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209)关于推进VOCS企业环保管家管理模式运用的建议
  2020年截至12月30日,我市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22.4%(改善幅度全省第2名,珠三角第2名),空气质量达标率为91.2%(珠三角第5名),同比19年提升13.2个百分点(改善幅度全省第1名、珠三角第1名),成绩的取得是建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生态环境系统上下日夜奋战的基础上。需要指出的是,大气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反复性,如何结合我市自身特点,实施和运用科学有效的管控手段,对于空气质量保持稳定达标显得尤为重要。VOCS污染是长期困扰我市大气环境管理的突出短板,是影响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指标,堵住涉VOCS企业排放不达标、偷排、漏排等排污行为。
  2016年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在环境保护领域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环保管家”的概念,该意见中指出:“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此后,“环保管家”这样一种服务模式在全国迅速发展。

  近年来,我市也积极探索VOCS企业监管服务,在塘厦、凤岗、大岭山等镇局部试点开展“监管+服务”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模式,试点“环保管家”管理模式的运用。实践证明,该模式对企业环境质量实现了有效监管和服务,实现了对涉气工序进行了规范的收集,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对企业有针对性地配套了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废气收集处置和环境管理能力得到了提升,具有实质性运用效果。认为该措施得当、有效,应当加大推进运用的广度和深度。


建    议:
  就推进VOCS企业环保管家管理模式运用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推进“环保管家”管理模式运用。根据前期试点情况,立足于我市涉VOCS工业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 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涉VOCS企业推进“环保管家”管理模式运用,重点选择涉VOCS企业相对聚集的工业园区,开展VOCS企业第三方治理。
  二、引导“环保管家”采用先进VOCS处理技术。引导作为“环保管家”的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依据所服务企业或园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先进VOCS处理技术,有针对性地配套了高效的治理设施,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置效率,并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
  三、明确“环保管家”和企业的责任边界。指导“环保管家”和企业在签订环保设施运营合同时,充分考虑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责任承担边界,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事宜;可以考虑,由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相关政策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环保管家”做好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按有关合同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对“环保管家”的运营监管。严格“环保管家”准入门槛,设定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细化评价考核体系,使环保管家”实施成果具体化,从而规范环保管家”服务以适应市场化发展的要求。实施环保管家”惩戒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非法牟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环保管家”服务质量激励机制,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服务优质的“环保管家”,可以考虑在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法公开环保管家基本情况、服务事项及服务成效等信息,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提案者 无党派人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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