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213)关于运用法治手段推进东莞民营“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
  所谓僵尸企业,参考广东省高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中的定义,是指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

  截至2020年2月底,东莞全市有各类市场主体124.52万户,其中企业56.51万户。东莞的国有僵尸企业数量有限,但因民营经济发达,民营僵尸企业为数不少,虽没有权威数据统计,但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一季度发布公告拟对727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推知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僵尸企业”如果不及时清除而日益堆积,就会阻塞经济的正常发展,引发大量的呆账坏账和难解的连环纠纷,其沉荷积弊显而易见。

  “僵尸企业”处置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对“僵尸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司债权人或小股东难于启动对公司的清算程序;通过申请法院宣告“僵尸企业”破产程序存在门槛高、进度慢、管理人不积极或不专业;“僵尸企业”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大等。

  
建    议:
  一、公开未开业或停业的认定标准,加大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力度

  公司法中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之一是“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对此的认定,东莞市监局可公开相应认定标准、要件,使群众举报“僵尸企业”有章可循,并加大“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力度,为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扫清障碍。

  二、降低“执转破”的门槛,加快“执转破”的力度和速度

  针对东莞法院大部分破产案件还是通过债权人或被执行企业主动申请启动,“执转破”案件占比不高的情形,应降低“执转破”的门槛,例如:不把“能够支付破产费用”作为“执转破”的必要条件,破产费用可以通过财政补助等其他形式予以解决;放宽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申请执行人的范围到所有“僵尸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制定有关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指引,简化债权申报时间、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表决、送达等相关程序的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三、建立“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东莞法院牵头建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制度,对“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给予费用补贴。资金来源多元化,如申请政府财政拨款、鼓励东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捐助、从“有产可破”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中提成等。

  四、出台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倒逼其通过法治手段处置“僵尸企业”的能力

  由东莞法院出台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细化管理人工作的考核机制,对于分数低的管理人,予以警告、通报、降级或责令退出管理人队伍。同时,开展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依法快速处置“僵尸企业”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机制倒逼和专业赋能相结合,打造优秀管理人队伍。

  五、建立调处“僵尸企业”相关纠纷的专业调解员队伍

  依托东莞已较为成熟的调解网络,建立和培养一支专司与“僵尸企业”相关纠纷调处工作的调解员队伍,提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几率,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清算、注销,退出市场。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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