务信息化采购制度滞后,在购买数字资源项目方面缺乏明确规则和管理规范。
  (二)不明确的收益机制影响社会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积极性。如何获得最大效益是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动力。当前我国“数字政府”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标准缺失及各种不可控因素使项目收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对于政府而言,因收益不明确导致政府可能承担的兜底金额无法明确;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的收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受财政预算的影响较大,从而影响社会资本参与的信心。

  (三)严格的监管程序对“数字政府”PPP项目的管理提出挑战。PPP项目有严格的监管程序,项目识别阶段需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项目评估阶段需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准备阶段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由于“数字政府”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在数据资产认定、建设模式、成本基线、收费模型等方面均未定型,因此按照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开展“数字政府”项目的评估、审查,可能会认定目标项目在完整性和可预期性上存在不足,由此导致项目管理方面的瓶颈和困难。 


建    议:
  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的建议

  一是坚持集约共建、统筹共享的数字政府建设理念,建立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社会主体的准入规则及相应保障政策,探索健全政府购买数字服务的购买规则与管理规范。

  二是健全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数字政府建设(PPP项目)的收益机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多种混合模式提高项目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加大“数字政府”PPP项目吸引力。比如通过交通数据变现、广告收入、APP互联网收入等项目,形成较为丰厚的使用者付费模式收入,创新数字项目运营方式,保障社会主体项目运营的长期收益能力。

  三是邀请专业化第三方力量,在数字政府PPP项目识别、评估、准备和实施等阶段,编制高水平预案和方案,在数据资产认定、建设模式、成本基线、收费模型等方面进行专业化建模和评估,制定科学系统的项目管理方案和细则。
提案者 葛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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